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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原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榮發

黃柏儒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被 告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田俊雄被 告 田進二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被 告 呂盈坤

林冠宏李曜樺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被 告 方順和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律師(法扶律師)

洪國欽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聰明

王志豪吳昇樺謝巴查克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玟靚被 告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 超兼上一人代 理 人 黃文輝被 告 黃文輝

林靖超吳武忠潘進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王銘賢

顏輝銘邱尚敏蘇俊榮周銘煌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被 告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唐偉傑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黃淳育律師被 告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黃郁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2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24號、107年度偵字第1245號、107年度偵字第4133號、107年度偵字第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198號、107年度偵字第6810號、107年度偵字第7200號),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榮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黃柏儒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田進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呂盈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林冠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李曜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方順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林聰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王志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吳昇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謝巴查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黃文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靖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吳武忠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潘進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王銘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顏輝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邱尚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蘇俊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周銘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唐偉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黃郁仁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壹、陳榮發等27人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期間及地點,以同表所示方式,為下列之行為(詳如附表一所示):

一、陳榮發、黃柏儒、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田俊雄)、田進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

陳榮發、黃柏儒均受僱於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巷○○弄○號1樓,下稱南寶公司,代表人田俊雄,實際負責人田進二)擔任司機,受南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田進二指派執行業務,陳榮發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黃柏儒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陳榮發、黃柏儒、南寶公司、田進二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田進二、陳發、黃柏儒竟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由田進二先與林冠宏接洽載運廢棄物業務,並指挀陳榮發於106年11月1日、2日、3日某時,至臺南市山上區北勢洲00之00號之境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11月18日解散,下稱境立公司)載運廢棄不織布等廢棄物後,至高雄市○○區○○巷0○00號倉庫(下稱○○巷0之0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在○○巷0之00號倉庫內,其於同年月1日載運2車次廢棄物,同年月2日載運2車次廢棄物,同年月3日載運3車次廢棄物,共載運7車次廢棄物至○○巷0之00號倉庫堆置,以此方式違法清除廢棄物,共領得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運費,陳榮發並領得7700元之報酬(如附表一編號1-(1))。田進二並指派黃柏儒於106年11月1日、2日、3日某時,至境立公司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後,至○○巷0之0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在○○巷0之00號倉庫內,其於同年月1日載運2車次廢棄物,同年月2日載運2車次廢棄物,同年月3日載運2車次廢棄物,共載運6車次廢棄物至○○巷0之00號倉庫堆置,以此方式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共領得3萬元之運費,黃柏儒並領得6000元之報酬(如附表一編號1-(2))。

二、呂盈坤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二】):呂盈坤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於106年11月3日某時,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靠行於萬昌運輸有限公司,下稱萬昌公司,負責人胡安平,呂盈坤並自行承接業務),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後,至○○巷0之00號倉庫,以倒車方式進入倉庫內,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在○○巷0之00號倉庫內,以此方式違法清除廢棄物,並領得1萬元之運費(如附表一編號1-(3))。

三、林冠宏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三】):林冠宏受僱於吳武松(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吳武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原靠行於易立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易立公司,負責人簡智建,於107年1月12日改靠行於群福交通有限公司),易立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均登記為易立公司之清除車輛。林冠宏明知清除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為之,竟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受吳武松之指派,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至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廠房,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後,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時間,至○○巷0之0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在○○巷0之00號倉庫內,共計載運9車次廢棄物至○○巷0之00號倉庫堆置,以此方式違法清除廢棄物,共計收取運費6萬1000元。

四、李曜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七】):李曜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靠行於昆盈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巷○○號1樓,下稱昆盈公司,負責人杜苑竹),李曜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駕駛上開車輛,至高雄市某處工廠,載運廢木材等廢棄物,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間,至高雄市○○區○○段○○○○○○○號(即○○巷000之00號)土地(下稱○○段0000-0地號土地)傾倒、堆置,並領取1萬4000元之運費;又與黃鉦凱(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聯繫載運棄物事宜,於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時間,接受黃鉦凱委託,為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廢棄物載運,以此方式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並領得2萬3000元之運費,共計領得3萬7000元之運費。

五、方順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方順和受僱於彪豐交通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1樓,下稱彪豐公司,代表人邱晟禕)擔任司機,黃蔚恆為彪豐公司技師(彪豐公司及黃蔚恆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負責彪豐公司清除廢棄物相關業務,彪豐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黃蔚恆、方順和明知清除、處理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為之,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蔚恆與綽號「阿嘉」之司機聯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方順和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由方順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 0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再附載黃蔚恆,於同日凌晨0時58分許,一同至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倉庫(下稱○○路0段000之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在○○路0段000之0號倉庫內,以此方式違法清除廢棄物,並領得1萬6000元之運費。

六、林聰明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一】):林聰明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於107年1月6日上午10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靠行於華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公司,負責人林來福),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靠行於垣晟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垣晟公司,負責人曾坤岳),至彰化縣芳苑鄉某處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於同年月9日上午8時57分許,至○○路0段000之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在○○路0段000之0號倉庫內,以此方式違法清除廢棄物,並領得8000元之運費。

七、王志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三】):王志豪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先藉由FACEBOOK通訊軟體聯繫吳全益(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商談處理廢棄物事宜後,於106年10月29日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靠行於頂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頂益公司,負責人廖顯謀),至不詳之處所載運拆除房屋之廢棄物,向委託之人領得每車次約4萬5000元之處理費用,再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時間,至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倉庫(下稱○○路00巷00號倉庫),將載運之廢棄物傾倒在倉庫內。共計載運5車次,並支付吳全益每車次3萬元之廢棄物處理費用,因而獲利7萬5千元。

八、吳昇樺、謝巴查克、大碩環保有限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四】):

吳昇樺為大碩環保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鄉○○路○○號,下稱大碩公司,登記負責人李玟靚)實際負責人,大碩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均登記為大碩公司之清除車輛,吳昇樺並僱用謝巴查克為司機。吳昇樺、謝巴查克均明知清除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為之,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集合犯意聯絡,由謝巴查克接洽載運廢棄物業務,再由吳昇樺負責派車,吳昇樺、謝巴查克即於附表一編號4-(6)、(7)所示之時間,至黃鉦凱指定之倉庫,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路00巷00號倉庫堆置,再由吳昇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路00巷00號倉庫向黃鉦凱收取運費,共領得10萬4000元之運費(以每車次8000元計,共計13車次)。

九、黃文輝、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四、【一五】):黃文輝為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下稱玉杉公司,已解散,代表人黃文輝、蘇超)之負責人兼司機,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登記為玉杉公司之清除車輛。

其明知清除、處理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為之,竟基於未依許可內容清除廢棄物之犯意,先藉由FACE BOOK通訊軟體聯繫吳全益商談處理廢棄物事宜後,於106年10月5日上午9時22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玉杉公司資源回收廠內分類篩選後無法變賣使用之廢塑膠混合物(約4公噸)至○○路00巷00號倉庫,以倒車進入,直接將載運之廢棄物傾倒在倉庫內,並支付吳全益1萬6000元之處理費用(合法處理費用約為2萬4000元,玉杉公司因此獲利8000元)。

十、吳武忠、林靖超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六】):

吳武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3-73號營業半拖車,靠行於群福公司,群福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上開車輛登記為群福公司之清除車輛,吳武忠僱用林靖超擔任司機,負責駕駛上開車輛,每趟車可領得薪資1000元。林靖超於106年8月4日受吳武忠指派,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駕駛上開車輛前往臺中市龍井區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並於同日15時33分許至○○路00巷0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升起車斗將廢棄物直接傾倒、堆置在倉庫內(如附表一編號4-(11)),吳武忠領得運費1萬元,並給付林靖超1000元車資。

十一、潘進仁、王銘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八】):潘進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靠行於連譽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1樓,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負責人吳茂松,下稱連譽公司),並為連譽公司之清除車輛。潘令濠(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靠行於詠順億交通有限公司(址設花蓮縣○○鄉○里○○街○○○巷○○弄○號1樓,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負責人紀芳男,下稱詠順億公司),並為詠順億公司之清除車輛。潘進仁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王銘賢未領有清除許可文件,其2人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潘進仁先與址設花蓮縣○○鄉○○○街○○○號之龍駿行聯繫清除處理報廢汽機車椅墊之業務,再由王銘賢與黃鉦凱聯繫堆置廢棄物事宜,2人即於附表一編號4-(13)-①、②、6-(3)-①至⑦所示之時間,由潘進仁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自龍駿行載運廢汽機車椅墊後,前往屏東縣某處與王銘賢會合,再一同前往○○路00巷00號倉庫、高雄市○○區○○○路○○○○○號倉庫(即磚子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路000之0號倉庫)傾倒;又受黃鉦凱之託,由潘進仁駕駛上開車輛,附載王銘賢,至附表一編號4-(13)-③之處載運廢木材、廢床墊等廢棄物,於附表一編號4-(13)-③所示時間,至○○路00巷00號倉庫傾倒;又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0月3日凌晨4時25分許,由潘進仁駕駛上開車輛,附載王銘賢,一同至附表一編號5-(3)所示地點,載運廢第四臺管線等廢棄物,於附表一編號5-(3)所示時間,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段000地號土地)傾倒。潘進仁、潘令濠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王銘賢未領有清除許可文件,其3人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聯絡,由黃鉦凱與王銘賢聯繫載運廢棄物事宜,再由王銘賢與潘進仁聯繫,潘進仁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潘令濠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並附載王銘賢,至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某處工廠,載運塑膠混合廢棄物,於附表一編號6-(3)-⑧、⑨、6-(4)所示時間,至○○○路000之0號倉庫堆置。潘進仁共領得運費15萬4000元。

