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錫鍾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李慧盈律師被 告 蘇渼懿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562號、106年度醫偵字第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貳場次之法治教育。
事 實
一、甲○○係合格牙醫師,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開設「甲○○牙醫診所」,並擔任該診所負責牙醫師,且該診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丁○○則於民國93年間起,受顧於甲○○,在前開診所擔任牙醫助理,其2人均為依法從事業務之人。其等均明知未取得牙科醫師、醫事放射師或放射士之資格,依法不得執行牙科醫師、放射師之職務,且亦知保險對象未經有合格醫師執照之醫師診療,不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醫療給付,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非法執行醫事放射業務之共同犯意聯絡,為以下之行為:
㈠於100 年間起至106年6月間離職止,在上址診所,由未取得
牙科醫師、醫事放射師或放射士資格之丁○○為病患執行X光放射線診斷之攝影,並為病患執行洗牙、根管、假牙製作、補牙、口腔印模等醫療行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由丁○○單獨為其子蔡○傑、其姪蘇○誠、王○申(均未滿18歲之少年,姓名年籍詳卷)施行如附表所載之診療行為,非法執行牙醫師之醫療業務。並由丁○○登載在其與甲○○所掌管之電子病歷資料上,虛偽表示甲○○確有親自參與診療之意思,再登載於醫療服務點數申請表之電磁紀錄上,用以表示上開病患確係由合格牙醫師甲○○診療,以供申領健保給付用意之準文書上,隨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之方式,將該等不實醫療資料之電磁紀錄,接續上傳至健保署而行使之,使健保署承辦人員誤認前開病患即保險對象均係由合格牙醫師實際進行診療,而陸續依約為保險醫療費用之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2,970元,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健康保險醫療之管理、保險醫療給付之正確性及上開病患接受合格牙醫師為妥適診療之權益。
㈡另渠等於102 年11月間,經不知情張珮娟向甲○○提議合作
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防齲計畫,雙方約定由張珮娟負責該計畫之業務開發、管銷及人事支出,並事先到場宣導口腔衛生教育,再由甲○○從事塗氟防齲工作,事後向健保署申請之補助款,張珮娟可分得60%,甲○○則分得40%。惟於103年間及104年6月10日、同年9月1至3日、同年10月20至21日、同年12月7至8日(以上104 年日期下稱系爭日期),甲○○與丁○○2 人均明知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之牙醫師專業塗氟服務,屬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應由牙醫師親自執行,不得委託護理師或助理人員代為執行,如牙醫師未到場親自執行前項業務,不得申請每人500 元之補助,竟由甲○○支付補助款10%為對價予丁○○,指示不具牙醫師資格之丁○○於上述期間至各幼兒園及國小為兒童牙齒從事塗氟保健之醫療行為,並由丁○○登載在其與甲○○所掌管之病歷資料上,虛偽表示甲○○確有親自參與診療之意思,再登載於醫療服務點數申請表之電磁紀錄上,用以表示確係由合格牙醫師甲○○執行塗氟業務,以供申領健保給付用意之準文書上,隨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之方式,將該等不實醫療資料之電磁紀錄,接續上傳至健保局而行使之,使健保局承辦人員誤認保險對象均係由合格牙醫師實際進行塗氟業務,而核發補助款224萬3,400元(103年度212萬7,400元+系爭日期11萬6,000 元)予該診所,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健康保險醫療之管理、兒童塗氟保健補助費給付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甲○○、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珮娟之證述大致相符(見醫偵卷第80~82反面),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08月10日高市衛醫字第10536090100號函暨陳述意見紀錄影本二份及105年11月03日高市衛醫字第10538360400號函暨附件、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98901083號函、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5年12月19日高市法字第105685993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被告甲○○提供之塗氟款項分配表明細2張、蔡O傑、蘇O誠、王O申之病歷記錄各1份、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21日部授國字第1031400768號函及104年09月04日衛部心字第1041701723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08月08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803098號函暨郭錫鐘牙醫診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3年1月1日迄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09月10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90714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XXXX開戶資料及自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