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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宗隣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被 告 蔡正山選任辯護人 楊博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4號、第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宗隣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除編號216外)「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派下員同意書正本上,如附表(除編號216外)所示之偽造派下員印文共參佰貳拾伍枚,均沒收。蔡正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扣案之印章數量(個)」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共參佰伍拾陸個及「蘇道明」之偽造印章壹個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除編號216外)「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派下員同意書正本上,如附表(除編號216外)所示之偽造派下員印文共參佰貳拾伍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

19、48、116、152、240「偽造印章數量(個)」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共伍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蘇宗隣係祭祀公業蘇耍(下稱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代表,蔡正山則於民國101年起,即口頭受祭祀公業管理人委託處理申報及處分公業不動產相關事宜,並於103年7月24日訂立「委受任契約書」。蘇宗隣、蔡正山於103年2月21日以祭祀公業為申請人,由蔡正山持「326份規約(102年4月4日)同意書正本、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管理人自訂之103年2月20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下稱規約)」等文書(蘇宗隣、蔡正山所涉偽造102年4月4日同意書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高雄市湖內區公所申請規約備查,經高雄市湖內區公所以103年3月5日高市湖區民字第10330240800號函以「另查同意書日期為102年4月4日,規約訂定日期卻為103年2月20日,顯見規約內容並非為同意之派下現員所盡知,為維護派下現員權益,請台端檢附派下現員同意『規約內容』之同意書足額份數,以作為本所備查規約之佐證」為由,要求祭祀公業補正。蘇宗隣、蔡正山收受上開函文後,為使103年2月20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備查之申請順利通過,2人均明知附表所示派下員(扣除附表編號216蘇宗隣)並未在「103年3月7日同意書」上用印,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蔡正山於103年3月5日、6日2次指示不知情之助理,接續至臺南市某刻印行,偽刻如附表(扣除附表編號216蘇宗隣)所示之派下員之印章(個數如附表「偽造印章數量(個)」欄所載)及「蘇道明」之印章,合計共362顆後,於103年3月6日之某時,由蔡正山指示不知情之助理,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代書事務所,用印於「103年3月7日同意書」上,而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派下員(扣除附表編號216蘇宗隣)「103年3月7日同意書」之私文書共325份。蔡正山再於103年3月10日,以祭祀公業為申請人,持偽造之325份「103年3月7日同意書正本」、蘇宗隣之「103年3月7日同意書正本」(即如附表所示,合計共326位派下員之同意書)、「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第二次變動後)及祭祀公業管理人自訂之103年3月6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等私文書,向高雄市湖內區公所申請規約備查而行使之,經高雄市湖內區公所於103年3月19日以高市湖區民字第10330308600號函准予備查,足生損害於蘇宗隣以外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及高雄市湖內區公所對祭祀公業管理之正確性。後因祭祀公業派下員蘇裕政、蘇昭春對祭祀公業提起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之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03年度訴字第1920號判決確認103年3月6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下稱民事事件),始知上情。嗣蔡正山於106年8月25日,將上開偽造之印章共357顆(缺派下員如附表編號25、7

7、186、240、373共5顆)及於上述時間同時刻製,與本案無關之「蘇清全」、「蘇東華」之印章2顆,合計共359顆印章交予蘇宗隣,再由蘇宗隣主動提出於本院扣案。

二、案經祭祀公業派下員蘇裕政、蘇昭春、蘇惠樑、蘇進丁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均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刑事判決意旨亦採同一見解)。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性質上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蘇宗隣、蔡正山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卷第129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蘇宗隣、蔡正山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正山就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蘇宗隣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都是請被告蔡正山處理的,我都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被告蘇宗隣係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代表,被告蔡正山則於101年起,即口頭受祭祀公業管理人委託處理申報及處分公業不動產相關事宜,並於103年7月24日訂立「委受任契約書」。