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沅彬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被 告 鄭裕燕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7636號、第8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韓沅彬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褫奪公權柒年。
鄭裕燕共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扣案水果刀壹支及OPPO、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均含門號SIM卡)各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鄭裕燕與韓沅彬係男女朋友關係,2 人自民國106 年間透過朋友在網路上認識後,於107 年間開始見面交往。因鄭裕燕自幼主要由鄭裕燕之母甲○○照顧及管教,鄭裕燕父親多聽從甲○○之意,而甲○○管教甚嚴,不允許鄭裕燕交男朋友,且平時出門均由鄭裕燕之母甲○○陪同出門,鄭裕燕、韓沅彬見面之機會不多,只能找空檔偷偷見面,平常2 人均利用通訊軟體LINE及FACEBOOK頻繁聯絡,長久下來導致鄭裕燕對父母之管教感到厭煩。於108 年7 月10日20時22分起,鄭裕燕與韓沅彬照例透過LINE聊天時,忽然表示「能不能改父母」、「換了以後就能約會了哦」,因鄭裕燕、韓沅彬2人均深信鬼神之說,對話中常以「乾爸」、「乾媽」稱呼閻羅王或神明,2 人討論到此話題時,韓沅彬曾建議叫「乾爸」、「乾媽」附身讓鄭裕燕之父母重病死亡等方式達成鄭裕燕之目的。鄭裕燕起初也同意,並於7 月11日16時48分起以LINE表示「在不快點我都想自殺了」、「好,明天會用好嗎」、「我很希望明天醒來我爸媽就死了」及於FACEBOOK表示「老公明天一定要讓爸媽死不然我們就分手」。但鄭裕燕後來發現「乾爸」、「乾媽」之行動一直沒有成功,遂逐漸失去耐心,於7 月12日5 時43分起,鄭裕燕與韓沅彬竟共同基於對鄭裕燕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之犯意聯絡,以LINE為如附表一之對話,韓沅彬並於同日8 時許到高雄市○○區○○路○○○ 號全國五金行購買水果刀1 支,然因鄭裕燕叫韓沅彬回家,當日不要前往,所以韓沅彬沒有動手行兇。於7月12日22時15分,韓沅彬因殺意不堅,一度表示「老婆,閻羅王說你怎麼不直接離家出走比較快,不要理妳爸爸媽媽就好」,但鄭裕燕心生不滿而稱「你不想幫我就算了」,韓沅彬因此再度堅定殺意。嗣於翌日一早即7 月13日6 時46分起,鄭裕燕與韓沅彬續承前犯意聯絡,以LINE為如附表二之對話,而共同謀議如何遂行殺甲○○之犯行,韓沅彬並約鄭裕燕等會菜市場停車見,殺鄭裕燕之母甲○○。因甲○○早上均會騎機車載鄭裕燕前往菜市場,韓沅彬曾為見鄭裕燕一面而多次騎車尾隨,因此知悉甲○○騎車之時間與路線,遂於
7 月13日7 時57分許,攜帶前一日購買之水果刀,騎乘車號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尾隨搭載鄭裕燕之甲○○到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之大社果菜市場後,到一旁之停車場埋伏等候。俟甲○○與鄭裕燕買完菜,於同日8 時15分許到該處停車場牽車之際,韓沅彬遂依先前之計畫,衝到甲○○面前,持水果刀一刀刺進甲○○之左頸部,造成甲○○左上頸部單一穿刺傷,刺斷及刺穿左右頸動脈與左頸靜脈致大量出血,當場倒地不起,嗣經送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救,仍於同日9 時12分不治死亡。韓沅彬行兇後將水果刀丟在現場,並騎上開機車將鄭裕燕載離。韓沅彬、鄭裕燕離開現場後,因一時不知如何逃逸,仍騎車返回韓沅彬住處。後來經警在現場扣得行兇水果刀1 支,並組成專案小組,循線查知韓沅彬涉有重嫌,遂於附表三所示時、地,逕行拘提到案,並得其同意搜索該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之後因韓沅彬於警詢時供出鄭裕燕及犯案過程,警方再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持拘票拘提鄭裕燕,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詳後述),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韓沅彬、鄭裕燕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矚重訴卷二第185 