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施文祥被 告 何孟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並命補繳裁判費後,一併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朱盈吉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