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信廷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廷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