頁)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後述爭點外,均據被告韓沅彬、鄭裕燕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矚重訴卷二第206 、217 頁),核與證人即目擊證人葉福財、證人即被告韓沅彬之父母(姓名詳卷)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21至23頁、偵二卷第61至68頁),及證人即被告鄭裕燕父親(姓名詳卷)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驗卷第13至15、103 、107 至
110 頁、偵二卷第55至59頁、矚重訴卷第372 至391 頁)均相符,並有目擊證人指認監視器畫面(偵一卷第27頁)、被告韓沅彬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一卷第47、49至57頁)、被告鄭裕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一卷第59、61至69頁)、全國五金行監視器畫面4 張(偵二卷第145 至147 頁)、韓沅彬手機截圖1 份(偵一卷第73至95頁)、LINE對話紀錄電子檔(偵二卷第181 至263 頁)、現場照片37張(偵一卷第141 至157 、相驗卷第37頁)、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08 年7 月13日診斷證明書(偵一卷第159 頁)、市場停車場外監視器畫面截圖2 張(偵二卷第129 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相字第519 號檢驗報告書(相驗卷第115 至122 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8 年8 月23日法醫理字第1080003845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驗卷第125 至137 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卷第139 頁)、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14張(偵二卷第131 至143 頁)、逃逸路線圖(偵二卷第149 至153 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份(偵二卷第26
7 至269 頁)、扣押物品照片10張(偵二卷第329 至337 頁)、鄭裕燕臉書帳號截圖11張(偵二卷第343 至363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8 年8 月27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872400100 號函及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刑案勘驗報告(矚重訴卷第117 至122 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9 年2 月4 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970273800 號函及所檢附鄭裕燕精神鑑定書(矚重訴卷二第115 至143 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2 月7 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970289200 號函及所檢附韓沅彬精神鑑定書(矚重訴卷二第149 至173 頁)及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事證明確。
二、被告鄭裕燕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承認及不爭執鄭裕燕係共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但仍請法院依全卷內容審酌鄭裕燕是構成共同正犯或教唆犯(矚重訴卷二第206、217 頁)。辯護人另主張鄭裕燕符合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是本案爭點有二,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鄭裕燕就本案犯行是共同正犯亦或教唆犯?
