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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1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18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金燕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908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金燕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有如附件所示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之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期令其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後,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或變更土地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在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上設置門柱、鐵門、鋪設水泥地、堆置土石及庭院造景,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不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除影響環境甚鉅,復使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國土之規劃發展,且被告犯後就上開所設置門柱、鐵門、鋪設水泥地、堆置土石及庭院造景迄未拆除,被告雖於偵查中稱有想辦法改善,但未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認可,為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下稱他卷】第18頁),益見其忽視國土利用,守法意識顯有不足,所為誠應非難譴責;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本院10

7 年度簡字第2180號卷第9 頁),於偵查中亦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約854 平方公尺,有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6 年12月27日高巿農務字第10633798400 號函

1 份及照片3 張、高雄巿政府107 年2 月26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0497400 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各1 份在卷可佐(他卷第6 至7 頁、第11至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081號被 告 林金燕 (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金燕係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人,其明知上開土地業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並實施管制,非經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由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於民國105 年間,在上開土地上設置門柱、鐵門、鋪設水泥地、堆置土石及庭院造景,而違反該土地原定之管制分區使用計劃。嗣經高雄市湖內區公所查報而查悉上情,進而遭高雄市政府於107 年2 月26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04974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巿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 萬元,並命應於107 年6 月15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林金燕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未遵期將上開土地恢復原狀或作容許項目之使用。嗣經高雄巿湖內區公所於107 年6 月25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會勘,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金燕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6 年12月27日高巿農務字第106337

98400 號函1 份及照片3 張、高雄巿政府107 年2 月26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0497400 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各1 份、高雄市湖內區公所107 年6 月26日高市湖區民字第10730675900 號函1 份及複勘照片3 張。

二、核被告林金燕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黃 世 勳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