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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交簡附民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陳靜玉被 告 朱建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部分,應類推適用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命補繳裁判費後一併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