1、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54年釋字第109 號解釋參照)。又教唆犯係指僅有教唆行為者而言,如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當場有所指揮,且就其犯罪實施之方法,以及實施之順序,有所計劃,以促成犯罪之實現者,則其擔任計劃行為之人,與加工於犯罪之實施初無異致,即應認為共同正犯,而不能以教唆犯論(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本無犯罪之意思,因他人之教唆起意犯罪,該教唆之人除於教唆後,又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因其教唆行為已爲實行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正犯外,則僅論以教唆犯(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意即若該教唆之人於教唆後,又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因其教唆行為已爲實行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正犯,不再論以教唆犯。
2、被告鄭裕燕雖未親自實行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是由被告韓沅彬持水果刀一刀刺進被害人甲○○之左頸部,造成甲○○左上頸部單一穿刺傷,刺斷及刺穿左右頸動脈與左頸靜脈致大量出血而死亡。然查:
⑴本院詳細查看被告鄭裕燕與韓沅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對
話紀錄內容,被告鄭裕燕應係爲自己犯罪之意思,不僅教唆韓沅彬起意行兇,且共謀參與如何實行犯罪行為之討論,謀議內容更包括了計畫殺人的地點、方式,有人報警怎麼辦及車子別被發現等細節。
⑵被告鄭裕燕於108 年7 月13日警詢時供稱:我以通訊軟體
LINE傳訊息告訴韓阮彬想要殺我的爸媽,我問韓沅彬說要怎麼讓我爸媽死,韓沅彬說可以請天上的乾爸乾媽來處理,或是真實的殺掉他們,看要是車禍或生重病的方式讓他們死。後來一直到昨日(即108 年7 月12日),我很急著問韓沅彬為什麼我爸媽還沒死,韓沅彬就說可以用刀殺比較快,我就跟他說好,一直到今日,我告訴韓沅彬今天早上會去大社果菜市場買菜,我就叫他去果菜市場外面的停車場等。FACEBOOK是於108 年7 月11日(四)22時52分所傳的,我傳這訊息是因為我跟韓沅彬提要他作法讓爸媽死掉,但過了幾天都沒發生,所以就很急著問韓沅彬,我就告訴他要我爸媽趕快死,不然就要跟他分手,後來12日晚上至13日凌晨,我們就在LINE上討論要怎麼殺死我媽媽,最後決定韓沅彬要拿刀在停車場埋伏,直接刺死我媽媽。因為我爸媽一直不同意我跟韓沅彬在一起,我媽媽叫我跟他分手,我有跟媽媽講說可不可以再給韓沅彬一次機會,媽媽還是不聽,所以當時我就有動機想要殺我媽媽等語(偵一卷第18至19頁);其於偵查中亦坦承:「(今天早上你知道韓沅彬要去菜市場等你及你媽媽?)是。(韓沅彬怎麼知道幾點要到菜市場?)我是前一天晚上跟韓沅彬說」等語(偵一卷第196 頁)。被告鄭裕燕於本院聲羈時亦供述:「(韓沅彬和你什麼關係?)男朋友。(韓沅彬持刀刺殺你母親的過程,你都有在現場?)有。(韓沅彬刺殺你母親是你教唆韓沅彬所為?)是的。(你在108 年7月13日會去大社果菜市場,也是你跟韓沅彬說的?)是的。(你當時就已經知道韓沅彬要持刀殺害你母親?)是的。(為何你會想要教唆韓沅彬持刀殺害你母親?)因為媽媽一直很討厭我很韓沅彬在一起。(提示LINE的對話紀錄,這是你和韓沅彬的對話紀錄?)是的」等語(聲羈卷第
54、56頁)。被告鄭裕燕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妳是前一天就通知被告韓沅彬妳母親隔天早上會到菜市場?)對。(通知被告韓沅彬的目的?)要他殺母親」、「(7月12日當天妳又跟韓沅彬說暫時先回去不要行動,為什麼?)當天我人有點不舒服」、「(妳是說因為妳不舒服,所以你叫韓沅彬先不要行動?)對」、「(警詢時問妳這個案件韓沅彬說是妳教唆,妳回答說是妳教唆,這樣的陳述是正確的嗎?)是」、「(妳在那次對話中也有提到12日晚上至13日凌晨你們在LINE上討論要如何殺死妳媽媽,最後決定韓沅彬要拿刀在停車場埋伏直接刺死妳媽媽,這樣的陳述是正確的嗎?)是」等語(矚重訴卷第53頁、矚重訴卷二第58、59、6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韓沅彬於108 年7 月13日警詢時陳述:是