十二、顏輝銘(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九】):顏輝銘經營湧發企業行(址設高雄市○○區○○街○○○號1樓),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先於106年10月19日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至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某工地,以8000元為代價為不詳之人清除工地廢棄物後,聯繫黃鉦凱商談處理廢棄物事宜後,即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至○○路00巷00號倉庫,將載運之廢棄物傾倒在倉庫內,並支付黃鉦凱2000元之處理費用,因而獲利6000元。

十三、邱尚敏(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二○】):邱尚敏為尚宜企業社(址設屏東縣○○市○○街○○○號10樓之0)負責人,未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為邱尚敏所有。邱尚敏透過陳正翰(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介紹,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於106年7月24日某時,駕駛上開車輛,至○○○路000之0號倉庫載運廢泡棉、塑膠粉碎料等廢棄物,至○○路00巷00號倉庫,直接舉起車斗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共載運2車次,並領得4000元之運費。

十四、蘇俊榮、周銘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二一】):

蘇俊榮為永泰環保社(址設屏東縣○○市○○○路○○號1樓)負責人,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為蘇俊榮所有,登記為永泰環保社之清除車輛,並裝有GPS定位系統。周銘煌為福銘行(址設屏東縣屏東市○○路○○○○○號1樓)負責人,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為周銘煌所有,登記為福銘行之清除車輛,並裝有GPS定位系統。蘇俊榮、周銘煌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聯絡,先由蘇俊榮與業主接洽清除廢棄物之業務後,並委請周銘煌協助載運,於106年10月11日蘇俊榮、周銘煌分別駕駛上開車輛,至屏東市大湖地區某處法拍工廠,各載運廢布等廢棄物10公噸後,透過陳正翰介紹,於附表一編號5-(1)、(2)所示時間,將廢棄物載運○○○區○○段土地,直接將廢棄物傾倒、堆置在該處,並向委託清除者收取每車4萬5000元之清除處理費用,並將其中3萬5000元交予陳正翰轉交黃鉦凱收受。蘇俊榮、周銘煌各領得1萬元之運費。

十五、唐偉傑、泓晟環保有限公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二二】):

唐偉傑為泓晟環保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巷00號,下稱泓晟環保公司)實際負責人,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係唐偉傑所有,登記為泓晟環保公司之清除車輛。唐偉傑明知其應依許可內容為清除廢棄物行為,竟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集合犯意,受黃鉦凱之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自○○路00巷00號倉庫載運廢棄物,於附表一編號6-(1)、8-(1)所示之時間,至○○○路000之0號倉庫、高雄市○○區○○路○○○巷○○號倉庫(下稱○○路000巷00號倉庫)等處傾倒、堆置,共領3萬元車資,以此方式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

十六、黃郁仁、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二三】):

黃郁仁為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市○○街○○○巷○號1樓,下稱勤潔環保公司)負責人兼司機,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為黃郁仁所有,登記為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之清除車輛,並裝有GPS定位系統。黃郁仁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於106年5月23日駕駛上開車輛,至高雄市○○區○○○街某資源回收場載運拆除裝潢之廢棄物共3車次,至○○○路000之0號倉庫,倒車進入倉庫內,將載運之廢棄物直接傾倒、堆置在倉庫內(附表一編號6-(2)),共領得1萬3500元之運費。

貳、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參、案經李金頓委託吳臺雄律師、陳生財、鍾麗惠委任唐小菁律師、蔡孟涵、馮于珍、謝秉凱、謝明穆告訴暨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7人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萬昌公司負責人胡安平、證人即欽榮公司負責人李柏輝、證人即昆盈公司負責人杜苑竹、證人即宏合公司負責人林國堂、證人即華泰公司負責人林來福、證人即頂益公司負責人廖顯謀、證人即源鑫環保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林文賢、證人即詠順億公司負責人紀芳男、證人即連譽公司負責人吳茂松於、證人即群福公司負責人許修銘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彰化縣○○鄉○○路○○○○號工廠負責人陳震霖、證人即富合企業社負責人葉姜勇、證人即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國銘、證人即銘震實業社廠長李國正、證人即宏鈦工程行黃亮生、證人即太一企業社負責人王倉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即彪豐公司負責人邱晟禕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年度檢管字第1173號扣押物品清單、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車輛錄影檔案光碟翻拍畫面6張、南寶公司公司基本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照影本、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車牌號碼:00-000(00-00)車輛錄影檔案光碟翻拍畫面2張、公司基本資料(萬昌公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照影本、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000)車輛,吳武松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公司基本資料(易力公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出場時間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即時追蹤平台歷史軌跡查詢資料、福升公司(負責人:林伯宏):高雄市政府廢棄清除許可證、公司基本資料(福升公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進出場址時間表、監視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8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即時追蹤平台歷史軌跡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機構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行照影本等、公司基本資料(昆盈公司)、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出案地場址時間表、監視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60張、磅單、車牌號碼000-00(00-00)車輛監視錄影影像檔案光碟翻拍畫面4張、公司基本資料(彪豐公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出場址時間表、行照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00)車輛監視錄影影像檔案光碟翻拍畫面16張、切結書、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出場址時間表、公司基本資料(頂益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出場址時間表、頂益公司車主資料表、同意交車切結書、切結書、監視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4張、吳全益FACEBOOK指認照片2張等、大碩公司屏東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公司基本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0-00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進出場址時間表、監視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52張、被告吳昇樺手寫帳冊、吳全益FACEBOOK指認照片2張、車牌號碼000-0000監視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2張、進出案地場址時間、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玉杉公司)、彰化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高雄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群福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書、車牌號碼000-00(00-0 0)車輛行照影本、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歷史軌跡查詢資料、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切結書、基本資料查詢、花蓮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車牌號碼00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歷史軌跡查詢停頓點資料、行

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車牌號碼00-000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監視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8張、進出場址時間表、商號基本資料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磅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屏東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車牌號碼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歷史軌跡查詢停頓點資料、商號基本資料查詢、屏東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歷史軌跡查詢停頓點資料、泓晟公司高雄市政府廢除物清除許可證、行照、公司基本資料(泓晟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出場址時間表、歷史軌跡查詢停頓點資料、勤潔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屏東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磅單、車牌號碼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認廢棄物來源照片1張、彰化縣○○鄉○○段○○○○號(○○路0之00號工廠)現場照片18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桃園市○○區○○○路○段○巷○○號富合企業社現場照片9張、雲林縣○○鎮○○段○○○○號土地(雲林縣○○鎮○○里○○○00號)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現場照片37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銘震實業社進貨明細表、地磅單、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宏鈦工程行現場照片14張、彰化縣○○鄉○○段○○○○號土地菁鴻實業社現場照片、磅單、107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43號扣押物品清單、車號查詢汽車車籍(000-00,欣基廣告事業有公司)、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8年3月25日花環廢字第1080007665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1月23日經中三字第10834502350號函檢送玉杉公司歷次登記表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1月28日彰院曜民義字第1080002330號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4月15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33344600號函檢附相關資料1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玉杉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欣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08年7月5日保七三大三中刑字第1080003447號函檢陳相關資料及照片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08年7月29日保七三大三中刑字第1080003884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及照片各1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8月30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39728700號函檢附彪豐交通有限公司、欽榮環保公司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等件在卷可佐,足見被告27人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7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謂之「清除」指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而駕駛車輛載運廢棄物傾倒之行為,亦該當於「清除」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99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其中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一)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二)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所謂「處理」包含(一)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二)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三)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7款、第11款及第13款定有明文。查非屬僱用人之被告等人清運或轉運事業廢棄物,並將之傾倒、堆置在上開附表一所示處所,依前述說明,應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行為,公訴意旨認非屬僱用人之被告等人所為亦屬同條款之「處理」行為,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陳榮發、黃柏儒、田進二、呂盈坤、李曜樺、林聰明、王志豪、王銘賢、顏輝銘、邱尚敏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許可文件違法清除廢棄物罪;被告林冠宏、方順和、吳昇樺、謝巴查克、黃文輝、林靖超、潘進仁、蘇俊榮、周銘煌、唐偉傑、黃郁仁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領有許可文件,未依許可文件內容違法清除廢棄物罪;被告南寶公司、大碩公司、玉杉公司、吳武忠、泓晟環保公司、勤潔環保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同法第46條第4款之罪,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對該法人、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之罪。

(三)又被告田進二分別指派被告陳榮發、黃柏儒為犯罪事實欄壹、一之載運行為間;被告方順和、黃蔚恆就犯罪事實欄壹、五之載運行為間;被告吳昇樺與被告謝巴查克就犯罪事實欄