衛生福利部105年10月05日衛部醫字第1051761532號函及105年11月01日衛部醫字第1050132135號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1月03日高市衛醫字第10538354200號函、健保署106年04月05日健保高字第1066104243號函暨兒童塗氟過卡資料明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健保署106年09月29日健保高字第1066090707號函、健保署107年03月15日健保高字第1076095283號函、被告丁○○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05月25日國健婦字第1079903823號函、衛生福利部107年09月28日衛部心字第1071761524號函暨附件等證據可佐(見他一卷第1頁、他二卷第5~38、見醫偵卷第1~3、第10~11、第17~19、20~
24、25~42、54、83、84-92、93-98、110~118、134~139、141~157、160~161頁、審醫訴卷第73-79、第99~100、第135頁、醫訴卷第47~51),足認被告甲○○、丁○○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被告甲○○、丁○○犯罪之證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連續、接續或繼續犯之行為過程中,遇有刑罰之法律變更時,其一部行為涉及舊法,一部行為涉及新法,仍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有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162號、96年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甲○○、丁○○前開犯罪期間,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醫師法第2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2日施行,是依上揭判決意旨,應以被告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而無庸比較新舊法。
(二)核被告甲○○、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第1項之非法執行醫事放射業務等罪。而被告2人所犯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等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固以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然如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與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共同犯該罪,自非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其2人所為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取財及違反醫師法、醫事放射師法犯行,時間密接、手段相同,顯係基於單一整體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另被告2人各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前開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
(三)被告甲○○前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被告甲○○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係因被告甲○○自首及檢舉始發動偵查作為一節,有被告甲○○105年7月11日調詢筆錄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見醫偵卷第1~3、7頁),足見被告甲○○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甲○○因同時符合加重(累犯)及減輕(自首)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甲○○明知被告丁○○,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由被告甲○○指示被告丁○○非法擅自為如上所示之病患實施醫療行為,而共同非法執行醫療行為,影響公眾醫療品質,行為確屬不當,實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另考量被告甲○○係「甲○○牙醫診所」診所之負責人,被告丁○○僅係受其僱用,而共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又被告甲○○具有醫師資格,不思以其專業智識為病患服務,反而放任被告丁○○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損害病患健康,其可責性應較被告丁○○為高。另考量被告甲○○高雄醫學院牙醫學系畢業,目前在「甲○○牙醫診所」執業,每月收入10萬元,不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被告丁○○高職畢業,目前打工維生,已婚,需要撫養2位未成年子女。末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利益、所生損害及已與被害人衛生福利部調解成立並獲原諒(見院醫訴卷第63~70、8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丁○○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丁○○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或為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亦定有明文。