我女友鄭裕燕於108 年7 月11日先跟我提出,她有以臉書傳訊息給我,內容是:「老公明天一定要讓爸媽死不然我們就分手」,也有以LINE跟我說可不可以讓她爸爸媽媽重病死掉之類的,因為她說受不了爸媽的脾氣,所以才請我想辦法處理,我就跟她說再不行的話我就親手去殺。所以我才決定今天要動手討公道,案發前也有先跟我女朋友講(詳如108 年7 月13日7 時9 分對話紀錄),所以我女友也知道今天我會動手殺她媽媽,女朋友也有同意,而且她還提醒我叫我要把車藏好。是因為我女友於108 年7 月11日與我聊天,我才開始預謀著手犯下此案的。她有跟我一起預先計畫要殺她媽媽等語(偵一卷第12至14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在案發前一天或前二天晚上有無先問過鄭裕燕明天的行程?)有。(是否在LINE上面討論的?)對」、「(請求提示偵二卷第200 頁7 時20分以下LINE對話紀錄,主要你們的對話,你前面是在講車禍,後來你有說『多補幾刀或用手多補打幾次』,7 時22分你說『老婆等等你能不能不要牽媽媽的手』,鄭裕燕說『到攤販嗎?還是在哪裡』,你說『老婆我等等可能會用衝的直接多補幾刀在你媽媽身上讓你媽媽死』『牽車的時候』,以上是否你們討論到有關等一下會在哪裡出現的情況及對話嗎?)是」、「(鄭裕燕在7 時22分問說『到攤販還是那裡』,她這樣對話你就知道她們去哪裡嗎?還是她在問什麼?)講到攤販的位置是在停車場要走過去的那個攤販,剛好我就在停車場。(所以鄭裕燕講到這個話你就知道她們會前往菜市場嗎?)是」、「(在7 時31分你們就已經確定了位置,你說『老婆等等菜市場停車見殺妳媽媽』,她說『好,知道』,所以這時你已經確定她們等會要去菜市場,你們已經約好要在菜市場停車場那邊下手?)對」、「(你在案發前一天即12日早上8 點多買刀後,為何沒有在當天直接下手?)那時候鄭裕燕說她身體不舒服,先不要,怕說她會暈倒,所以我才回家。(所以那天你買刀就要伺機行動嗎?)我有先問鄭裕燕是否要行動,她就說身體不太舒服,血糖低怕會暈倒之類的。(請求提示2799頁LINE對話記錄即偵二卷第241 頁,鄭裕燕說『今天先不要過來』『先回去乖』『聽話』之類的,所以才沒有去做的?)對」、「(你12日買了刀以後沒有馬上行動,於隔天13日案發當天才行動,最主要的原因為何?)我都是看鄭裕燕的決定,我才會行動。12日本來不想買刀,想直接好好跟她家人說,本來不想動手的」、「(請求提示2797頁即偵二卷第238 頁6 時37分以下LINE對話紀錄,6時37分你說『直接拿刀插她的心臟』,鄭裕燕又跟你說『要偷偷殺』,後來6 時41分你有問她說『到時候要騎誰的車子』,6 時42分她說『要騎她媽媽的車子』,後來你在
6 時50分有講說『如果成功的話,先回到你家去打包行李』。這是你們在討論如果當天要怎麼實行的過程嗎?)算是」、「(所以鄭裕燕也知道你要去做並且有跟你討論案件要如何實際去做?)是」、「到現場時,她母親有跟我說要幹嘛之類的,我就轉頭看鄭裕燕對我講說要不要殺,她就點頭,轉回來的時候,我手還停在那邊,我還在看她母親到底要不要跑,我已經不想殺了,她母親就說要幹嘛,當天她母親口氣還可以,可是前幾天還沒發生這種事時,一見到我口氣就不是很好了」、「(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到現場時,你跑出來她母親就問你要幹嘛,你還沒很下定決心,你就看了一下鄭裕燕問她要不要殺,她點了頭,後來你轉頭回去,你還在期待她母親會不會跑,但她母親沒有跑還在質問你說你要幹嘛,所以你就動手,是這個狀況嗎?)對」、「(所以你當時確實有回頭跟鄭裕燕做最後確認?)有」等語(矚重訴卷二第36、37、41、42、47、48、52、53頁)。
⑷由上述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紀錄內容及被告鄭裕燕之供
述、證人韓沅彬之證述可知,被告鄭裕燕除教唆韓沅彬起意行兇外,尚共謀參與如何實行犯罪行為之討論,不僅可指示韓沅彬於108 年7 月12日先不要下手行兇殺鄭裕燕母親,還告知韓沅彬關於鄭裕燕母親於案發當日之行蹤,討論行兇的地點、方式、有人報警怎麼辦及車子別被發現等細節,甚至案發當日在犯罪現場時,韓沅彬還看了鄭裕燕點頭確認後才動手殺人,足認被告鄭裕燕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參與實施殺人(鄭裕燕母親甲○○)罪之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並推由共犯即被告韓沅彬下手實行殺甲○○即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依上述說明,被告鄭裕燕自屬殺甲○○之共同正犯,而非論以教唆犯。
(二)被告鄭裕燕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