壹、八之載運行為間;被告王銘賢與被告潘進仁、被告王銘賢與潘令濠就犯罪事實壹、十一之載運行為間;被告蘇俊榮、周銘煌就犯罪事實壹、十四之載運行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第按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同理,領有許可文件而未依文件內容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亦同。經查,被告陳榮發等21人於附表一所示接近之時間內,以相同方式非法清除廢棄物多次,實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而為集合犯,是被告等21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多次犯行,均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基此,僱用人共6人,就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部分亦僅論以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曜樺就附表一編號2-(3)、4-(4)所示2罪嫌間;被告潘進仁就附表一編號4-(13)、6-(3)所示2罪嫌間;被告王銘賢就附表一編號4-(13)、6-(3)、(4)所示2罪嫌間;被告唐偉傑就附表一編號6-(1)、8-(1)所示2罪嫌間,其棄置之處有異,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五)又被告王志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黃文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王銘賢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1年9月20日執畢出監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查(院訴卷八第271~273、285~286、297~300頁),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然本院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行乃係公共危險罪及侵占罪,與本件所犯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名有別,且犯罪之態樣亦差異甚大,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本案有何特別惡性之存在,益見該前案所處刑罰之反應力非全無成效,若僅因本案之罪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所犯即逕行加重最低本刑,顯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就被告本案所犯,本院認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被告黃文輝、王志豪因誤信網路業者聲稱為合法處理業者,而犯此案,且被告黃文輝僅運送1車次,被告王志豪僅單日運送共5車次,獲利微薄,惡性非屬重大,事後坦承犯行,且積極協助清運,被告王志豪並已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提出清除計畫經備查在案,被告黃文輝則同意負擔清除費用(院訴卷第260頁、警四卷第1531頁),被告2人態度良好,足徵甚有悔意,犯罪情節非屬至惡,顯係一時失慮致罹重典,容有情輕法重之情,即令處以本罪最低法定本刑1年,猶屬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可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等27人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需依法取得許可文件且不得逾越許可文件內容之範圍,竟將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倒、堆置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處所,造成環境污染,而有害於國土保育及環境保護,然被告等27人大多以擔任司機運送貨物或以運輸為業,藉由出賣勞力或提供勞務賺取薄利維生,本案所涉犯行亦僅擔任運送、傾倒或堆置之非核心工作,比之涉嫌承租場地違法收受、堆置廢棄物,以犧牲環保、損害公益之方式,牟取個人暴利之同案被告而論,尚非居於主導地位,惡性亦相對較低,且各被告間又有自營或受僱之別,獲利情形不一,兼衡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陳榮發國中畢業。目前從事司機,月收入約3萬多元,未婚,扶養父親。被告黃柏儒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司機,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扶養60歲父親、55歲之母親和兩個小孩。被告田進二高中補校畢業,目前是南寶公司股東,幫忙管理公司車輛,沒有固定收入,已婚,扶養81歲母親。被告呂盈坤高中畢業,目前在碼頭開運輸車,月收入2、3萬元,已婚,扶養兩個小孩和母親。被告林冠宏國小肄業,目前做臨時工,月收入約1、2萬元,已婚。被告李曜樺高職畢業,在工廠工作,月收入約2萬元,未婚,扶養母親。被告方順和高中畢業,目前無業,沒有收入,現為低收入戶,需要洗腎,已婚,有兩個小孩需要扶養。被告林聰明高職畢業,目前在台電公司上班,月收入約5、6萬元,已婚,需要扶養101歲的母親。被告王志豪國中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需要扶養四個小孩、84歲奶奶,租屋。被告謝巴查克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需要扶養60歲、58歲的父母。被告黃文輝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三萬元,已婚,需要扶養三個小孩和母親。被告林靖超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需要扶養69歲的母親。被告吳武忠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扶養母親、一個小孩。被告潘進仁國小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3萬5千元已婚,並已依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指示僱工清除所棄置之廢棄物。被告王銘賢國小畢業,目前無業,無固定收入,離婚。被告顏輝銘答國中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三萬五,已婚,需要扶養70歲的母親、兩個小孩、姐姐。被告邱尚敏高中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三萬元,已婚,需要扶養一個小孩和76歲父親。被告蘇俊榮高職畢業,擔任司機,月收入約三萬元,需要扶養兩個小孩。被告周銘煌國中畢業,已婚。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三萬元,扶養母親。被告唐偉傑高中畢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三萬元,離婚。扶養一個小孩與60歲母親,所擔任負責人之泓晟環保公司並已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提出清除計畫經備查在案,並已清除完畢在案(院訴卷十第244~252頁、第370~380頁)。被告黃郁仁專科肄業,目前擔任司機,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需要扶養兩個小孩和70歲母親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八)又被告陳榮發、黃柏儒、田進二、呂盈坤、林冠宏、李曜樺、林聰明、方順和、吳昇樺、謝巴查克、林靖超、潘進仁、顏輝銘、邱尚敏、蘇俊榮、周銘煌、唐偉傑、黃郁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被告王銘賢前曾於102年間因涉犯侵占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業於101年9月20日執畢行出監,此後並無經法院判決處刑之前科紀錄一節,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被告陳榮發等19人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不諱,顯見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為加強被告陳榮發等19人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參加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期能使被告陳榮發等19人於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為衡平上開被告陳榮發等19人對社會公益之損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款之規定,命上開被告陳榮發等19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於受緩刑宣告期間,應依序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日後於執行程序中,再由檢察官指定環境保護類型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確保上開金額及義務勞務之提供,充作環境保護之用,以維法治。以期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之弊端,並符合本件緩刑目的,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陳榮發等19人若有違反本院所命之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依法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之所有權剝奪,係人民財產權之合法干預,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追徵或抵償,性質為刑罰之應報,基於刑止一身原則,實際上無所得者,自無從剝奪沒收,是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以各該正犯各別實際所得為限,於各該正犯主刑項下就原物諭知沒收,或就原物之替代價值利益加以追繳、追徵或抵償,不得諭知連帶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二)參照)。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榮發領得之報酬7700元;被告黃柏儒領得之報酬6000元;被告南寶公司領得之運費5萬1300元;被告呂盈坤領得之1萬元報酬;被告李曜樺領得之運費3萬7000元;被告方順和領得之2100元運費;被告林聰明領得之運費8000元;被告王志豪領得之報酬7萬5000元(每車次處理費4萬5000元,扣除支付同案被告吳全益每車次3萬元,共5車次,每車次獲利1萬5千元,共獲利7萬5千元。);被告玉杉公司獲利8000元;被告吳武忠領得之運費9000元;被告林靖超領得之運費1000元;被告潘進仁領得之運費15萬4000元;被告顏輝銘所得之6000元清除處理費用;被告邱尚敏領得之運費4000元;被告蘇俊榮領得之運費1萬元;被告周銘煌領得之運費1萬元;被告唐偉傑領得之運費3萬元;被告黃郁仁領得之運費1萬3500元,為其等所有犯本案廢棄物清理法之罪之犯罪所得,又被告吳昇樺、謝巴查克固領得運費10萬4000元,惟謝巴查克為大碩公司受僱人,被告吳昇樺為大碩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二人以大碩公司名義所共同收取之運費,自應全部歸屬大碩公司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各被告所犯主文項下併宣告沒收,惟金錢之犯罪所得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無「價額」之可言,是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之。又被告林冠宏與同案被告吳武松雖共領得之運費6萬1000元;但被告林冠宏係受僱於吳武松,其所收取之運費,自應歸屬吳武松之所得。又被告謝巴查克、吳昇樺亦係受僱於大碩公司,又無證據可證被告林冠宏、謝巴查克、吳昇樺、王銘賢另有受領報酬,自無犯罪所得可言,併此敘明。至被告27人之犯行造成、堆置場地所有權人或環保主管機關清除費用之支出,係屬被告27人因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並非其因此所得之利益,自不能將相關清除費用歸屬被告27人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4、6、7、8、9、10、11、12、13、14、15、16、17所示車輛,為附表二上開各編號所示被告所有(附表二編號3、5所示車輛則非同表各該編號所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本案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用,業據各該被告等人所坦認在卷,惟本院審酌其價值較高,且無法證明係專供被告等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並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及造成國土保育、環境保護之危害程度,及被害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相關案號:本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4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請求損害賠償之實益,若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為符比例原則,並利自新,本院認為尚不宜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車輛以外各式報表、車輛過戶登記書、靠行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等物,應僅為證明被告27人本案犯罪所用之證據資料,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靜宜、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祥紋附表一、被告載運廢棄物車輛時地┌───┬─────┬─────┬─────┬──────┬────────┐│編號 │地址/地號│車號登記公│駕駛(車輛 │時間 │來源 ││ │ │司 │所有權人) │ │ │├───┼─────┼─────┼─────┼──────┼────────┤│1 │高雄市燕巢│(1) │陳榮發駕駛│106年11月1日│來源:臺南市山上││ │區○○巷0 │000-00(附 │(車輛所有│2車次 │區北勢洲00之00號││ │之00號【倉│掛00-00)南│權人南寶公│ │、00之00號境立公││ │庫】 │寶公司 │司) ├──────┤司、運費每車5000││ │ │ │ │106年11月2日│元,共計3萬5000 ││ │ │ │ │2車次 │元,陳榮發領得 ││ │ │ │ │ │7700元之報酬。 ││ │ │ │ ├──────┤ ││ │ │ │ │106年11月3日│ ││ │ │ │ │3車次 │ ││ │ │ │ │ │ ││ │ ├─────┼─────┼──────┼────────┤│ │ │(2) │黃柏儒駕駛│106年11月1日│來源:臺南市山上││ │ │000-0000( │(車輛所有│2車次 │區北勢洲00之00號││ │ │附掛 00-00│權人南寶公│ │、00之00號境立公││ │ │)南寶公司│司) ├──────┤司、運費每車5000││ │ │ │ │106年11月2日│元,共計3萬元, ││ │ │ │ │2車次 │黃柏儒領得6000元││ │ │ │ │ │之報酬。 ││ │ │ │ ├──────┤ ││ │ │ │ │106年11月3日│ ││ │ │ │ │2車次 │ ││ │ ├─────┼─────┼──────┼────────┤│ │ │(3)00-000(│呂盈坤駕駛│106年11月3日│來源: 彰化縣福興││ │ │附掛00-00)│(車輛所有│1車次 │鄉某處空地、運費││ │ │萬昌公司 │權人呂盈坤│ │1萬元。 ││ │ │ │) │ │ ││ │ ├─────┼─────┼──────┼────────┤│ │ │(4) 000 │林冠宏駕駛│①106年9月1 │來源:彰化縣鹿港││ │ │-00(附掛 │(車輛所有│ 日15時27 │鎮廖厝里、東石里││ │ │00-000)易 │權人吳武松│ 分許 │2處廠房,載運廢 ││ │ │立公司 │) │ │塑膠,運費7000元││ │ │ │ │ │。 ││ │ │ │ ├──────┼────────┤│ │ │ │ │②106年9月 │來源:彰化縣000