為使被告丁○○日後知曉尊重法治,故本院考量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丁○○緩刑期間課予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如有違反本院所定前開主文所示命其所為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前揭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二)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衡酌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規定,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然於被告已與犯罪被害人衛生福利部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分期清償債務契約書及保證書在卷可稽(見院醫訴卷第63~71頁),因被告已無從坐享犯罪所得,被害人之損失亦已獲得其同意方式之填補,自應認符合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而無庸再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條、第22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病患姓名│日期 │診療行為 │申請費用(新││ │ │ │ │臺幣/元) │├──┼────┼───────┼───────────┼──────┤│1 │蔡○傑 │100年2月1日 │齲齒 │292 │├──┼────┼───────┼───────────┼──────┤│2 │蔡○傑 │100年3月25日 │齲齒 │257 │├──┼────┼───────┼───────────┼──────┤│3 │蔡○傑 │100年3月28日 │唾液腺疾病 │1468 │├──┼────┼───────┼───────────┼──────┤│4 │蔡○傑 │100年6月29日 │殘留齒根 │245 │├──┼────┼───────┼───────────┼──────┤│5 │蔡○傑 │100年7月27日 │唾液腺疾病 │1479 │├──┼────┼───────┼───────────┼──────┤│6 │蔡○傑 │100年8月26日 │殘留齒根 │1337 │├──┼────┼───────┼───────────┼──────┤│7 │蔡○傑 │100年12月29日 │齲齒 │1412 │├──┼────┼───────┼───────────┼──────┤│8 │蔡○傑 │101年1月19日 │齲齒 │247 │├──┼────┼───────┼───────────┼──────┤│9 │蔡○傑 │101年4月7日 │唾液腺疾病 │437 │├──┼────┼───────┼───────────┼──────┤│10 │蔡○傑 │101年7月31日 │唾液腺疾病 │696 │├──┼────┼───────┼───────────┼──────┤│11 │蔡○傑 │101年12月12日 │齲齒 │1971 │├──┼────┼───────┼───────────┼──────┤│12 │蔡○傑 │102年3月19日 │齲齒 │1072 │├──┼────┼───────┼───────────┼──────┤│13 │蔡○傑 │102年3月26日 │唾液腺疾病 │1361 │├──┼────┼───────┼───────────┼──────┤│14 │蔡○傑 │102年4月1日 │齲齒 │251 │├──┼────┼───────┼───────────┼──────┤│15 │蔡○傑 │102年7月20日 │齲齒 │457 │├──┼────┼───────┼───────────┼──────┤│16 │蔡○傑 │102年7月24日 │唾液腺疾病 │260 │├──┼────┼───────┼───────────┼──────┤│17 │蔡○傑 │103年9月9日 │口腔炎 │459 │├──┼────┼───────┼───────────┼──────┤│18 │蔡○傑 │103年9月25日 │口腔炎 │1822 │├──┼────┼───────┼───────────┼──────┤│19 │蔡○傑 │103年9月29日 │急性牙周炎 │1195 │├──┼────┼───────┼───────────┼──────┤│20 │蔡○傑 │105年1月21日 │口腔黏膜炎(潰瘍性)源 │262 ││ │ │ │於其他藥物 │ │├──┼────┼───────┼───────────┼──────┤│21 │蔡○傑 │105年3月10日 │乳牙拔除(殘留齒根) │257 │├──┼────┼───────┼───────────┼──────┤│22 │蘇○誠 │100年1月29日 │乳牙拔除(殘留齒根) │444 │├──┼────┼───────┼───────────┼──────┤│23 │蘇○誠 │100年2月1日 │唾液腺疾病 │251 │├──┼────┼───────┼───────────┼──────┤│24 │蘇○誠 │100年7月25日 │唾液腺疾病 │260 │├──┼────┼───────┼───────────┼──────┤│25 │蘇○誠 │100年7月27日 │齲齒 │1408 │├──┼────┼───────┼───────────┼──────┤│26 │蘇○誠 │101年2月24日 │乳牙拔除(殘留齒根) │436 │├──┼────┼───────┼───────────┼──────┤│27 │蘇○誠 │101年2月29日 │唾液腺疾病 │247 │├──┼────┼───────┼───────────┼──────┤│28 │蘇○誠 │101年12月1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405 ││ │ │ │(齲齒) │ │├──┼────┼───────┼───────────┼──────┤│29 │蘇○誠 │101年12月3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405 ││ │ │ │(齲齒) │ │├──┼────┼───────┼───────────┼──────┤│30 │蘇○誠 │101年12月4日 │唾液腺疾病 │259 │├──┼────┼───────┼───────────┼──────┤│31 │蘇○誠 │101年12月7日 │唾液腺疾病 │259 │├──┼────┼───────┼───────────┼──────┤│32 │蘇○誠 │101年12月12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405 ││ │ │ │(齲齒) │ │├──┼────┼───────┼───────────┼──────┤│33 │蘇○誠 │102年3月15日 │唾液腺疾病 │251 │├──┼────┼───────┼───────────┼──────┤│34 │蘇○誠 │102年8月13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 │1000 ││ │ │ │(齲齒) │ │├──┼────┼───────┼───────────┼──────┤│35 │蘇○誠 │102年8月16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 │1588 ││ │ │ │(齲齒) │ │├──┼────┼───────┼───────────┼──────┤│36 │蘇○誠 │102年8月17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 │1000 ││ │ │ │(齲齒) │ │├──┼────┼───────┼───────────┼──────┤│37 │蘇○誠 │102年8月19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804 ││ │ │ │(齲齒) │ │├──┼────┼───────┼───────────┼──────┤│38 │蘇○誠 │102年8月20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804 ││ │ │ │(齲齒) │ │├──┼────┼───────┼───────────┼──────┤│39 │蘇○誠 │102年8月24日 │齲齒 │804 │├──┼────┼───────┼───────────┼──────┤│40 │蘇○誠 │102年9月28日 │唾液腺疾病 │265 │├──┼────┼───────┼───────────┼──────┤│41 │蘇○誠 │102年10月19日 │急性牙周病 │360 │├──┼────┼───────┼───────────┼──────┤│42 │蘇○誠 │102年11月29日 │急性牙周病 │360 │├──┼────┼───────┼───────────┼──────┤│43 │蘇○誠 │102年12月31日 │唾液腺疾病 │263 │├──┼────┼───────┼───────────┼──────┤│44 │蘇○誠 │103年1月21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 │944 ││ │ │ │(齲齒) │ │├──┼────┼───────┼───────────┼──────┤│45 │蘇○誠 │103年1月22日 │口腔炎 │250 │├──┼────┼───────┼───────────┼──────┤│46 │蘇○誠 │103年1月24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759 ││ │ │ │(齲齒) │ │├──┼────┼───────┼───────────┼──────┤│47 │蘇○誠 │103年1月25日 │齲齒 │759 │├──┼────┼───────┼───────────┼──────┤│48 │蘇○誠 │103年2月8日 │齲齒 │620 │├──┼────┼───────┼───────────┼──────┤│49 │蘇○誠 │103年2月10日 │急性牙周病 │343 │├──┼────┼───────┼───────────┼──────┤│50 │蘇○誠 │103年2月22日 │口腔炎 │250 │├──┼────┼───────┼───────────┼──────┤│51 │蘇○誠 │103年2月24日 │齲齒 │620 │├──┼────┼───────┼───────────┼──────┤│52 │蘇○誠 │103年2月27日 │口腔炎 │250 │├──┼────┼───────┼───────────┼──────┤│53 │蘇○誠 │103年3月3日 │急性牙周病 │343 │├──┼────┼───────┼───────────┼──────┤│54 │蘇○誠 │103年3月15日 │急性牙周病 │352 │├──┼────┼───────┼───────────┼──────┤│55 │蘇○誠 │103年10月30日 │齲齒 │998 │├──┼────┼───────┼───────────┼──────┤│56 │蘇○誠 │104年4月16日 │口腔炎 │271 │├──┼────┼───────┼───────────┼──────┤│57 │蘇○誠 │104年7月30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830 ││ │ │ │(齲齒) │ │├──┼────┼───────┼───────────┼──────┤│58 │蘇○誠 │105年6月29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408 ││ │ │ │(靜止性齲齒) │ │├──┼────┼───────┼───────────┼──────┤│59 │王○申 │100年3月25日 │唾液腺疾病 │314 │├──┼────┼───────┼───────────┼──────┤│60 │王○申 │100年3月28日 │唾液腺疾病 │314 │├──┼────┼───────┼───────────┼──────┤│61 │王○申 │102年3月20日 │唾液腺疾病 │251 │├──┼────┼───────┼───────────┼──────┤│62 │王○申 │102年3月25日 │唾液腺疾病 │251 │├──┼────┼───────┼───────────┼──────┤│63 │王○申 │102年7月20日 │齲齒 │1392 │├──┼────┼───────┼───────────┼──────┤│64 │王○申 │102年7月24日 │唾液腺疾病 │265 │├──┼────┼───────┼───────────┼──────┤│65 │王○申 │102年11月25日 │唾液腺疾病 │263 │├──┼────┼───────┼───────────┼──────┤│66 │王○申 │102年11月26日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090 ││ │ │ │(齲齒) │ │├──┼────┼───────┼───────────┼──────┤│67 │王○申 │102年11月29日 │唾液腺疾病 │263 │├──┼────┼───────┼───────────┼──────┤│68 │王○申 │102年12月9日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652 ││ │ │ │(齲齒) │ │├──┼────┼───────┼───────────┼──────┤│69 │王○申 │102年12月30日 │唾液腺疾病 │263 │├──┼────┼───────┼───────────┼──────┤│70 │王○申 │103年3月24日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629 ││ │ │ │(齲齒) │ │├──┼────┼───────┼───────────┼──────┤│71 │王○申 │103年3月29日 │口腔炎 │259 │├──┼────┼───────┼───────────┼──────┤│72 │王○申 │103年4月3日 │氟化防齲處理 │488 │├──┼────┼───────┼───────────┼──────┤│73 │王○申 │103年5月29日 │口腔炎 │273 │├──┼────┼───────┼───────────┼──────┤│74 │王○申 │103年5月30日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102 ││ │ │ │(齲齒) │ │├──┼────┼───────┼───────────┼──────┤│75 │王○申 │103年8月28日 │氟化防齲處理 │485 │├──┼────┼───────┼───────────┼──────┤│76 │王○申 │103年9月4日 │口腔炎 │272 │├──┼────┼───────┼───────────┼──────┤│77 │王○申 │103年10月15日 │口腔炎 │264 │├──┼────┼───────┼───────────┼──────┤│78 │王○申 │103年10月22日 │口腔炎 │264 │├──┼────┼───────┼───────────┼──────┤│79 │王○申 │103年12月18日 │氟化防齲處理 │489 │├──┼────┼───────┼───────────┼──────┤│80 │王○申 │103年12月27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390 ││ │ │ │(齲齒) │ │├──┼────┼───────┼───────────┼──────┤│81 │王○申 │103年12月31日 │口腔炎 │264 │├──┼────┼───────┼───────────┼──────┤│82 │王○申 │104年1月7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748 ││ │ │ │(齲齒) │ │├──┼────┼───────┼───────────┼──────┤│83 │王○申 │104年1月8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295 ││ │ │ │(齲齒) │ │├──┼────┼───────┼───────────┼──────┤│84 │王○申 │104年1月9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295 ││ │ │ │(齲齒) │ │├──┼────┼───────┼───────────┼──────┤│85 │王○申 │104年1月10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748 ││ │ │ │(齲齒) │ │├──┼────┼───────┼───────────┼──────┤│86 │王○申 │104年2月6日 │口腔炎 │260 │├──┼────┼───────┼───────────┼──────┤│87 │王○申 │104年2月9日 │口腔炎 │260 │├──┼────┼───────┼───────────┼──────┤│88 │王○申 │104年5月27日 │氟化防齲處理 │476 │├──┼────┼───────┼───────────┼──────┤│89 │王○申 │104年5月27日 │口腔炎 │271 │├──┼────┼───────┼───────────┼──────┤│90 │王○申 │104年6月6日 │口腔炎 │271 │├──┼────┼───────┼───────────┼──────┤│91 │王○申 │104年6月29日 │口腔炎 │271 │├──┼────┼───────┼───────────┼──────┤│92 │王○申 │104年8月18日 │口腔炎 │283 │├──┼────┼───────┼───────────┼──────┤│93 │王○申 │104年11月16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823 ││ │ │ │(齲齒) │ │├──┼────┼───────┼───────────┼──────┤│94 │王○申 │104年12月16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2006 ││ │ │ │(齲齒) │ │├──┼────┼───────┼───────────┼──────┤│95 │王○申 │104年12月22日 │口腔炎 │281 │├──┼────┼───────┼───────────┼──────┤│96 │王○申 │104年12月23日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675 ││ │ │ │(齲齒) │ │├──┼────┼───────┼───────────┼──────┤│97 │王○申 │104年12月24日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675 ││ │ │ │(齲齒) │ │├──┼────┼───────┼───────────┼──────┤│98 │王○申 │105年3月22日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 │1407 ││ │ │ │(靜止性齲齒) │ │├──┼────┼───────┼───────────┼──────┤│99 │王○申 │105年6月3日 │乳牙拔除(殘留齒根) │504 │├──┼────┼───────┼───────────┼──────┤│100 │王○申 │105年6月8日 │非特定局部治療(口腔黏│301 ││ │ │ │膜炎(潰瘍性) │ │├──┼────┼───────┼───────────┼──────┤│101 │王○申 │105年6月29日 │乳牙拔除(殘留齒根) │504 │├──┴────┴───────┴───────────┼──────┤│ 總計 │62,9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