1、辯護人雖為被告鄭裕燕辯稱:鄭裕燕各項智力測驗結果均遠低於常人,兼以「畫人測驗」顯示「心智年齡低下,可能是幼稚或退化」、「低自尊、感覺無能力應對外界事務、缺乏獨立性」,且鄭裕燕在填答時較傾向於表現自己爲正常、好的一面,但在各項臨床心理衡鑑中,表現仍不理想,遠低於一般人,且其他判決,案件之被告智力測驗結果均與本案鄭裕燕雷同,甚至優於被告鄭裕燕,但卻認定已達顯著降低,另鑑定報告中可見被告鄭裕燕比較容易衝動用直覺式的解決問題模式,堪認鄭裕燕於行為時,有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罪責等語。
2、然查,鄭裕燕係高職畢業,且由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紀錄內容及被告鄭裕燕於警詢、偵查及審判時之供述,均可判定鄭裕燕知道其與韓沅彬所為是違法的殺人行為,更知悉所殺之人是鄭裕燕的母親。又為求慎重,經辯護人聲請本院將被告鄭裕燕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略以:⑴綜合精神鑑定、心理衡鑑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的資料,依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SM-5 )的診斷準則,案主符合『輕度智能不足』,其症狀表現為在「智力功能(如推論、解決問題、計畫、抽象思考、判斷、學業學習與經驗學習)缺損」、「適應功能缺損,造成個人在獨立與擔當社會責任方面無法達到發展及社會文化的準則」。概念領域部分,在抽象思考、執行功能(即計畫、形成策略、設定優先事項及認知彈性)能力減損;社會領域部分,社交互動方面是不成熟的,如在調節符合年齡表現的情緒和行為方面有困難。⑵案主的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理速度則在輕度障礙水準。面對日常生活的壓力及衝突,進行決策思考、問題解決的能力相比於同年齡者不足,其心智顯得較為幼稚、自我中心、控制慾強,較關注自己的需求,而少在意他人的感受。她的情緒較易怒、衝動性高,難以忍受挫折,傾向於關注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對待,習慣對權威採取消極、反抗的態度;她在與男友的對談紀錄中曾變換身份,但此為出於意識上可控制的角色扮演,並非解離症狀的表現。⑶案主在犯罪行為時,應符合『輕度智能不足』之診斷,臨床上呈現遭受刺激或挫折等壓力源時,出現情緒起伏大與衝動行為,上述強度隨壓力源之大小而有不同,案主自小即受到案父母之保護,鮮少獨立生活與人互動,國小與國中時期都有遭受霸凌之情形,因而使得案父母更加保護案主,進而出現控制金錢與社交之情形,案母強硬介入案主與案男友之感情,並有謾罵與體罰案主之行為,使得案主以反抗與激烈的手段回應此嫌惡源,在犯案的前一天,案主再次因與案男友聯繫,而遭受案母之責罵,加上案主認知能力差、判斷力差、解決問題能力不佳,因而萌生直覺式的解決問題模式,認為案父母死亡就可以不用再遭受約束與控制,用殺死案母以避免嫌惡源的持續出現,雖其知道殺人是犯法之行為,但因智能偏低,無法認知殺人犯行之嚴重性,推論案主在犯罪行為時,可能因其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減低之情形,但未達顯著減低。⑷建議:應給予案主該當之法律責任,強化其法治教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問題解決能力以預防日後再犯等語,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2 月4 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97027380
0 號函及所檢附鄭裕燕精神鑑定書在卷可證(矚重訴卷二第115 至143 頁)。
3、觀上述凱旋醫院對被告鄭裕燕之精神鑑定結果,鄭裕燕雖符合「輕度智能不足」,且在犯罪行為時,雖可能因其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減低」之情形,但「未達顯著減低」。再佐以被告