0 0 0 0 0 0000○○ ○鄉○○段○○○○號 ││ │ │ │ │ 56分許 │(○○路0之00號 ││ │ │ │ │ │陳震霖之工廠),││ │ │ │ │ │載運廢塑膠,運費││ │ │ │ │ │7000元。 ││ │ │ │ ├──────┼────────┤│ │ │ │ │③106年9月 │來源:臺中市龍井││ │ │ │ │ 29日13時 │區某處工廠旁空地││ │ │ │ │ 59分許 │,載運廢塑膠,運││ │ │ │ │ │費7000元。 ││ │ │ │ ├──────┼────────┤│ │ │ │ │④106年9月 │來源:南投縣草屯││ │ │ │ │ 30日1○○ ○鎮○○路某處廠房││ │ │ │ │ 19分許 │,載運廢塑膠,運││ │ │ │ │ │費7000元。 ││ │ │ │ ├──────┼────────┤│ │ │ │ │⑤106年10月 │來源:南投縣草屯││ │ │ │ │ 6日23時○○ ○鎮○○路某處廠房││ │ │ │ │ 分許 │,載運廢塑膠,運││ │ │ │ │ │費7000元。 ││ │ │ │ ├──────┼────────┤│ │ │ │ │⑥106年10月 │來源:臺中市大雅││ │ │ │ │ 28日14時 │區四德里某處資源││ │ │ │ │ 19分許 │回收場,載運廢塑││ │ │ │ │ │膠,運費8000元。││ │ │ │ ├──────┼────────┤│ │ │ │ │⑦106年10月 │來源:臺中市大雅││ │ │ │ │ 29日上午 │區四德里某處資源││ │ │ │ │ 11時13分許│回收場,載運廢塑││ │ │ │ │ │膠,運費8000元。││ │ │ │ ├──────┼────────┤│ │ │ │ │⑧106年11月 │來源:臺南市山上││ │ │ │ │ 3日12時11 │區某處廠房,載運││ │ │ │ │ 分許 │廢塑膠,運費5000││ │ │ │ │ │元。 ││ │ │ │ ├──────┼────────┤│ │ │ │ │⑨106年11月 │來源:臺南市山上││ │ │ │ │ 3日17時21 │區某處廠房,載運││ │ │ │ │ 分許 │廢塑膠,運費5000││ │ │ │ │ │元。 ││ │ ├─────┼─────┼──────┼────────┤│ │ │(5) 000-00│林柏宏(涉│①106年10月 │來源:彰化縣福興││ │ │或 000-00(│案部分,另│ 5日21時○○ ○鄉○○段○○○○號 ││ │ │附掛 00 │由本院審理│ 分許 │土地之菁鴻實業社││ │ │-00)福升公│中。)駕駛│ │貯存場址,載運廢││ │ │司 │(車輛所有│ │塑膠,運費1萬200││ │ │ │權人福升公│ │0元。 ││ │ │ │司) ├──────┼────────┤│ │ │ │ │②106年10月 │同上。 ││ │ │ │ │ 6日上午11 │ ││ │ │ │ │ 時8分許 │ ││ │ │ │ ├──────┼────────┤│ │ │ │ │③106年10月 │來源:桃園市觀音││ │ │ │ │ 17日17時33│區大堀里某工廠,││ │ │ │ │ 分許 │載運廢塑膠、廢塑││ │ │ │ │ │膠管,運費1萬500││ │ │ │ │ │0元。 ││ │ │ │ ├──────┼────────┤│ │ │ │ │④106年10月 │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18日15時1 │鄉潭墘村某處工廠││ │ │ │ │ 分許 │,載運廢塑膠袋,││ │ │ │ │ │運費1萬5000元。 ││ │ │ │ ├──────┼────────┤│ │ │ │ │⑤106年10月 │來源:臺南市官田││ │ │ │ │ 19日上午 ○○○區○○○路某││ │ │ │ │ 11時28分許│工廠,載運廢塑膠││ │ │ │ │ │袋,運費6000元。││ │ │ │ ├──────┼────────┤│ │ │ │ │⑥106年10月 │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19日18時18│鄉潭墘村某處工廠││ │ │ │ │ 分許 │,載運廢塑膠,運││ │ │ │ │ │費1萬5000元。 ││ │ │ │ ├──────┼────────┤│ │ │ │ │⑦106年10月 │同上。 ││ │ │ │ │ 20日13 時 │ ││ │ │ │ │ 46分許 │ ││ │ │ │ ├──────┼────────┤│ │ │ │ │⑧106年10月 │來源:桃園市楊梅││ │ │ │ │ 24日18時○○○區○○路及大溪區││ │ │ │ │ 分許 │南興里等某工廠,││ │ │ │ │ │載運廢塑膠管,運││ │ │ │ │ │費1萬6000元。 ││ │ │ │ ├──────┼────────┤│ │ │ │ │⑨106年10月 │來源:桃園市觀音││ │ │ │ │ 25日16時 │工業區、楊梅區楊││ │ │ │ │ 46分許 │湖路及大溪區南興││ │ │ │ │ │里等處工廠,載運││ │ │ │ │ │廢塑膠管,運費1 ││ │ │ │ │ │萬7000元。 ││ │ │ │ ├──────┼────────┤│ │ │ │ │⑩106年10月 │來源:臺中市沙鹿││ │ │ │ │ 26日15時 │區竹林里某資源回││ │ │ │ │ 37分許 │收場,載運廢塑膠││ │ │ │ │ │袋,運費1萬5000 ││ │ │ │ │ │元。 ││ │ │ │ ├──────┼────────┤│ │ │ │ │⑪106年10月 │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28日14時47│鄉潭墘村菁鴻實業││ │ │ │ │ 分許(菁鴻│社遭焚燒之資源回││ │ │ │ │ 實業社留存│收場,載運廢磚塊││ │ │ │ │ 之磅單載 │、水泥塊等廢棄物││ │ │ │ │ 505-M5) │,運費1萬2000元 ││ │ │ │ │ │。 ││ │ │ │ ├──────┼────────┤│ │ │ │ │⑫106年10月 │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29日16時 │鄉潭墘村菁鴻實業││ │ │ │ │ 38分許(菁│社遭焚燒之資源回││ │ │ │ │ 鴻實業社留│收場(3車次,其中││ │ │ │ │ 存之磅單載│1車次至湖內巷2之││ │ │ │ │ 505-M5) │15號倉庫),載運 ││ │ │ │ │ │廢磚塊、水泥塊等││ │ │ │ │ │廢棄物,運費2萬 ││ │ │ │ │ │元。 ││ │ │ │ ├──────┼────────┤│ │ │ │ │⑬106年10月 │來源:彰化縣大城││ │ │ │ │ 30日16時12│鄉潭墘村菁鴻實業││ │ │ │ │ 分許(菁鴻│社遭焚燒之資源回││ │ │ │ │ 實業社留存│收場(2車次,其中││ │ │ │ │ 之磅單載 │1車次至湖內巷2之││ │ │ │ │ 505-M5) │15號倉庫),載運 ││ │ │ │ │ │廢磚塊、水泥塊等││ │ │ │ │ │廢棄物,運費1萬 ││ │ │ │ │ │6000元。 ││ │ │ │ ├──────┼────────┤│ │ │ │ │⑭106年10月 │來源: 桃園市楊梅││ │ │ │ │ 31日1○○ ○區○○路某工廠,││ │ │ │ │ 40分許 │載運廢塑膠管,運││ │ │ │ │ │費1萬6000元 ││ │ ├─────┼─────┼──────┼────────┤│ │ │(6)000-00(│林柏宏(涉│106年12月14 │來源:彰化縣福興││ │ │附掛00-00)│案部分,另│日21時44分許│鄉番婆村某處工廠││ │ │福升公司 │由本院審理│ │,運費1萬元。 ││ │ │ │中。)駕駛│ │ ││ │ │ │(車輛所有│ │ ││ │ │ │權人福升公│ │ ││ │ │ │司) │ │ ││ │ ├─────┼─────┼──────┼────────┤│ │ │(7)000-00(│邱鴻全(涉│①106年10月 │來源:菁鴻實業社││ │ │附掛00-00 │案部分,另│ 6日14時21 │貯存場址、載運營││ │ │車斗)群福 │由本院審理│ 分許 │建混合廢棄物、廢││ │ │交通有限公│中。)駕駛│ │土、運費1萬2000 ││ │ │司 │(車輛所有│ │元。 ││ │ │ │權人邱鴻全│ │ ││ │ │ │) ├──────┼────────┤│ │ │ │ │②106年10月 │來源:臺中市沙鹿││ │ │ │ │ 25日19 時 │區竹林里某處空地││ │ │ │ │ 43分許 │、載運廢布、運費││ │ │ │ │ │1萬2000元。 ││ │ │ │ ├──────┼────────┤│ │ │ │ │③106年10月 │同上。 ││ │ │ │ │ 26日14時 │ ││ │ │ │ │ 34分許 │ ││ │ │ │ ├──────┼────────┤│ │ │ │ │④106年10月 │來源:雲林縣雲林││ │ │ │ │ 30日18時4 │縣○○鎮○○○00││ │ │ │ │ 分許 │地號土地(雲林縣││ │ │ │ │ │○○鎮○○○○○││ │ │ │ │ │莊00號)利強環保││ │ │ │ │ │科技有限公司、載││ │ │ │ │ │運廢塑膠袋、運費││ │ │ │ │ │7000元。 ││ │ │ │ ├──────┼────────┤│ │ │ │ │⑤106年11月 │來源:桃園市新屋││ │ │ │ │ 1日16時○○ ○區○○○路○段○巷││ │ │ │ │ 分許 │00號富合企業社、││ │ │ │ │ │載運廢尼龍網、運││ │ │ │ │ │費1萬3000元。 ││ │ │ │ ├──────┼────────┤│ │ │ │ │⑥106年11月 │來源:彰化縣彰化││ │ │ │ │ 3日14時55 │市○○段○○○○號 ││ │ │ │ │ 分許 │土地太一企業社、││ │ │ │ │ │載運太空包裝廢塑││ │ │ │ │ │膠粉碎料、運費1 ││ │ │ │ │ │萬2000元。 │├───┼─────┼─────┼─────┼──────┼────────┤│2 │高雄市仁武│(1)000-00 │林柏宏(涉│106年11月21 │來源:高雄市阿蓮○○ ○區○○段 │(附掛00 │案部分,另│日17時2分許 │區某處堆置場,載││ │0000-0地號│-00)福升公│由本院審理│ │運廢塑膠外殼,運││ │(○○巷 │司 │中。)駕駛│ │費6000元。 ││ │000之00號 │ │(車輛所有├──────┼────────┤│ │)【土地】│ │權人福升公│106年11月22 │來源:桃園市某工││ │ │ │司) │日17時16分許│業區,載運廢輕鋼││ │ │ │ │ │架、廢木材,運費││ │ │ │ │ │1萬6000元。 ││ │ ├─────┼─────┼──────┼────────┤│ │ │(2) │朱彥品(涉│106年11月23 │受被告黃鉦凱之託││ │ │000-0000 │案部分,另│日上午9時許 │載運其所承租倉庫││ │ │隆億環保公│由本院審理│ │之廢棄物,運費每││ │ │司(登記負│中。)駕駛│ │車2500元。 ││ │ │責人朱淑君│(車輛所有├──────┼────────┤│ │ │,實際負責│權人隆億環│106年11月23 │同上。 ││ │ │人鄭國彥)│保有限公司│日19時1分許 │ ││ │ │ │) │ │ ││ │ ├─────┼─────┼──────┼────────┤│ │ │(3) │李曜樺駕駛│①於106年11 │來源:高雄地區某││ │ │000-0000 │(車輛所有│月22日上午10│工廠,載運廢木材││ │ │昆盈公司 │權人李曜樺│時47分許進入│,運費每車3500元││ │ │ │) │,於同日上午│。 ││ │ │ │ │10時56分許離│ ││ │ │ │ │去 │ ││ │ │ │ ├──────┼────────┤│ │ │ │ │②於106年11 │同上。 ││ │ │ │ │月22日13時14│ ││ │ │ │ │分進入,於同│ ││ │ │ │ │日13時23分許│ ││ │ │ │ │離去 │ ││ │ │ │ ├──────┼────────┤│ │ │ │ │③於106年11 │同上。 ││ │ │ │ │月23日上午9 │ ││ │ │ │ │時29分許進入│ ││ │ │ │ │,同日上午9 │ ││ │ │ │ │時39分許離去│ ││ │ │ │ ├──────┼────────┤│ │ │ │ │④於106年11 │同上。 ││ │ │ │ │月23日上午11│ ││ │ │ │ │時45分許進入│ ││ │ │ │ │,同日上午11│ ││ │ │ │ │時55分許離去│ ││ │ ├─────┼─────┼──────┼────────┤│ │ │(4) │陳正翰(涉│①106年11月 │來源:○○路 00 ││ │ │000-0000 │案部分,另│21日15時26分│巷00弄00號倉庫。││ │ │正邦環保實│由本院審理│許 │運費每車次2500元││ │ │業社 │中。)駕駛│ │。 ││ │ │ │(車輛所有├──────┼────────┤│ │ │ │權人正邦環│②106年11月 │同上。 ││ │ │ │保實業社負│22日12時40分│ ││ │ │ │責人陳正翰│許 │ ││ │ │ │) │ │ ││ │ │ │ ├──────┼────────┤│ │ │ │ │③106年11月 │同上。 ││ │ │ │ │22日15時3分 │ ││ │ │ │ │許 │ ││ │ │ │ ├──────┼────────┤│ │ │ │ │④106年11月 │同上。 ││ │ │ │ │23日上午10時│ ││ │ │ │ │54分許 │ │├───┼─────┼─────┼─────┼──────┼────────┤│3 │高雄市大社│(1)000-00(│潘信宏(涉│107年1月7日 │來源:彰化縣芳苑○○ ○區○○路0 │附掛00-00)│案部分,另│凌晨0時25分 │鄉某處、載運廢塑││ │段000之0號│宏合公司 │由本院審理│許 │膠捲、廢布等廢棄││ │【倉庫】 │ │中。)駕駛│ │物、運費1萬元。 ││ │ │ │(車輛所有│ │ ││ │ │ │權人潘信宏│ │ ││ │ │ │) │ │ ││ │ ├─────┼─────┼──────┼────────┤│ │ │(2)000-00(│方順和駕駛│107年1月7日 │來源: 彰化縣福興││ │ │附掛00-00)│附載黃蔚恆│凌晨0時58分 │鄉某處空地、載運││ │ │彪豐公司 │(車輛所有│許 │廢塑膠混合物、運││ │ │ │權人彪豐公│ │費1萬6000元,被 ││ │ │ │司) │ │告方順和車資2100││ │ │ │ │ │元,被告黃蔚恆薪││ │ │ │ │ │資1000元,餘由被││ │ │ │ │ │告彪豐公司取得。││ │ ├─────┼─────┼──────┼────────┤│ │ │(3)000-00(│林聰明駕駛│107年1月9日 │來源: 彰化縣芳苑││ │ │附掛00-00)│(車輛所有│上午8時57分 │鄉某廢棄工廠、載││ │ │華泰公司垣│權人林聰明│許 │運廢塑膠混合物、││ │ │晟公司 │) │ │運費8000元。 ││ │ ├─────┼─────┼──────┼────────┤│ │ │(4) │謝志豪(涉│107年1月9日 │不詳。 ││ │ │000-0000 │案部分,另│上午9時22分 │ ││ │ │欽榮公司 │由本院審理│許 │ ││ │ │ │中。)駕駛│ │ ││ │ │ │(車輛所有│ │ ││ │ │ │權人謝志豪│ │ ││ │ │ │) │ │ ││ │ ├─────┼─────┼──────┼────────┤│ │ │(5) 000 │邱鴻全(涉│107年1月9日 │來源:桃園市新屋││ │ │-00(附掛 │案部分,另│上午9時5○○ ○區○○○路○段○巷││ │ │00-00車斗)│由本院審理│許 │00號富合企業社、││ │ │群福交通有│中。)駕駛│ │載運廢尼龍網、運││ │ │限公司 │(車輛所有│ │費1萬3000元。 ││ │ │ │權人邱鴻全│ │ ││ │ │ │) │ │ │├───┼─────┼─────┼─────┼──────┼────────┤│4 │高雄市鳥松│(1)000-00(│邱鴻全(涉│①106年7月13│來源:臺中市梧棲○○ ○區○○路 │附掛00-00 │案部分,另│日14時4分許 │區某處廠房、載運││ │00巷00弄00│車斗)群福 │由本院審理│ │太空包裝廢塑膠混││ │號【倉庫】│交通有限公│中。)駕駛│ │合物、運費8000元││ │ │司 │(車輛所有│ │。 ││ │ │ │權人邱鴻全├──────┼────────┤│ │ │ │) │②106年8月18│來源:臺中市清水││ │ │ │ │日15時1分許 │區吳厝里廠房、載││ │ │ │ │ │運太空包裝廢塑膠││ │ │ │ │ │混合物、運費1萬 ││ │ │ │ │ │元。 ││ │ │ │ ├──────┼────────┤│ │ │ │ │③106年9月9 │來源:桃園市中壢││ │ │ │ │日16時2○○ ○區○○街回收場、││ │ │ │ │ │載運廢塑膠膜、運││ │ │ │ │ │費1萬3000元。 ││ │ │ │ ├──────┼────────┤│ │ │ │ │④106年9月15│來源: 桃園市中壢││ │ │ │ │日16時47○○○區○○路○段某處 ││ │ │ │ │ │廠房、載運太空包││ │ │ │ │ │裝廢塑膠殼、運費││ │ │ │ │ │1萬3000元。 ││ │ │ │ ├──────┼────────┤│ │ │ │ │⑤106年9月16│來源: 桃園市000

