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獻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獻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獻民前因部屬職責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7 年4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