2 人之LINE對話內容,鄭裕燕就本案犯罪之萌生、謀議及執行,於犯案時均意識清楚,對於犯案之動機、過程均可清楚描述,亦沒有「因其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至於其他判決之被告智力測驗結果是否與鄭裕燕雷同,甚至優於被告鄭裕燕,亦係另案綜合所有資料之鑑定結果,自不得比附援引。從而,被告鄭裕燕並無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辯護人以上述情詞為被告鄭裕燕主張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自非可採。至於鄭裕燕符合「輕度智能不足」部分,本院將於後述量刑事由中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者,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害人甲○○與被告鄭裕燕爲母女之直系血親關係,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鄭裕燕所為共同殺甲○○之犯行,雖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再者,被害人係被告鄭裕燕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但與被告韓沅彬並無身分或特定關係,則被告韓沅彬依刑法第31條第2 項規定,科以通常之刑,即僅論以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
(二)核被告韓沅彬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被告鄭裕燕所為,係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被告2 人就殺害甲○○部分,共同合謀、籌劃犯罪計畫,雙方不但討論犯罪手法、地點、犯後逃逸之情形,被告鄭裕燕對於被告韓沅彬是否下手有控制支配權力,被告2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檢察官原起訴被告鄭裕燕係犯刑法第29條、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被告韓沅彬係犯殺人罪,惟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依卷證資料更正部分犯罪事實,並更正被告鄭裕燕所為係犯刑法第28條、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之共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被告韓沅彬係犯共同殺人罪,並經本院審理時告知上述變更後之罪名(矚重訴卷第173頁、368 頁、矚重訴卷二第30、184 頁),併予敘明。被告鄭裕燕部分,應依刑法第272 條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應予除外。
(三)被告鄭裕燕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鄭裕燕之辯護人於辯論意旨狀中雖有提到:希望法院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然查,被告鄭裕燕雖有「輕度智能不足」,從小未接受特殊教育,有學習遲緩的問題,且自幼鮮少獨立生活與人互動,被害人有控制被告鄭裕燕社交及反對鄭裕燕與韓沅彬交往等情(見鄭裕燕精神鑑定書,矚重訴卷二第117 至143 頁)。然父母要如何管教子女,原本就是相當困難的,既不能過於溺愛及放任,亦不能太過專制。參證人即鄭裕燕之父親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鄭裕燕本身因認知各方面不及一般同年齡的小孩,被害人甲○○因此不去工作努力照顧鄭裕燕,並特別呵護,一直都形影不離,從幼稚園、小學、國中、高職每天接送,且鄭裕燕之學習、成長過程主要都是甲○○在照顧,則被害人甲○○對於鄭裕燕之管教,既係基於對於鄭裕燕之關心與愛護,可謂善盡母職,雖造成鄭裕燕覺得被控制及過度的約束,沒有自己的生活圈,但無明顯過當或虐待等行為,更無任何非殺不可之特殊情狀,則依被告鄭裕燕與被害人甲○○間之雙方互動、案發前相處狀況及孝道之人倫觀念等情狀予以綜合考量,被告鄭裕燕等2 人共同以殺人方式殺害被害人,實「難認被告鄭裕燕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四)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如下:
1、被告韓沅彬部分⑴犯罪之動機、目的:是因為喜歡鄭裕燕,在鄭裕燕之督促
甚至以分手相逼下,失去理智而為本案犯行,希藉此方式可以與鄭裕燕繼續交往。
⑵犯罪之手段:於白天,在大社果菜市場附近的停車場內此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韓沅彬持水果刀一刀刺進被害人甲○○之左頸部,造成甲○○左上頸部單一穿刺傷,刺斷及刺穿左右頸動脈與左頸靜脈致大量出血。
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①韓沅彬家中有父母及弟弟1 人,韓沅彬認為其父母不重視