0 0 0 0 000000○○ ○區○○段○○○○號 ││ │ │ │ │ │土地(桃園市000

0 0 0 ○ ○ ○區○○街○段○○○號││ │ │ │ │ │旁空地)宏鈦工程││ │ │ │ │ │行、載運廢塑膠膜││ │ │ │ │ │、運費1萬3000元 ││ │ │ │ │ │。 ││ │ │ │ ├──────┼────────┤│ │ │ │ │⑥106年12月9│來源:桃園市蘆竹││ │ │ │ │日17時11分許│區新莊里某土地、││ │ │ │ │ │載運太空包裝廢塑││ │ │ │ │ │膠、運費1萬4000 ││ │ │ │ │ │元 ││ │ │ │ ├──────┼────────┤│ │ │ │ │⑦106年12月 │來源:不詳。 ││ │ │ │ │11日15時33分│ ││ │ │ │ │許 │ ││ │ │ │ ├──────┼────────┤│ │ │ │ │⑧106年12月 │來源:臺南市仁德││ │ │ │ │14日上午1○○○區○○○路某工廠││ │ │ │ │49分許 │、載運太空包裝廢││ │ │ │ │ │塑膠、運費7000元││ │ │ │ │ │。 ││ │ ├─────┼─────┼──────┼────────┤│ │ │(2) │朱彥品(涉│①106年10月5│車趟均負責幫黃鉦││ │ │000-0000 │案部分,另│日14時24分許│凱協助互相搬運所││ │ │隆億環保公│由本院審理│ │承租倉庫之間廢棄││ │ │司 │中。)(車│ │物,運費每車2500││ │ │ │輛所有權人├──────┤元。 ││ │ │ │隆億環保有│②106年10月 │ ││ │ │ │限公司) │13日14時21分│ ││ │ │ │ │許 │ ││ │ │ │ ├──────┤ ││ │ │ │ │③106年10月 │ ││ │ │ │ │17日上午11時│ ││ │ │ │ │27分許 │ ││ │ │ │ ├──────┤ ││ │ │ │ │④106年10月 │ ││ │ │ │ │20日15時10分│ ││ │ │ │ │許 │ ││ │ │ │ ├──────┤ ││ │ │ │ │⑤106年10月 │ ││ │ │ │ │31日14時59分│ ││ │ │ │ │許 │ ││ │ │ │ ├──────┤ ││ │ │ │ │⑥107年1月25│ ││ │ │ │ │日上午9時34 │ ││ │ │ │ │分許 │ ││ │ ├─────┼─────┼──────┼────────┤│ │ │(3) 000-00│陳建銘(涉│①106年10月6│車趟均負責幫黃鉦││ │ │隆億企業行│案部分,另│日12時19分許│凱協助互相搬運所││ │ │(登記負責│由本院審理│ │承租倉庫之間廢棄││ │ │人朱淑君,│中。)駕駛│ │物,運費每車2500││ │ │實際負責人│(車輛所有├──────┤元。 ││ │ │鄭國彥) │權人隆億企│②106年10月 │ ││ │ │ │業行負責人│13日13時25分│ ││ │ │ │鄭國彥) │許 │ ││ │ │ │ ├──────┤ ││ │ │ │ │③106年10月 │ ││ │ │ │ │13日15時35分│ ││ │ │ │ │許 │ ││ │ │ │ ├──────┤ ││ │ │ │ │④106年10月 │ ││ │ │ │ │14日13時5分 │ ││ │ │ │ │許 │ ││ │ │ │ ├──────┤ ││ │ │ │ │⑤106年10月 │ ││ │ │ │ │14日16時1分 │ ││ │ │ │ │許 │ ││ │ │ │ ├──────┤ ││ │ │ │ │⑥106年10月 │ ││ │ │ │ │27日上午10時│ ││ │ │ │ │57分許 │ ││ │ │ │ ├──────┤ ││ │ │ │ │⑦106年10月 │ ││ │ │ │ │27日13時14分│ ││ │ │ │ │許 │ ││ │ ├─────┼─────┼──────┼────────┤│ │ │(4) │李曜樺駕駛│①106年11月 │自○○路00巷00弄││ │ │000-0000 │(車輛所有│29日15時11分│00號倉庫載運廢棄││ │ │昆盈公司 │權人李曜樺│許進入,同日│物至被告黃鉦凱承││ │ │ │) │15時46分許離│租之不詳不法堆置││ │ │ │ │去 │倉庫,載運廢機車││ │ │ │ │ │塑膠料,運費2500││ │ │ │ │ │元。 ││ │ │ │ ├──────┼────────┤│ │ │ │ │②106年11月 │同上。 ││ │ │ │ │29日16時20分│ ││ │ │ │ │許進入,同日│ ││ │ │ │ │17時9分許離 │ ││ │ │ │ │去 │ ││ │ │ │ ├──────┼────────┤│ │ │ │ │③107年1月10│同上。載運廢塑膠││ │ │ │ │日上午10時55│、收縮膜、廢鐵等││ │ │ │ │分許進入,同│廢棄物,運費2500││ │ │ │ │日上午11時26│元。 ││ │ │ │ │分許離去 │ ││ │ │ │ ├──────┼────────┤│ │ │ │ │④107年1月22│來源不詳、載運貝││ │ │ │ │日12時55分許│克桶、運費2500元││ │ │ │ │進入,同日13│。 ││ │ │ │ │時20分許離去│ ││ │ │ │ ├──────┼────────┤│ │ │ │ │⑤107年1月22│先至不詳處所載運││ │ │ │ │日14時57分許│貝克桶至○○路倉││ │ │ │ │進入,同日15│庫,再從○○路倉││ │ │ │ │時58分許離去│庫載運廢棄物至屏││ │ │ │ │ │東縣潮州鎮某砂石││ │ │ │ │ │場、運費2500元。││ │ │ │ ├──────┼────────┤│ │ │ │ │⑥107年1月28│在美山路廠房內協││ │ │ │ │日上午10時17│助搬運廢棄物、運││ │ │ │ │分許進入,同│費2000元。 ││ │ │ │ │日12時8分許 │ ││ │ │ │ │離去 │ ││ │ │ │ ├──────┼────────┤│ │ │ │ │⑦107年2月1 │搬運黃鉦凱所承租││ │ │ │ │日12時1分許 │倉庫之廢棄物,自││ │ │ │ │進入,同日14│附近廠房載運廢木││ │ │ │ │時58分許離去│板等廢棄物至美山││ │ │ │ │ │路倉庫,運費2500││ │ │ │ │ │元。 ││ │ │ │ ├──────┼────────┤│ │ │ │ │⑧107年2月2 │在○○路廠房內協││ │ │ │ │日上午9時37 │助移動廢棄物,運││ │ │ │ │分許進入,同│費2000元。 ││ │ │ │ │日上午11時4 │ ││ │ │ │ │分許離去 │ ││ │ │ │ ├──────┼────────┤│ │ │ │ │⑨107年2月9 │搬運黃鉦凱所承租││ │ │ │ │日上午11時15│倉庫之廢棄物,載││ │ │ │ │分許進入,同│運貝克桶至所承租││ │ │ │ │日13時58分許│之其他倉庫,運費││ │ │ │ │離去 │4000元。 ││ │ ├─────┼─────┼──────┼────────┤│ │ │(5) │王志豪駕駛│106年10月29 │來源:中部不詳地││ │ │000-0000 │(車輛所有│日上午10時36│點、載運拆除房屋││ │ │頂益公司 │權人王志豪│分許 │之廢棄物、清除處││ │ │ │) │ │理費每車次4萬500││ │ │ │ │ │0元,進○○路廠 ││ │ │ │ │ │房傾倒每車次支付││ │ │ │ │ │3萬元。 ││ │ ├─────┼─────┼──────┼────────┤│ │ │(0) 000000│吳昇樺或謝│①106年10月5│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 │大碩公司 │巴查克駕駛│日上午10時50│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 │(車輛所有│分許 │間廢棄物,運費以││ │ │ │權人大碩公│ │日計價每日8000至││ │ │ │司) │ │9000元、以重量計││ │ │ │ │ │價則每噸500至800││ │ │ │ │ │元。 ││ │ │ │ ├──────┼────────┤│ │ │ │ │②106年10月6│同上。 ││ │ │ │ │日上午11時10│ ││ │ │ │ │分許 │ ││ │ │ │ ├──────┼────────┤│ │ │ │ │③106年10月 │同上。 ││ │ │ │ │12日上午9時 │ ││ │ │ │ │25分許 │ ││ │ │ │ ├──────┼────────┤│ │ │ │ │④106年10月 │同上。 ││ │ │ │ │12日上午11時│ ││ │ │ │ │28分許 │ ││ │ │ │ ├──────┼────────┤│ │ │ │ │⑤106年10月 │同上。 ││ │ │ │ │17日16時3分 │ ││ │ │ │ │許 │ ││ │ │ │ ├──────┼────────┤│ │ │ │ │⑥106年10月 │同上。 ││ │ │ │ │18日13時36分│ ││ │ │ │ │許 │ ││ │ │ │ ├──────┼────────┤│ │ │ │ │⑦106年10月 │同上。 ││ │ │ │ │19日上午10時│ ││ │ │ │ │42分許 │ ││ │ │ │ ├──────┼────────┤│ │ │ │ │⑧106年10月 │同上。 ││ │ │ │ │19日15時許 │ ││ │ ├─────┼─────┼──────┼────────┤│ │ │(7) 000-00│吳昇樺或謝│①106年10月 │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 │大碩公司 │巴查克駕駛│14日13時43分│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 │(車輛所有│許 │間廢棄物,運費以││ │ │ │權人大碩公│ │日計價每日8000至││ │ │ │司) │ │9000元、以重量計││ │ │ │ │ │價則每噸500至800││ │ │ │ │ │元。 ││ │ │ │ ├──────┼────────┤│ │ │ │ │②106年10月 │同上。 ││ │ │ │ │17日15時59分│ ││ │ │ │ │許 │ ││ │ │ │ ├──────┼────────┤│ │ │ │ │③106年10月 │同上。 ││ │ │ │ │25日12時3分 │ ││ │ │ │ │許 │ ││ │ │ │ ├──────┼────────┤│ │ │ │ │④106年10月 │同上。 ││ │ │ │ │26日13時22分│ ││ │ │ │ │許 │ ││ │ │ │ ├──────┼────────┤│ │ │ │ │⑤106年10月 │同上。 ││ │ │ │ │27日14時11分│ ││ │ │ │ │許 │ ││ │ ├─────┼─────┼──────┼────────┤│ │ │(8) │黃文輝駕駛│106年10月5日│來源:玉杉環保公││ │ │000-0000 │(車輛所有│上午9時22分 │司資源回收廠內分││ │ │玉杉環保公│權人玉杉環│許 │類篩選後無法變賣││ │ │司 │保公司) │ │使用之廢塑膠混合││ │ │ │ │ │物。 ││ │ ├─────┼─────┼──────┼────────┤│ │ │(9) 000 │陳正翰(涉│①106年10月5│來源:高雄市大寮││ │ │-00(變更為│案部分,另│日上午10時○○○區○○路江山加油││ │ │000-0000) │由本院審理│分許 │站對面巷內倉庫。││ │ │源鑫環保企│中。)駕駛│ │3車次共4000元。 ││ │ │業行(移轉 │(車輛所有│ │ ││ │ │為山九有限│權人源鑫環├──────┼────────┤│ │ │公司) │保企業行)│②106年10月5│同上。 ││ │ │ │ │日13時59分許│ ││ │ │ │ ├──────┼────────┤│ │ │ │ │③106年10月5│同上。 ││ │ │ │ │日15時56分許│ ││ │ │ │ ├──────┼────────┤│ │ │ │ │④106年10月 │不詳。運費2500元││ │ │ │ │12日某時 │。 ││ │ │ │ ├──────┼────────┤│ │ │ │ │⑤106年10月 │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 │ │ │20日14時52分│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 │ │許 │間廢棄物、運費25││ │ │ │ │ │00元。 ││ │ ├─────┼─────┼──────┼────────┤│ │ │(10) │陳正翰(涉│106年11月25 │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 │000-0000 │案部分,另│日某時4車次 │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正邦環保實│由本院審理│ │間廢棄物。運費每││ │ │業社 │中。)駕駛│ │車次2500元。 ││ │ │ │(車輛所有├──────┼────────┤│ │ │ │權人正邦環│106年12月19 │同上。 ││ │ │ │保實業社負│日某時1車次 │ ││ │ │ │責人陳正翰│ │ ││ │ │ │) ├──────┼────────┤│ │ │ │ │106年12月22 │同上。 ││ │ │ │ │日某時2車次 │ ││ │ ├─────┼─────┼──────┼────────┤│ │ │(11) 000 │林靖超駕駛│106年8月4日 │來源:臺中市龍井││ │ │-00(附掛 │(車輛所有│15時33分許 │區某處空地,運費││ │ │00-00)群福│權人吳武忠│ │1萬元。 ││ │ │公司 │) │ │ ││ │ ├─────┼─────┼──────┼────────┤│ │ │(12) 000 │陳晴宜(涉│①106年6月24│高雄市大寮區某處││ │ │-00欣基廣 │案部分,另│日3車次 │倉庫,運費每車次││ │ │告有限公司│由本院審理│ │3000元。 ││ │ │ │中。)駕駛├──────┼────────┤│ │ │ │(車輛所有│②106年7月4 │同上。 ││ │ │ │權人陳晴宜│日3車次 │ ││ │ │ │) ├──────┼────────┤│ │ │ │ │③106年7月7 │同上。 ││ │ │ │ │日1車次 │ ││ │ │ │ ├──────┼────────┤│ │ │ │ │④106年7月26│同上。 ││ │ │ │ │日1車次 │ ││ │ │ │ ├──────┼────────┤│ │ │ │ │⑤106年8月27│同上。 ││ │ │ │ │日1車次 │ ││ │ │ │ ├──────┼────────┤│ │ │ │ │⑥106年8月29│同上。 ││ │ │ │ │日1車次 │ ││ │ ├─────┼─────┼──────┼────────┤│ │ │(13) 000 │潘進仁駕駛│①106年7月19│花蓮縣吉安鄉000 ││ │ │-00(附掛 │附載王銘賢│日上午5時43 │00街000號之龍駿 ││ │ │00-00)連譽│(車輛所有│分許 │行,每車次運費1 ││ │ │公司 │權人潘進仁│ │萬2000元。 ││ │ │ │) ├──────┼────────┤│ │ │ │ │②106年7月21│同上。 ││ │ │ │ │日上午6時25 │ ││ │ │ │ │分許 │ ││ │ │ │ ├──────┼────────┤│ │ │ │ │③106年7月30│來源:桃園市000