被告蘇宗隣、蔡正山於103年2月21日以祭祀公業為申請人,由蔡正山持「326份規約同意書正本、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管理人自訂之103年2月20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下稱規約)」等文書,向高雄市湖內區公所申請規約備查。上開申請經高雄市湖內區公所以上開103年3月5日函文,要求祭祀公業補正。被告蘇宗隣、蔡正山並收受上開函文等事實,業據被告蘇宗隣、蔡正山均自承不諱(見本院訴卷一第119至120頁),並有規約、委受任契約書、湖內區公所上開103年3月5日函文、107年4月18日高市湖區民字第10730416500號函及檢附之承辦案件登記簿、郵票登記簿影本等(見他二卷第14頁、他三卷第171至172頁、偵三卷第192頁、本院訴卷第147至153頁)及該326份規約同意書影本等在卷可稽;另被告蔡正山為使103年2月20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備查之申請順利通過,明知附表所示派下員共325人(即扣除被告蘇宗隣)並未在「103年3月7日同意書」上簽名或用印,竟於103年3月5日、6日指派不知情之助理,接續至臺南市某刻印行,刻製如附表所示之派下員及「蘇道明」之印章共362顆後,於103年3月6日間某時,在上述地點,由蔡正山指示不知情之助理,用印於「103年3月7日同意書」上,而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派下員(扣除蘇宗隣)「103年3月7日同意書」之私文書共325份,再由蔡正山以祭祀公業為申請人,持偽造之325份「103年3月7日同意書正本」、蘇宗隣之「103年3月7日同意書正本」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第二次變動後)、祭祀公業管理人自訂之103年3月6日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等私文書,向高雄市湖內區公所申請規約備查而行使之,經高雄市湖內區公所於103年3月19日以高市湖區民字第10330308600號函准予備查,足生損害於蘇宗隣以外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及高雄市湖內區公所對祭祀公業管理之正確性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正山自承不諱(見本院訴卷二第184至185頁),並有同上之規約同意書影本、高雄市湖內區公所上開103年3月19日函文、民事事件判決(見他二卷第13、17至19頁)在卷可稽,及扣案之印章等可資佐證,是上揭事實應均可認定。是本案之爭點即為:被告蘇宗隣就被告蔡正山上揭犯行,是否有與被告蔡正山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首先,被告蔡正山於偵查時證述:檢附給湖內區公所的326份同意書都是由管理人拿去給派下員簽名蓋章,蒐集好後就放在蘇宗隣那裡,我再去跟蘇宗隣拿,算一算有達三分之二後,就向湖內區公所申請。這些同意書是管理員拿去給派下員簽名或蓋章。我在打這些同意書時,只針對102年4月4日有簽同意書的派下員,之前沒有簽的,我就沒有打出來,如果102年4月4日的同意書不足三分之二以上,蘇宗隣他們會給我名單讓我多打一些同意書。我沒有偽造任何文件,我就是把文件交給蘇宗隣。102年4月4日的同意書不符合要求,我們就重新製作同意書,改成103年3月7日,印章是自己刻自己蓋。有講也只跟蘇宗隣講而已,我不可能擅自作主,應該有跟蘇宗隣報告。我是跟蘇宗隣討論擅自刻印326位派下員的印章並蓋章在103年3月7日的同意書,因為蘇宗隣代表管理人,我確定蘇宗隣知道;嗣並具結證稱:我去刻103年3月7日的派下員同意書的印章之前有跟蘇宗隣說,我在他家裡跟他說的,他說可以,因為之前他們就有同意了,我是收到湖內區公所103年3月5日的函文才去蘇宗隣的家裡說的等語(見偵三卷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反面、第164頁及反面、第212頁及反面,偵二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證人即祭祀公業管理人蘇金華、蘇清全、蘇憲平、蘇正雄於偵查中則均證稱:同意書是等派下員蓋完章後,再拿給蘇宗隣等語(見偵三卷第159頁及反面、第160頁反面、第162頁)。是依上揭證人證述,被告蔡正山於受委任辦理祭祀公業派下員同意書相關事宜時,均係與被告蘇宗隣聯繫,其他祭祀公業管理員亦均交由被告蘇宗隣處理。

四、其次,參以被告蘇宗隣於偵查時陳稱:我們有重新製作103年3月7日的同意書讓派下員蓋章。這些同意書都是派下員蓋章的。比較遠的我就用寄的,比較近的我就請其他管理員拿給派下員蓋章,這些印章都是派下員親自蓋章,不是我們自己去刻印章。102年4月4日有一百多個派下員有簽同意書,當時他們看的是102年4月4日的規約內容,103年3月份修改的規約內容就沒有讓他們看過,我就拿102年他們簽的同意書交給代書,至於有人數不足的部分請代書製作同意書,拿給管理人拿去給派下員蓋章等語(見偵三卷第60頁反面至第62頁)。是依據被告蘇宗隣上開陳述,其自承於102年4月4日、103年3月7日兩次派下員同意書之製作過程,均有指示被告蔡正山為一定之行為,與上開證人證述互核相符(按:

雖其與被告蔡正山、證人蘇金華、蘇清全、蘇憲平、蘇正雄等人於偵查中就有關103年3月7日之同意書產生過程,與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未盡一致,然就「被告蘇宗隣有參與103年3月7日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同意書之製作過程」一事上,則屬一致),則其此部分之陳述,應可採信。

五、此外,再參以被告2人均自承有收受湖內區公所103年3月5日高市湖區民字第10330240800號函,要求祭祀公業補正同意書等情,已如上述,則被告蔡正山既係受祭祀公業管理人委任辦理祭祀公業相關事宜,衡以常情,其如需完成補正程序,所需之同意書,當無不向時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之被告蘇宗隣詢問之理;被告蘇宗隣亦無不向被告蔡正山確認湖內區公所上開函文意指為何之理。