子女的學業表現,重視品行;其父管教權威,多處罰韓沅彬及其弟罰站或打罵,韓沅彬約國小六年級至國中時期會跟其父頂嘴,韓沅彬與其父關係緊張、衝突,其父不了解韓沅彬的內在想法;韓沅彬認為其母管教子女多講道理,不會處罰子女,認為與其母關係好,會向其母傾訴心情。韓沅彬從小家庭功能不佳,主要照顧者為其父,但其父碰到問題之處理問題多採直接反擊或理論,加上韓沅彬高職即輟學,使其未受到良好的指導及教育,特別是法治觀念及問題解決能力。因此造成韓沅彬法治觀念薄弱,無法認知殺人的嚴重性,而其碰到問題時也往往缺乏合適之因應技巧,只能採取直接反擊的方式,韓沅彬雖知殺人違法,是不對的行為,但因缺乏合適之因應技巧,僅能以宗教方面安撫鄭裕燕,但終究效果不彰,無法達成鄭裕燕的要求,使鄭裕燕不斷給予壓力,多次以分手威脅,造成韓沅彬焦慮度不斷提高,想到鄭裕燕可能與其分手,終究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下手行兇。
②智識程度爲高職肄業。韓沅彬曾短暫就讀幼稚園,但記憶
力不好,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而未就讀,就讀國小(基於保護隱私及避免造成學校困擾,不詳載學校名稱)時,成績表現不佳,但國小五、六年級老師評語略以:個性和善,樸實忠厚,運動能力不錯,會有作業遲交等語,就讀國中時,於102 年經核定有「學習障礙」(閱讀理解),班級人際關係不佳,容易受騙或被同學操弄,課業表現不佳,高職學習表現尚可,但曠課過多,於104 年6 月1 日因經濟困難申請休學(參附件一韓沅彬學習資料夾)。韓沅彬休學後開始就業,曾於加油站(1 年多),黑貓集貨員(1 年多),107 年1 月至5 月服兵役,退伍後曾於汽車美容、塑膠管工廠等工作約1 個月,最後一份工作為黑貓集貨員。
③送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韓沅彬曾被鑑定為學習障礙者,送
衡鑑測得全量表智商落在邊緣智力範圍,顯示韓沅彬處理事情能力不若一般健康成人,特別是複雜性問題,另外韓沅彬性格上稍具膚淺的自信與衝動性。綜合門診鑑定、心理測驗、精神狀態檢查等資料,韓沅彬並未出現符合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 )所述之診斷。根據過往病史及心理測業結果,韓沅彬之智能方面雖未達智能不足之診斷標準(韓沅彬全量表為76,未低於70),但已落在近臨界範圍,顯示其推論、解決問題、計畫、抽象思考、判斷、學業學習與經驗學習能力較正常人不足。
⑷品行:
韓沅彬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
⑸與被害人關係:女友之母親。
⑹犯罪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甲○○死亡之結果,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且本案社會矚目,嚴重危害治安。
⑺犯後態度:自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並
書立悔過書及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已有知錯悔改之意,然因經濟能力等因素,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⑻其他:
①韓沅彬行為時為20歲,被害人之夫及父母(姓名詳卷)均
到庭表示希望本院從輕量刑,被害人之夫更明確表示不希望韓沅彬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希望他們能早回到社會,做一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矚重訴卷第390 至391 頁、矚重訴卷二第64頁)。
②再犯之危險性:凱旋醫院於鑑定書內建議,韓沅彬目前並
無刑法上所定義之精神疾病,精神醫療對其成效有限,應以教育及輔導為主,韓沅彬除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外,於監所矯治教育中建議應加強其法治教育、社交因應技巧之訓練,以提升其守法、判斷能力與問題解決技巧,以預防日後再犯。另經本院審理時觀察其犯罪後之表現及對於未來之規劃,認其已深知悔悟,經此次論罪科刑後及如於監所矯治教育中加強其法治教育,社交因應技巧之訓練後,再犯之可能性不高。
2、被告鄭裕燕部分⑴犯罪之動機、目的:鄭裕燕母親甲○○管教較嚴,與鄭裕
燕關係形影不離,且認為高中交男友太早,反對並阻止鄭裕燕與韓沅彬交往,鄭裕燕則認為高中階段交男友是合理的,與男友見面機會不多,且不滿甲○○每日檢查鄭裕燕手機,長久下來對甲○○之管教感到厭煩,衝突頻率增加。鄭裕燕因而一時糊塗及情緒衝動,想要不再被約束,而共犯本案犯行,希藉此方式可以與韓沅彬繼續交往。