0 0 0 0 000000○○ ○區○○段○○○○號 ││ │ │ │ │分許 │土地(桃園市000

0 0 0 ○ ○ ○區○○街○段○○○號││ │ │ │ │ │旁空地)之宏鈦工││ │ │ │ │ │程行、載運廢木材││ │ │ │ │ │、廢床墊,運費1 ││ │ │ │ │ │萬5000元。 ││ │ ├─────┼─────┼──────┼────────┤│ │ │(14) │顏輝銘(車│106年10月19 │來源:高雄市鳳山││ │ │00-000 湧 │輛所有權人│日上午10時27│區黃埔新村某工地││ │ │發企業社 │顏輝銘) │分許 │,以8000元為代價││ │ │ │ │ │清除工地廢棄物,││ │ │ │ │ │支付2000元予被告││ │ │ │ │ │黃鉦凱。 ││ │ ├─────┼─────┼──────┼────────┤│ │ │(15) │邱尚敏(車│106年7月24日│來源:自○○○段││ │ │000-0000 │輛所有權人│2車次 │0000、0000地號土││ │ │尚宜企業社│邱尚敏) │ │地載運廢泡棉、塑││ │ │ │ │ │膠粉碎料等廢棄物││ │ │ │ │ │至○○路倉庫,運││ │ │ │ │ │費每車次2000元,││ │ │ │ │ │共4000元。 │├───┼─────┼─────┼─────┼──────┼────────┤│5 │高雄市大樹│(1) 000-00│蘇俊榮駕駛│106年10月11 │來源:屏東市大湖○○ ○區○○段 │永泰環保社│(車輛所有│日16時36分許│地區某處法拍工廠││ │000 地號【│ │權人蘇俊榮│ │,運費1萬元。 ││ │土地】 │ │) │ │ ││ │ ├─────┼─────┼──────┼────────┤│ │ │(2) │周銘煌駕駛│106年10月11 │來源:屏東市大湖││ │ │000-0000 │(車輛所有│日16時36分許│地區某處法拍工廠││ │ │福銘行 │權人周銘煌│ │,運費1萬元。 ││ │ │ │) │ │ ││ │ ├─────┼─────┼──────┼────────┤│ │ │(3)000-00(│潘進仁駕駛│106年10月3日│來源:新竹縣芎林││ │ │附掛00-00)│(車輛所有│21時37分許 │鄉華龍村某處,運││ │ │連譽公司 │權人潘進仁│ │費1萬5000元。 ││ │ │ │) │ │ ││ │ ├─────┼─────┼──────┼────────┤│ │ │(4)000-00 │陳正翰(涉│106年10月11 │來源:屏東市大湖││ │ │源鑫環保企│案部分,另│日某時 │地區某處法拍工廠││ │ │業行 │由本院審理│ │,運費1萬元。 ││ │ │ │中。)駕駛│ │ ││ │ │ │(車輛所有│ │ ││ │ │ │權人源鑫環│ │ ││ │ │ │保企業行)│ │ │├───┼─────┼─────┼─────┼──────┼────────┤│6 │高雄市大寮│(1) │唐偉傑駕駛│①106年8月4 │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區○○○路│000-0000 │(車輛所有│日15時51分許│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000 之 0 │泓晟環保公│權人泓晟環│ │間廢棄物、運費每││ │號【倉庫】│司 │保公司) │ │日6000元。 ││ │(○○○段│ │ ├──────┼────────┤│ │0000、0000│ │ │②106年8月9 │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地號) │ │ │日上午9時27 │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 │ │分許 │間廢棄物、運費每││ │ │ │ ├──────┤日6000元。 ││ │ │ │ │③106年8月9 │ ││ │ │ │ │日上午11時19│ ││ │ │ │ │分許 │ ││ │ │ │ ├──────┤ ││ │ │ │ │④106年8月9 │ ││ │ │ │ │日13時42分許│ ││ │ │ │ ├──────┤ ││ │ │ │ │⑤106年8月9 │ ││ │ │ │ │日16時許 │ ││ │ │ │ ├──────┼────────┤│ │ │ │ │⑥106年8月10│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 │ │ │日上午9時49 │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 │ │分許 │間廢棄物、運費每││ │ │ │ ├──────┤日6000元。 ││ │ │ │ │⑦106年8月10│ ││ │ │ │ │日12時22分許│ ││ │ │ │ ├──────┤ ││ │ │ │ │⑧106年8月10│ ││ │ │ │ │日18時16分許│ ││ │ │ │ ├──────┼────────┤│ │ │ │ │⑨106年8月11│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 │ │ │日上午10時12│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 │ │ │分許 │間廢棄物、運費每││ │ │ │ ├──────┤日6000元。 ││ │ │ │ │⑩106年8月11│ ││ │ │ │ │日12時39分許│ ││ │ │ │ ├──────┤ ││ │ │ │ │⑪106年8月11│ ││ │ │ │ │日15時21分許│ ││ │ ├─────┼─────┼──────┼────────┤│ │ │(2) 00-000│黃郁仁駕駛│106年5月23日│高雄市仁武區安樂││ │ │勤潔環保公│(車輛所有│3車次 │一街某資源回收場││ │ │司 │權人勤潔環│ │,每車次運費4500││ │ │ │保公司) │ │元。 ││ │ ├─────┼─────┼──────┼────────┤│ │ │(3) 000 │潘進仁駕駛│①106年7月5 │花蓮縣吉安鄉000 ││ │ │-00(附掛 │①-⑨附載 │日凌晨4時58 │00街000號之龍駿 ││ │ │00-00)連譽│王銘賢(車│分許 │行,每車次運費1 ││ │ │公司 │輛所有權人│ │萬2000元。 ││ │ │ │潘進仁) ├──────┼────────┤│ │ │ │ │②106年7月7 │同上。 ││ │ │ │ │日上午5時3分│ ││ │ │ │ │許 │ ││ │ │ │ ├──────┼────────┤│ │ │ │ │③106年7月14│同上。 ││ │ │ │ │日上午6時13 │ ││ │ │ │ │分許 │ ││ │ │ │ ├──────┼────────┤│ │ │ │ │④106年7月16│同上。 ││ │ │ │ │日上午5時37 │ ││ │ │ │ │分許 │ ││ │ │ │ ├──────┼────────┤│ │ │ │ │⑤106年7月22│同上。 ││ │ │ │ │日上午5時41 │ ││ │ │ │ │分許 │ ││ │ │ │ ├──────┼────────┤│ │ │ │ │⑥106年8月11│同上。 ││ │ │ │ │日上午5時39 │ ││ │ │ │ │分許 │ ││ │ │ │ ├──────┼────────┤│ │ │ │ │⑦106年9月9 │同上。 ││ │ │ │ │日上午5時54 │ ││ │ │ │ │分許 │ ││ │ │ │ ├──────┼────────┤│ │ │ │ │⑧106年11月 │來源:臺南市西港││ │ │ │ │13日14時29分│區西港里某處工廠││ │ │ │ │許 │,每車次運費8000││ │ │ │ │ │元。 ││ │ │ │ ├──────┼────────┤│ │ │ │ │⑨106年11月 │同上。 ││ │ │ │ │13日20時6分 │ ││ │ │ │ │許 │ ││ │ ├─────┼─────┼──────┼────────┤│ │ │(4)000-00(│潘令濠(涉│①106年11月 │來源:臺南市西港││ │ │00-00)詠順│案部分,另│11日12時59分│區西港里某處工廠││ │ │億公司 │由本院審理│許 │,每車次運費8000││ │ │ │中。)駕駛│ │元。 ││ │ │ │附載王銘賢├──────┼────────┤│ │ │ │(車輛所有│②106年11月 │同上。 ││ │ │ │權人潘令濠│11日18時57分│ ││ │ │ │) │許 │ ││ │ │ │ ├──────┼────────┤│ │ │ │ │③106年11月 │同上。 ││ │ │ │ │13日13時22分│ ││ │ │ │ │許 │ ││ │ │ │ ├──────┼────────┤│ │ │ │ │④106年11月 │同上。 ││ │ │ │ │13日18時30分│ ││ │ │ │ │許 │ ││ │ │ │ ├──────┼────────┤│ │ │ │ │⑤106年11月 │同上。 ││ │ │ │ │16日13時29分│ ││ │ │ │ │許 │ ││ │ │ │ ├──────┼────────┤│ │ │ │ │⑥106年11月 │同上。 ││ │ │ │ │16日18時12分│ ││ │ │ │ │許 │ ││ │ │ │ ├──────┼────────┤│ │ │ │ │⑦106年11月 │同上。 ││ │ │ │ │17日19時51分│ ││ │ │ │ │許 │ ││ │ ├─────┼─────┼──────┼────────┤│ │ │(5) 000-00│邱鴻全(涉│106年8月16日│來源:不詳。 ││ │ │(附掛00-00│案部分,另│20時32分許 │ ││ │ │車斗)群福 │由本院審理│ │ ││ │ │交通有限公│中。)駕駛│ │ ││ │ │司 │(車輛所有│ │ ││ │ │ │權人邱鴻全│ │ ││ │ │ │) │ │ │├───┼─────┼─────┼─────┼──────┼────────┤│7 │高雄市大寮│(1) 000-00│邱鴻全(涉│①106年7月24│來源:臺南市西港○○ ○區○○○段│(附掛00-00│案部分,另│日13時3分許 │區後營里某處空地││ │0000 地號 │ 車斗)群福│由本院審理│ │、載運太空包裝廢││ │【土地】 │交通有限公│中。)駕駛│ │塑膠粉碎物、運費││ │ │司 │(車輛所有│ │8000元。 ││ │ │ │權人邱鴻全├──────┼────────┤│ │ │ │) │②106年10月 │同上。 ││ │ │ │ │27日13時9分 │ ││ │ │ │ │許 │ │├───┼─────┼─────┼─────┼──────┼────────┤│8 │高雄市大寮│(1) │唐偉傑駕駛│①106年8月5 │受黃鉦凱僱用協助○○ ○區○○路 │000-0000 │(車輛所有│日上午11時29│搬運所承租倉庫之││ │000巷00號 │泓晟環保公│權人泓晟環│分許 │間廢棄物、運費每││ │【倉庫】 │司 │保公司) ├──────┤日6000元。 ││ │ │ │ │②106年8月5 │ ││ │ │ │ │日上午14時15│ ││ │ │ │ │分許 │ ││ │ │ │ ├──────┤ ││ │ │ │ │③106年8月5 │ ││ │ │ │ │日上午17時10│ ││ │ │ │ │分許 │ │├───┼─────┼─────┼─────┼──────┼────────┤│9 │高雄市林園│(1)000-00 │邱鴻全(涉│①106年12月 │來源:桃園市龜山││ │工業區○○│(附掛00-0│案部分,另│13日16時53分│區楓樹里某處廠房││ │龍路000巷 │0車斗)群 │由本院審理│許 │、載運太空包裝廢││ │00號【倉庫│福交通有限│中。)駕駛│ │塑膠、運費1萬400││ │】 │公司 │(車輛所有│ │0元 ││ │ │ │權人邱鴻全├──────┼────────┤│ │ │ │) │②106年12月 │來源:從黃鉦凱承││ │ │ │ │19日12時29分│租之高雄市大樹區││ │ │ │ │許 │○○段0000 號土 ││ │ │ │ │ │地將廠內廢棄物搬││ │ │ │ │ │運至林園區○○○││ │ │ │ │ │路000巷00號倉庫 ││ │ │ │ │ │、運費4000元。 ││ │ │ │ ├──────┼────────┤│ │ │ │ │③106年12月 │來源:臺南市安定││ │ │ │ │28日12時1○○○區○○○段0000地││ │ │ │ │許 │號土地銘震實業社││ │ │ │ │ │、載運太空包裝廢││ │ │ │ │ │塑膠、運費8000元││ │ │ │ │ │。 │└───┴─────┴─────┴─────┴──────┴────────┘附表二、扣案物┌──┬───────────┬──────────────────────┐│編號│對象 │扣案物 │├──┼───────────┼──────────────────────┤│1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000-00號車輛106年11月份日 ││ │代表人:田俊雄) │報表2本 ││ │被告田進二 ├──────────────────────┤│ │ │車牌號碼000-0000、000-00號車輛106年11月份月 ││ │ │報表2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00、000-00號車輛過戶登記書2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 │ │00-00號營業半拖車各1輛(所有權人南寶交通企業││ │ │有限公司) ││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 │ │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各1輛(所有權人南寶交通企││ │ │業有限公司) │├──┼───────────┼──────────────────────┤│2 │被告呂盈坤 │靠行契約書1份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 │ │00-00號營業半拖車各1輛(所有權人呂盈坤) │├──┼───────────┼──────────────────────┤│3 │被告林冠宏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輛買賣合約書││ │ │(含車籍資料)5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買賣合約書(含││ │ │車籍資料)2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 │ │00-000號營業半拖車各1輛 │├──┼───────────┼──────────────────────┤│4 │被告李曜樺 │昆盈公司登記資料影本5紙 ││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所有權人李 ││ │ │曜樺) ││ │ ├──────────────────────┤│ │ │契約書影本2紙 │├──┼───────────┼──────────────────────┤│5 │被告方順和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07年1月份工作││ │ │紀錄表24張 ││ │ ├──────────────────────┤│ │ │基地租賃契約1本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輛 ││ │ ├──────────────────────┤│ │ │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1輛 │├──┼───────────┼──────────────────────┤│6 │被告林聰明 │切結書1張 ││ │ ├──────────────────────┤│ │ │靠行服務契約書1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00-00號營業 ││ │ │半拖車各1輛(所有權人林聰明) │├──┼───────────┼──────────────────────┤│7 │被告王志豪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1輛(責付所有權 ││ │ │人王志豪保管) │├──┼───────────┼──────────────────────┤│8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代表│行照影本1張 ││ │人:李玟靚) ├──────────────────────┤│ │被告吳昇樺 │二聯複寫估價單1本 ││ │ ├──────────────────────┤│ │ │大碩公司營業登記影本1張 ││ │ ├──────────────────────┤│ │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所有權人大碩 ││ │ │環保有限公司)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所有權人大碩 ││ │ │環保有限公司) │├──┼───────────┼──────────────────────┤│9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6年10月至107年2月營運紀錄5本 ││ │代表人:黃文輝、蘇超)├──────────────────────┤│ │被告黃文輝 │溪州焚化廠過磅單1本 ││ │ ├──────────────────────┤│ │ │未上網申報之客戶資料1張 ││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書1本 ││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本 ││ │ ├──────────────────────┤│ │ │106年10月手寫帳冊影本1張 ││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責付黃文輝 ││ │ │保管,所有權人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10 │被告吳武忠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00-00號營業 ││ │ │半拖車各1輛(責付所有權人吳武忠保管) │├──┼───────────┼──────────────────────┤│11 │被告潘進仁 │連譽公司彰化銀行存簿1本 ││ │ ├──────────────────────┤│ │ │交貨請款登記簿1本 ││ │ ├──────────────────────┤│ │ │公司每日支出明細1本 ││ │ ├──────────────────────┤│ │ │每日應付款明細1本 ││ │ ├──────────────────────┤│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10份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籍資料4張 ││ │ ├──────────────────────┤│ │ │車輛運費明細表5份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00-00號營業 ││ │ │半拖車各1輛(均責付所有權人潘進仁保管) │├──┼───────────┼──────────────────────┤│12 │被告顏輝銘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責付所有權人 ││ │ │顏輝銘保管) ││ │ ├──────────────────────┤│ │ │湧發企業行估價單11張 │├──┼───────────┼──────────────────────┤│13 │被告邱尚敏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責付所有權 ││ │ │人邱尚敏保管) │├──┼───────────┼──────────────────────┤│14 │被告蘇俊榮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責付所有權人 ││ │ │蘇俊榮保管) │├──┼───────────┼──────────────────────┤│15 │被告周銘煌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責付所有權 ││ │ │人周銘煌保管) │├──┼───────────┼──────────────────────┤│16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代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所有權人泓晟環││ │人:唐偉傑) │保有限公司) ││ │被告唐偉傑 │ │├──┼───────────┼──────────────────────┤│17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1輛(責付黃郁仁保 ││ │司(代表人:黃郁仁)被│管,所有權人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 │告黃郁仁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裁判日期: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