六、從而,綜合上開證人證述、被告蘇宗隣之部分陳述及被告2人均有收受湖內區公所上揭函文等事證,及上揭被告蔡正山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應可認定被告蔡正山於收受上揭補正函文後,而為上揭犯行前,已有與被告蘇宗隣討論後為之,而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被告蘇宗隣嗣後雖改口否認如上,惟查,由其上揭陳述可知,其既曾一再表示都是自己與其他管理人找派下員蓋章,且能具體指出102年及103年兩次同意書之取得方式之不同,則其嗣後方改口否認就103年3月7日之同意書之產生過程全然不知云云,除與其先前之陳述自相矛盾外,亦與上揭證人證述不符,且與常理有違(被告蘇宗隣身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於收受湖內區公所要求補正之函文後,卻全然未向被告蔡正山詢問應如何處理,或討論如何補正同意書?),是其所辯即無足採。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共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被告蔡正山所稱之「告知」不等於「指示」;依照正常生活經驗,被告蘇宗隣既已委由被告蔡正山辦理相關程序,基本上就會尊重專業,不會去瞭解;依照被告蔡正山手上的102年同意書,他自己就可以從事本案犯行,不需被告蘇宗隣之指示或協助云云。惟查,本院係依據上揭證人證述、文書等客觀事證認定被告蘇宗隣之上揭犯行,而非僅以共同被告蔡正山之自白及證述認定被告蘇宗隣之上揭犯行,是辯護人關於證據法則之辯護即不足採。另依上開證人證述,被告蘇宗隣均係與被告蔡正山共同處理祭祀公業同意書之相關事宜,則辯護人所謂「告知」不等於「指示」云云,即無足採。又被告蔡正山雖係代書,而有相關專業,然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同意書取得相關事宜,其並非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對於如何、向誰取得同意書等事宜,仍須向管理員詢問方可得知,否則被告蔡正山如何能知悉應偽造何人之印章?而縱令被告蔡正山已有102年之同意書,得自行偽造本案之同意書,然派下員人數甚多,倘非向熟悉各派下員之被告蘇宗隣詢問、確認,被告蔡正山縱為代書,又如何確認何人是否仍然生存,或不應偽造某人之同意書?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即均不足採。又被告蔡正山於本院審理時,雖改證稱:被告蘇宗隣並沒有指示我云云。然查,此部分除與其自己先前之證述、其他證人之證述均不相符外,甚至與其第一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刻印章我應該是有向被告蘇宗隣報告過,但是他可能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213頁)不相一致,是其嗣後更易其詞之證述,即無足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宗隣、蔡正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助理,偽造上揭印章並蓋印於上揭同意書上,而偽造上揭私文書,已如上述,應為間接正犯。

㈡被告2人先後2次偽造附表(不含被告蘇宗隣)所示派下員(

如附表「偽造印章數量(個)」欄所載,共361個)及「蘇道明」之印章,合計共362個,嗣後並盜蓋325枚印文於325份同意書上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各為其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先後2次偽造如附表(不含被告蘇宗隣)所示派下員及「蘇道明」之印章,嗣後並盜蓋325枚印文,而偽造共325份私文書等行為,均顯係被告2人為使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能順利備查,而本於同一方式接續盜刻上揭印章並盜蓋印文於同意書上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是在法律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蔡正山持共同偽造上揭共325份之「103年3月7日同意書」,至高雄市湖內區公所申請規約備查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同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宗隣身為祭祀公業之

管理人,理當盡忠職守,為祭祀公業暨全體派下員之權益而履行其職責,竟仍為本案犯行,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就犯罪態度上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被告蔡正山身為專業代書,本當遵照法律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被告蘇宗隣與之商討本案犯行時,並當告以合法之處理方式,竟與之同流合汙,而為本案犯行,顯不足採,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等迄今仍未與派下員達成和解,及被告2人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八、沒收:㈠本案如附表「偽造印章數量(個)」欄」所示之派下員印章

共361個,及「蘇道明」之印章1個,合計共362個印章,均由被告蔡正山負責偽造,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明確(見本院訴卷第184頁),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就扣案如附表「扣案之印章數量(個)」欄所示之偽造派下員印章共356個,及偽造「蘇道明」之印章1個,於被告蔡正山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附表編號19、48、116、152、240「偽造印章數量(個)」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共5個,則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4項之規定亦於被告蔡正山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本案「103年3月7日同意書正本」325份上之印文325枚,

為被告2人所偽造,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被告2人之犯罪項下均宣告沒收,㈢末查,「103年3月7日同意書正本325份」係本案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祭祀公業所有,嗣後並經被告2人持之向湖內區公所行使,而由該所所持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蘇清全」、「蘇東華」印章2個,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蔡正山自承明確(見本院訴卷第184頁),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第4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婷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附表:(遭偽造印章、印文之派下員及遭偽造印章之個數)┌──┬─────┬─────┬─────┬─────┐│編號│派下員編號│派下員姓名│偽造印章數│扣案之印章││ │ │ │量(個) │數量(個)│├──┼─────┼─────┼─────┼─────┤│1 │001 │蘇惠樑 │1 │1 │├──┼─────┼─────┼─────┼─────┤│2 │002 │蘇武田 │1 │1 │├──┼─────┼─────┼─────┼─────┤│3 │003 │蘇三井 │1 │1 │├──┼─────┼─────┼─────┼─────┤│4 │009 │蘇泰平 │1 │1 │├──┼─────┼─────┼─────┼─────┤│5 │010 │蘇森風 │1 │1 │├──┼─────┼─────┼─────┼─────┤│6 │011 │蘇全田 │1 │1 │├──┼─────┼─────┼─────┼─────┤│7 │012 │蘇文廣 │1 │1 │├──┼─────┼─────┼─────┼─────┤│8 │013 │蘇子財 │1 │1 │├──┼─────┼─────┼─────┼─────┤│9 │014 │蘇輝宗 │1 │1 │├──┼─────┼─────┼─────┼─────┤│10 │015 │蘇輝雄 │2 │2 │├──┼─────┼─────┼─────┼─────┤│11 │016 │蘇崇維 │1 │1 │├──┼─────┼─────┼─────┼─────┤│12 │017 │蘇應延 │1 │1 │├──┼─────┼─────┼─────┼─────┤│13 │019 │蘇俊文 │1 │1 │├──┼─────┼─────┼─────┼─────┤│14 │020 │蘇建明 │1 │1 │├──┼─────┼─────┼─────┼─────┤│15 │021 │蘇頌斌 │1 │1 │├──┼─────┼─────┼─────┼─────┤│16 │022 │蘇 洋 │1 │1 │├──┼─────┼─────┼─────┼─────┤│17 │023 │蘇上任 │2 │2 │├──┼─────┼─────┼─────┼─────┤│18 │024 │蘇憲芳 │1 │1 │├──┼─────┼─────┼─────┼─────┤│19 │025 │蘇憲平 │1 │0 │├──┼─────┼─────┼─────┼─────┤│20 │027 │蘇憲國 │1 │1 │├──┼─────┼─────┼─────┼─────┤│21 │028 │蘇憲強 │1 │1 │├──┼─────┼─────┼─────┼─────┤│22 │029 │蘇東洋 │1 │1 │├──┼─────┼─────┼─────┼─────┤│23 │031 │蘇東山 │1 │1 │├──┼─────┼─────┼─────┼─────┤│24 │033 │蘇東林 │1 │1 │├──┼─────┼─────┼─────┼─────┤│25 │034 │蘇東銘 │1 │1 │├──┼─────┼─────┼─────┼─────┤│26 │036 │蘇東灼 │1 │1 │├──┼─────┼─────┼─────┼─────┤│27 │037 │蘇東燿 │1 │1 │├──┼─────┼─────┼─────┼─────┤│28 │038 │蘇東燦 │1 │1 │├──┼─────┼─────┼─────┼─────┤│29 │039 │蘇 乳 │1 │1 │├──┼─────┼─────┼─────┼─────┤│30 │041 │蘇德意 │1 │1 │├──┼─────┼─────┼─────┼─────┤│31 │042 │蘇金虎 │1 │1 │├──┼─────┼─────┼─────┼─────┤│32 │043 │蘇辰卯 │1 │1 │├──┼─────┼─────┼─────┼─────┤│33 │044 │蘇建華 │1 │1 │├──┼─────┼─────┼─────┼─────┤│34 │046 │蘇政昆 │1 │1 │├──┼─────┼─────┼─────┼─────┤│35 │049 │蘇政尚 │1 │1 │├──┼─────┼─────┼─────┼─────┤│36 │051 │蘇正豐 │1 │1 │├──┼─────┼─────┼─────┼─────┤│37 │052 │蘇正惠 │2 │2 │├──┼─────┼─────┼─────┼─────┤│38 │053 │蘇清課 │1 │1 │├──┼─────┼─────┼─────┼─────┤│39 │054 │蘇金箸 │1 │1 │├──┼─────┼─────┼─────┼─────┤│40 │057 │蘇天賜 │1 │1 │├──┼─────┼─────┼─────┼─────┤│41 │059 │蘇士傑 │1 │1 │├──┼─────┼─────┼─────┼─────┤│42 │066 │蘇清義 │1 │1 │├──┼─────┼─────┼─────┼─────┤│43 │067 │蘇清風 │1 │1 │├──┼─────┼─────┼─────┼─────┤│44 │070 │蘇武成 │1 │1 │├──┼─────┼─────┼─────┼─────┤│45 │071 │蘇武進 │1 │1 │├──┼─────┼─────┼─────┼─────┤│46 │074 │蘇文瑜 │1 │1 │├──┼─────┼─────┼─────┼─────┤│47 │076 │蘇宗陽 │1 │1 │├──┼─────┼─────┼─────┼─────┤│48 │077 │蘇宗平 │1 │0 │├──┼─────┼─────┼─────┼─────┤│49 │078 │蘇芳慶 │1 │1 │├──┼─────┼─────┼─────┼─────┤│50 │081 │蘇年進 │1 │1 │├──┼─────┼─────┼─────┼─────┤│51 │082 │蘇順發 │1 │1 │├──┼─────┼─────┼─────┼─────┤│52 │083 │蘇其麟 │1 │1 │├──┼─────┼─────┼─────┼─────┤│53 │084 │蘇其南 │1 │1 │├──┼─────┼─────┼─────┼─────┤│54 │085 │蘇先福 │1 │1 │├──┼─────┼─────┼─────┼─────┤│55 │086 │蘇先符 │1 │1 │├──┼─────┼─────┼─────┼─────┤│56 │088 │蘇騰達 │1 │1 │├──┼─────┼─────┼─────┼─────┤│57 │089 │蘇永昇 │1 │1 │├──┼─────┼─────┼─────┼─────┤│58 │093 │蘇宗佑 │1 │1 │├──┼─────┼─────┼─────┼─────┤│59 │094 │蘇政雄 │1 │1 │├──┼─────┼─────┼─────┼─────┤│60 │095 │蘇宗耀 │1 │1 │├──┼─────┼─────┼─────┼─────┤│61 │096 │蘇宗禮 │1 │1 │├──┼─────┼─────┼─────┼─────┤│62 │097 │蘇政德 │1 │1 │├──┼─────┼─────┼─────┼─────┤│63 │098 │蘇政綱 │1 │1 │├──┼─────┼─────┼─────┼─────┤│64 │099 │蘇敏治 │1 │1 │├──┼─────┼─────┼─────┼─────┤│65 │101 │蘇郁仁 │1 │1 │├──┼─────┼─────┼─────┼─────┤│66 │103 │蘇世豪 │1 │1 │├──┼─────┼─────┼─────┼─────┤│67 │104 │蘇世凱 │1 │1 │├──┼─────┼─────┼─────┼─────┤│68 │105 │蘇栢輝 │1 │1 │├──┼─────┼─────┼─────┼─────┤│69 │106 │蘇栢隆 │1 │1 │├──┼─────┼─────┼─────┼─────┤│70 │107 │蘇栢坤 │1 │1 │├──┼─────┼─────┼─────┼─────┤│71 │111 │蘇彥嘉 │1 │1 │├──┼─────┼─────┼─────┼─────┤│72 │112 │蘇木松 │1 │1 │├──┼─────┼─────┼─────┼─────┤│73 │113 │蘇方楙 │1 │1 │├──┼─────┼─────┼─────┼─────┤│74 │114 │蘇明雄 │1 │1 │├──┼─────┼─────┼─────┼─────┤│75 │116 │蘇慶銘 │1 │1 │├──┼─────┼─────┼─────┼─────┤│76 │118 │蘇太良 │1 │1 │├──┼─────┼─────┼─────┼─────┤│77 │119 │蘇政豊 │1 │1 │├──┼─────┼─────┼─────┼─────┤│78 │122 │蘇玉峯 │1 │1 │├──┼─────┼─────┼─────┼─────┤│79 │124 │蘇進冬 │1 │1 │├──┼─────┼─────┼─────┼─────┤│80 │126 │蘇其安 │1 │1 │├──┼─────┼─────┼─────┼─────┤│81 │127 │蘇文玉 │1 │1 │├──┼─────┼─────┼─────┼─────┤│82 │128 │蘇中英 │1 │1 │├──┼─────┼─────┼─────┼─────┤│83 │129 │蘇昆龍 │1 │1 │├──┼─────┼─────┼─────┼─────┤│84 │134 │蘇正明 │1 │1 │├──┼─────┼─────┼─────┼─────┤│85 │135 │蘇文平 │1 │1 │├──┼─────┼─────┼─────┼─────┤│86 │136 │蘇賢明 │1 │1 │├──┼─────┼─────┼─────┼─────┤│87 │137 │蘇賢次 │1 │1 │├──┼─────┼─────┼─────┼─────┤│88 │138 │蘇賢哲 │1 │1 │├──┼─────┼─────┼─────┼─────┤│89 │139 │蘇育良 │1 │1 │├──┼─────┼─────┼─────┼─────┤│90 │140 │蘇清陽 │1 │1 │├──┼─────┼─────┼─────┼─────┤│91 │141 │蘇清春 │1 │1 │├──┼─────┼─────┼─────┼─────┤│92 │142 │蘇清福 │1 │1 │├──┼─────┼─────┼─────┼─────┤│93 │143 │蘇清發 │1 │1 │├──┼─────┼─────┼─────┼─────┤│94 │144 │蘇明堂 │1 │1 │├──┼─────┼─────┼─────┼─────┤│95 │145 │蘇健榮 │1 │1 │├──┼─────┼─────┼─────┼─────┤│96 │147 │蘇聰敏 │1 │1 │├──┼─────┼─────┼─────┼─────┤│97 │153 │蘇清輝 │1 │1 │├──┼─────┼─────┼─────┼─────┤│98 │154 │蘇清泰 │1 │1 │├──┼─────┼─────┼─────┼─────┤│99 │155 │蘇慶隆 │1 │1 │├──┼─────┼─────┼─────┼─────┤│100 │156 │蘇政吉 │1 │1 │├──┼─────┼─────┼─────┼─────┤│101 │158 │蘇信雄 │1 │1 │├──┼─────┼─────┼─────┼─────┤│102 │165 │蘇玉樹 │1 │1 │├──┼─────┼─────┼─────┼─────┤│103 │169 │蘇茂雄 │1 │1 │├──┼─────┼─────┼─────┼─────┤│104 │170 │蘇茂章 │1 │1 │├──┼─────┼─────┼─────┼─────┤│105 │171 │蘇茂仁 │1 │1 │├──┼─────┼─────┼─────┼─────┤│106 │172 │蘇昱翰 │1 │1 │├──┼─────┼─────┼─────┼─────┤│107 │173 │蘇茂川 │1 │1 │├──┼─────┼─────┼─────┼─────┤│108 │174 │蘇進安 │1 │1 │├──┼─────┼─────┼─────┼─────┤│109 │175 │蘇進福 │1 │1 │├──┼─────┼─────┼─────┼─────┤│110 │178 │蘇俊傑 │1 │1 │├──┼─────┼─────┼─────┼─────┤│111 │179 │蘇長義 │1 │1 │├──┼─────┼─────┼─────┼─────┤│112 │181 │蘇主恩 │1 │1 │├──┼─────┼─────┼─────┼─────┤│113 │182 │蘇主國 │1 │1 │├──┼─────┼─────┼─────┼─────┤│114 │184 │蘇志明 │1 │1 │├──┼─────┼─────┼─────┼─────┤│115 │185 │蘇志清 │1 │1 │├──┼─────┼─────┼─────┼─────┤│116 │186 │蘇榮福 │1 │0 │├──┼─────┼─────┼─────┼─────┤│117 │187 │蘇榮達 │1 │1 │├──┼─────┼─────┼─────┼─────┤│118 │188 │蘇榮胖 │1 │1 │├──┼─────┼─────┼─────┼─────┤│119 │189 │蘇明進 │1 │1 │├──┼─────┼─────┼─────┼─────┤│120 │192 │蘇士超 │1 │1 │├──┼─────┼─────┼─────┼─────┤│121 │195 │蘇文禎 │1 │1 │├──┼─────┼─────┼─────┼─────┤│122 │196 │蘇金豐 │1 │1 │├──┼─────┼─────┼─────┼─────┤│123 │198 │蘇進榮 │1 │1 │├──┼─────┼─────┼─────┼─────┤│124 │199 │蘇進益 │1 │1 │├──┼─────┼─────┼─────┼─────┤│125 │200 │蘇漢鈺 │1 │1 │├──┼─────┼─────┼─────┼─────┤│126 │201 │蘇漢鐘 │1 │1 │├──┼─────┼─────┼─────┼─────┤│127 │202 │蘇金標 │1 │1 │├──┼─────┼─────┼─────┼─────┤│128 │203 │蘇金源 │1 │1 │├──┼─────┼─────┼─────┼─────┤│129 │206 │蘇福泰 │1 │1 │├──┼─────┼─────┼─────┼─────┤│130 │207 │蘇明山 │2 │2 │├──┼─────┼─────┼─────┼─────┤│131 │208 │蘇德環 │1 │1 │├──┼─────┼─────┼─────┼─────┤│132 │209 │蘇雨潔 │1 │1 │├──┼─────┼─────┼─────┼─────┤│133 │210 │蘇清生 │1 │1 │├──┼─────┼─────┼─────┼─────┤│134 │211 │蘇賜銓 │1 │1 │├──┼─────┼─────┼─────┼─────┤│135 │212 │蘇賜銘 │1 │1 │├──┼─────┼─────┼─────┼─────┤│136 │213 │蘇賜釗 │1 │1 │├──┼─────┼─────┼─────┼─────┤│137 │214 │蘇賜洲 │1 │1 │├──┼─────┼─────┼─────┼─────┤│138 │216 │蘇豊茂 │1 │1 │├──┼─────┼─────┼─────┼─────┤│139 │217 │蘇柏峰 │1 │1 │├──┼─────┼─────┼─────┼─────┤│140 │219 │蘇明章 │1 │1 │├──┼─────┼─────┼─────┼─────┤│141 │223 │蘇炳楠 │1 │1 │├──┼─────┼─────┼─────┼─────┤│142 │225 │蘇炳耀 │1 │1 │├──┼─────┼─────┼─────┼─────┤│143 │227 │蘇廷龍 │1 │1 │├──┼─────┼─────┼─────┼─────┤│144 │229 │蘇明正 │1 │1 │├──┼─────┼─────┼─────┼─────┤│145 │230 │蘇永宏 │1 │1 │├──┼─────┼─────┼─────┼─────┤│146 │231 │蘇裕城 │1 │1 │├──┼─────┼─────┼─────┼─────┤│147 │232 │蘇國和 │1 │1 │├──┼─────┼─────┼─────┼─────┤│148 │233 │蘇再生 │1 │1 │├──┼─────┼─────┼─────┼─────┤│149 │234 │蘇再山 │1 │1 │├──┼─────┼─────┼─────┼─────┤│150 │235 │蘇再城 │1 │1 │├──┼─────┼─────┼─────┼─────┤│151 │239 │蘇金村 │1 │1 │├──┼─────┼─────┼─────┼─────┤│152 │240 │蘇金華 │1 │0 │├──┼─────┼─────┼─────┼─────┤│153 │241 │蘇蔚皓 │1 │1 │├──┼─────┼─────┼─────┼─────┤│154 │245 │蘇國泰 │1 │1 │├──┼─────┼─────┼─────┼─────┤│155 │246 │蘇長澤 │1 │1 │├──┼─────┼─────┼─────┼─────┤│156 │248 │蘇榮富 │1 │1 │├──┼─────┼─────┼─────┼─────┤│157 │249 │蘇炳霖 │2 │2 │├──┼─────┼─────┼─────┼─────┤│158 │251 │蘇萬福 │2 │2 │├──┼─────┼─────┼─────┼─────┤│159 │253 │蘇進隆 │2 │2 │├──┼─────┼─────┼─────┼─────┤│160 │254 │蘇進昌 │1 │1 │├──┼─────┼─────┼─────┼─────┤│161 │255 │蘇正成 │1 │1 │├──┼─────┼─────┼─────┼─────┤│162 │256 │蘇裕欽 │2 │2 │├──┼─────┼─────┼─────┼─────┤│163 │258 │蘇進丁 │2 │2 │├──┼─────┼─────┼─────┼─────┤│164 │259 │蘇進春 │1 │1 │├──┼─────┼─────┼─────┼─────┤│165 │261 │蘇正和 │1 │1 │├──┼─────┼─────┼─────┼─────┤│166 │262 │蘇正養 │1 │1 │├──┼─────┼─────┼─────┼─────┤│167 │265 │蘇文全 │2 │2 │├──┼─────┼─────┼─────┼─────┤│168 │266 │蘇文雄 │1 │1 │├──┼─────┼─────┼─────┼─────┤│169 │267 │蘇得棟 │2 │2 │├──┼─────┼─────┼─────┼─────┤│170 │268 │蘇保通 │1 │1 │├──┼─────┼─────┼─────┼─────┤│171 │273 │蘇良進 │1 │1 │├──┼─────┼─────┼─────┼─────┤│172 │274 │蘇良慶 │1 │1 │├──┼─────┼─────┼─────┼─────┤│173 │275 │蘇友道 │1 │1 │├──┼─────┼─────┼─────┼─────┤│174 │276 │蘇友文 │1 │1 │├──┼─────┼─────┼─────┼─────┤│175 │277 │蘇瑞吉 │1 │1 │├──┼─────┼─────┼─────┼─────┤│176 │278 │蘇明山 │1 │1 │├──┼─────┼─────┼─────┼─────┤│177 │279 │蘇明成 │1 │1 │├──┼─────┼─────┼─────┼─────┤│178 │282 │蘇明祥 │1 │1 │├──┼─────┼─────┼─────┼─────┤│179 │283 │蘇志隴 │1 │1 │├──┼─────┼─────┼─────┼─────┤│180 │285 │蘇 喜 │1 │1 │├──┼─────┼─────┼─────┼─────┤│181 │287 │蘇明輝 │1 │1 │├──┼─────┼─────┼─────┼─────┤│182 │288 │蘇約識 │1 │1 │├──┼─────┼─────┼─────┼─────┤│183 │289 │蘇福財 │1 │1 │├──┼─────┼─────┼─────┼─────┤│184 │290 │蘇福和 │1 │1 │├──┼─────┼─────┼─────┼─────┤│185 │291 │蘇賢和 │1 │1 │├──┼─────┼─────┼─────┼─────┤│186 │292 │蘇竹山 │1 │1 │├──┼─────┼─────┼─────┼─────┤│187 │293 │蘇金肚 │1 │1 │├──┼─────┼─────┼─────┼─────┤│188 │294 │蘇淯霖 │1 │1 │├──┼─────┼─────┼─────┼─────┤│189 │295 │蘇喜明 │1 │1 │├──┼─────┼─────┼─────┼─────┤│190 │296 │蘇純彬 │2 │2 │├──┼─────┼─────┼─────┼─────┤│191 │297 │蘇純輝 │2 │2 │├──┼─────┼─────┼─────┼─────┤│192 │298 │蘇俊庭 │2 │2 │├──┼─────┼─────┼─────┼─────┤│193 │299 │蘇清良 │1 │1 │├──┼─────┼─────┼─────┼─────┤│194 │300 │蘇清煌 │1 │1 │├──┼─────┼─────┼─────┼─────┤│195 │303 │蘇建利 │2 │2 │├──┼─────┼─────┼─────┼─────┤│196 │308 │蘇登山 │1 │1 │├──┼─────┼─────┼─────┼─────┤│197 │310 │蘇清和 │1 │1 │├──┼─────┼─────┼─────┼─────┤│198 │311 │蘇瑞文 │1 │1 │├──┼─────┼─────┼─────┼─────┤│199 │313 │蘇泰安 │1 │1 │├──┼─────┼─────┼─────┼─────┤│200 │319 │蘇明國 │1 │1 │├──┼─────┼─────┼─────┼─────┤│201 │320 │蘇森玉 │1 │1 │├──┼─────┼─────┼─────┼─────┤│202 │321 │蘇森夫 │1 │1 │├──┼─────┼─────┼─────┼─────┤│203 │322 │蘇老牪 │1 │1 │├──┼─────┼─────┼─────┼─────┤│204 │324 │蘇裕仁 │2 │2 │├──┼─────┼─────┼─────┼─────┤│205 │326 │蘇裕霖 │1 │1 │├──┼─────┼─────┼─────┼─────┤│206 │330 │蘇泰源 │1 │1 │├──┼─────┼─────┼─────┼─────┤│207 │331 │蘇英彬 │1 │1 │├──┼─────┼─────┼─────┼─────┤│208 │334 │蘇進順 │2 │2 │├──┼─────┼─────┼─────┼─────┤│209 │335 │蘇進明 │1 │1 │├──┼─────┼─────┼─────┼─────┤│210 │338 │蘇永吉 │1 │1 │├──┼─────┼─────┼─────┼─────┤│211 │339 │蘇永長 │1 │1 │├──┼─────┼─────┼─────┼─────┤│212 │340 │蘇德善 │1 │1 │├──┼─────┼─────┼─────┼─────┤│213 │344 │蘇俊銘 │1 │1 │├──┼─────┼─────┼─────┼─────┤│214 │345 │蘇金益 │1 │1 │├──┼─────┼─────┼─────┼─────┤│215 │347 │蘇全福 │1 │1 │├──┼─────┼─────┼─────┼─────┤│216 │349 │蘇宗隣(扣│ │ ││ │ │除不計) │ │ │├──┼─────┼─────┼─────┼─────┤│217 │350 │蘇宗傑 │2 │2 │├──┼─────┼─────┼─────┼─────┤│218 │351 │蘇宗厚 │1 │1 │├──┼─────┼─────┼─────┼─────┤│219 │352 │蘇宗睦 │1 │1 │├──┼─────┼─────┼─────┼─────┤│220 │353 │蘇宗欽 │1 │1 │├──┼─────┼─────┼─────┼─────┤│221 │354 │蘇燦明 │1 │1 │├──┼─────┼─────┼─────┼─────┤│222 │355 │蘇燦興 │1 │1 │├──┼─────┼─────┼─────┼─────┤│223 │356 │蘇燦政 │1 │1 │├──┼─────┼─────┼─────┼─────┤│224 │357 │蘇燦通 │1 │1 │├──┼─────┼─────┼─────┼─────┤│225 │358 │蘇慶財 │1 │1 │├──┼─────┼─────┼─────┼─────┤│226 │359 │蘇慶祥 │1 │1 │├──┼─────┼─────┼─────┼─────┤│227 │360 │蘇慶河 │1 │1 │├──┼─────┼─────┼─────┼─────┤│228 │361 │蘇慶豐 │1 │1 │├──┼─────┼─────┼─────┼─────┤│229 │362 │蘇燦燐 │1 │1 │├──┼─────┼─────┼─────┼─────┤│230 │363 │蘇永聰 │1 │1 │├──┼─────┼─────┼─────┼─────┤│231 │364 │蘇永輝 │1 │1 │├──┼─────┼─────┼─────┼─────┤│232 │365 │蘇江傑 │1 │1 │├──┼─────┼─────┼─────┼─────┤│233 │366 │蘇江仁 │1 │1 │├──┼─────┼─────┼─────┼─────┤│234 │367 │蘇文豐 │1 │1 │├──┼─────┼─────┼─────┼─────┤│235 │368 │蘇文利 │1 │1 │├──┼─────┼─────┼─────┼─────┤│236 │369 │蘇建南 │1 │1 │├──┼─────┼─────┼─────┼─────┤│237 │370 │蘇建成 │1 │1 │├──┼─────┼─────┼─────┼─────┤│238 │371 │蘇建堂 │1 │1 │├──┼─────┼─────┼─────┼─────┤│239 │372 │蘇宗沛 │1 │1 │├──┼─────┼─────┼─────┼─────┤│240 │373 │蘇正雄 │1 │0 │├──┼─────┼─────┼─────┼─────┤│241 │375 │蘇正添 │1 │1 │├──┼─────┼─────┼─────┼─────┤│242 │376 │蘇正村 │1 │1 │├──┼─────┼─────┼─────┼─────┤│243 │379 │蘇金寶 │1 │1 │├──┼─────┼─────┼─────┼─────┤│244 │380 │蘇金標 │1 │1 │├──┼─────┼─────┼─────┼─────┤│245 │381 │蘇嘉南 │1 │1 │├──┼─────┼─────┼─────┼─────┤│246 │382 │蘇昭忠 │1 │1 │├──┼─────┼─────┼─────┼─────┤│247 │383 │蘇高得 │1 │1 │├──┼─────┼─────┼─────┼─────┤│248 │386 │蘇寬雄 │1 │1 │├──┼─────┼─────┼─────┼─────┤│249 │387 │蘇寬文 │1 │1 │├──┼─────┼─────┼─────┼─────┤│250 │388 │蘇添旺 │1 │1 │├──┼─────┼─────┼─────┼─────┤│251 │390 │蘇乾富 │1 │1 │├──┼─────┼─────┼─────┼─────┤│252 │391 │蘇正郎 │1 │1 │├──┼─────┼─────┼─────┼─────┤│253 │392 │蘇正杰 │1 │1 │├──┼─────┼─────┼─────┼─────┤│254 │393 │蘇明棟 │1 │1 │├──┼─────┼─────┼─────┼─────┤│255 │394 │蘇 昇 │1 │1 │├──┼─────┼─────┼─────┼─────┤│256 │395 │蘇泰吉 │1 │1 │├──┼─────┼─────┼─────┼─────┤│257 │396 │蘇泰祥 │2 │2 │├──┼─────┼─────┼─────┼─────┤│258 │397 │蘇明豐 │1 │1 │├──┼─────┼─────┼─────┼─────┤│259 │398 │蘇志傳 │1 │1 │├──┼─────┼─────┼─────┼─────┤│260 │399 │蘇豪義 │1 │1 │├──┼─────┼─────┼─────┼─────┤│261 │400 │蘇信誠 │1 │1 │├──┼─────┼─────┼─────┼─────┤│262 │401 │蘇永樹 │1 │1 │├──┼─────┼─────┼─────┼─────┤│263 │402 │蘇永田 │1 │1 │├──┼─────┼─────┼─────┼─────┤│264 │403 │蘇永慶 │1 │1 │├──┼─────┼─────┼─────┼─────┤│265 │404 │蘇永豐 │2 │2 │├──┼─────┼─────┼─────┼─────┤│266 │405 │蘇國祥 │1 │1 │├──┼─────┼─────┼─────┼─────┤│267 │406 │蘇國良 │1 │1 │├──┼─────┼─────┼─────┼─────┤│268 │408 │蘇皋群 │1 │1 │├──┼─────┼─────┼─────┼─────┤│269 │409 │蘇皋寬 │1 │1 │├──┼─────┼─────┼─────┼─────┤│270 │410 │蘇明振 │1 │1 │├──┼─────┼─────┼─────┼─────┤│271 │411 │蘇凱章 │2 │2 │├──┼─────┼─────┼─────┼─────┤│272 │412 │蘇金水 │1 │1 │├──┼─────┼─────┼─────┼─────┤│273 │413 │蘇志豪 │1 │1 │├──┼─────┼─────┼─────┼─────┤│274 │414 │蘇志芳 │2 │2 │├──┼─────┼─────┼─────┼─────┤│275 │415 │蘇志賢 │2 │2 │├──┼─────┼─────┼─────┼─────┤│276 │416 │蘇裕峰 │2 │2 │├──┼─────┼─────┼─────┼─────┤│277 │418 │蘇經洲 │2 │2 │├──┼─────┼─────┼─────┼─────┤│278 │419 │蘇經舜 │2 │2 │├──┼─────┼─────┼─────┼─────┤│279 │420 │蘇建軒 │1 │1 │├──┼─────┼─────┼─────┼─────┤│280 │421 │蘇明聲 │2 │2 │├──┼─────┼─────┼─────┼─────┤│281 │422 │蘇明宗 │2 │2 │├──┼─────┼─────┼─────┼─────┤│282 │423 │蘇明田 │1 │1 │├──┼─────┼─────┼─────┼─────┤│283 │424 │蘇明聰 │2 │2 │├──┼─────┼─────┼─────┼─────┤│284 │425 │蘇明川 │2 │2 │├──┼─────┼─────┼─────┼─────┤│285 │426 │蘇茂伸 │1 │1 │├──┼─────┼─────┼─────┼─────┤│286 │427 │蘇茂喜 │1 │1 │├──┼─────┼─────┼─────┼─────┤│287 │428 │蘇明椿 │2 │2 │├──┼─────┼─────┼─────┼─────┤│288 │429 │蘇金山 │1 │1 │├──┼─────┼─────┼─────┼─────┤│289 │431 │蘇清雲 │1 │1 │├──┼─────┼─────┼─────┼─────┤│290 │432 │蘇兆昱 │1 │1 │├──┼─────┼─────┼─────┼─────┤│291 │433 │蘇福春 │1 │1 │├──┼─────┼─────┼─────┼─────┤│292 │434 │蘇天政 │1 │1 │├──┼─────┼─────┼─────┼─────┤│293 │435 │蘇玉成 │1 │1 │├──┼─────┼─────┼─────┼─────┤│294 │436 │蘇阿嘉 │1 │1 │├──┼─────┼─────┼─────┼─────┤│295 │437 │蘇丁進 │1 │1 │├──┼─────┼─────┼─────┼─────┤│296 │440 │蘇天賜 │1 │1 │├──┼─────┼─────┼─────┼─────┤│297 │441 │蘇天改 │1 │1 │├──┼─────┼─────┼─────┼─────┤│298 │442 │蘇天約 │1 │1 │├──┼─────┼─────┼─────┼─────┤│299 │443 │蘇志廸 │1 │1 │├──┼─────┼─────┼─────┼─────┤│300 │444 │蘇克尹 │1 │1 │├──┼─────┼─────┼─────┼─────┤│301 │445 │蘇宗謙 │1 │1 │├──┼─────┼─────┼─────┼─────┤│302 │446 │蘇宗讓 │1 │1 │├──┼─────┼─────┼─────┼─────┤│303 │447 │蘇宗智 │1 │1 │├──┼─────┼─────┼─────┼─────┤│304 │448 │蘇志光 │1 │1 │├──┼─────┼─────┼─────┼─────┤│305 │449 │蘇志達 │1 │1 │├──┼─────┼─────┼─────┼─────┤│306 │450 │蘇志勇 │1 │1 │├──┼─────┼─────┼─────┼─────┤│307 │451 │蘇武男 │1 │1 │├──┼─────┼─────┼─────┼─────┤│308 │452 │蘇宗堅 │1 │1 │├──┼─────┼─────┼─────┼─────┤│309 │453 │蘇千芳 │1 │1 │├──┼─────┼─────┼─────┼─────┤│310 │455 │蘇俊欽 │1 │1 │├──┼─────┼─────┼─────┼─────┤│311 │456 │蘇俊仁 │1 │1 │├──┼─────┼─────┼─────┼─────┤│312 │457 │蘇成仁 │1 │1 │├──┼─────┼─────┼─────┼─────┤│313 │458 │蘇建智 │1 │1 │├──┼─────┼─────┼─────┼─────┤│314 │459 │蘇友武 │1 │1 │├──┼─────┼─────┼─────┼─────┤│315 │460 │蘇崇傑 │1 │1 │├──┼─────┼─────┼─────┼─────┤│316 │462 │蘇崇舜 │1 │1 │├──┼─────┼─────┼─────┼─────┤│317 │463 │蘇崇凱 │2 │2 │├──┼─────┼─────┼─────┼─────┤│318 │465 │蘇宗光 │1 │1 │├──┼─────┼─────┼─────┼─────┤│319 │466 │蘇崇焜 │1 │1 │├──┼─────┼─────┼─────┼─────┤│320 │467 │蘇崇仁 │1 │1 │├──┼─────┼─────┼─────┼─────┤│321 │468 │蘇崇聖 │2 │2 │├──┼─────┼─────┼─────┼─────┤│322 │469 │蘇崇賢 │2 │2 │├──┼─────┼─────┼─────┼─────┤│323 │470 │蘇崇恩 │2 │2 │├──┼─────┼─────┼─────┼─────┤│324 │476 │蘇崇評 │1 │1 │├──┼─────┼─────┼─────┼─────┤│325 │479 │蘇承佐 │2 │2 │├──┼─────┼─────┼─────┼─────┤│326 │482 │蘇正成 │1 │1 │├──┴─────┴─────┼─────┼─────┤│共計: │361 │356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