⑵犯罪之手段:鄭裕燕教唆韓沅彬起意行兇,並共謀參與如
何實行犯罪行為之討論,且於前一日向韓沅彬告知甲○○隔天早上會去菜市場,推由韓沅彬於白天,在大社果菜市場附近的停車場內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持水果刀一刀刺進被害人甲○○之左頸部,造成甲○○左上頸部單一穿刺傷,刺斷及刺穿左右頸動脈與左頸靜脈致大量出血。
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①鄭裕燕為獨生女,鄭裕燕出生數月後,家屬感覺鄭裕燕反
應較慢,包括說話等表現,但從未就醫,國小一年級時老師因鄭裕燕認知、學習能力遲緩,建議鄭裕燕轉至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但其母專職照顧鄭裕燕,且考量交通因素,未讓鄭裕燕轉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鄭裕燕家庭分工傳統,男主外女主內,其父是家庭決策者與經濟來源,其母懷孕後離職,專職擔任家管,其父母關係和睦。其父平常忙於工作,與鄭裕燕較少互動,鄭裕燕的教養多由其母負責,其母會主動向其父說明鄭裕燕狀況,其父母會盡可能滿足鄭裕燕的要求與期待,平常少以體罰方式管教鄭裕燕,多以口頭告誡。因其父母認為鄭裕燕能力差,對鄭裕燕較保護,平日鄭裕燕與其母(被害人)形影不離,關係緊密,包括一起吃飯、逛街、睡覺等,直到案發前三個月,其母鼓勵鄭裕燕要獨立,鄭裕燕才分房獨自睡。而其母的生活重心皆在鄭裕燕身上,平常除看電視無休閒嗜好,也少朋友往來,人際互動狹小,可能對鄭裕燕有過度的約束,其母認為要為鄭裕燕負責一輩子。鄭裕燕認為其母的個性溫柔,對於鄭裕燕的功課不要求,但對於鄭裕燕網路交友與交男友難接受,認為國中、高中太早,而鄭裕燕認為高中階段交男友是合理的,認為其母管教嚴格。鄭裕燕就學期間建教合作與實習的所得由其父母保管於戶頭,需要時再由其父母領取給鄭裕燕,每月約200 元,主要用於用餐,如果有額外花費,可以再向其父母領取。畢業後未就業。
②智識程度爲高職畢業。鄭裕燕國小時人際關係普通,國小
三、四年級曾遭同學捉弄;就讀國中時,自述就學期間學業表現與人際關係中等,有2 個好友,亦曾遭3 名男同學恐嚇要錢,而自行拿取家中財物,後被其父知道後而遭受體罰。高職因參加活動或競賽、勤學而記小功,亦曾因功課遲交等而被警告。在校三年成績幾乎都是倒數名次,鄭裕燕母親經常載她上下課,對她照顧備至。老師於三下的輔導資料中記載:鄭裕燕個性內向,不擅言詞,很少跟班上同學互動,下課經常拿手機講電話,喜歡上網結交朋友(參附件二鄭裕燕學習資料夾)。
③送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鄭裕燕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理
速度在輕度障礙水準,面對日常生活的壓力及衝突,進行決策思考、問題解決的能力相比於同年齡者不足,其心智顯得較為幼稚、自我中心、控制慾強,較關注自己的需求,而少在意他人的感受。她的情緒較易怒、衝動性高,難以忍受挫折,傾向於關注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對待,習慣對權威採取消極、反抗的態度。
⑷品行:
鄭裕燕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
⑸與被害人關係:被害人為其母親部分,已構成刑之加重事由,不重複評價。
⑹犯罪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甲○○死亡之結果,以及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且本案社會矚目,嚴重危害治安。
⑺犯後態度:自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並
書立悔過書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及其他家屬,已有知錯悔改之意。
⑻其他:
①鄭裕燕行為時年紀僅19歲,被害人之夫及父母(姓名詳卷
)均到庭表示原諒鄭裕燕,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被害人之夫更明確表示不希望鄭裕燕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希望他們能早回到社會,做一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矚重訴卷第390 至391 頁、矚重訴卷二第64頁)。
②再犯之危險性:凱旋醫院於鑑定書內建議,應給予鄭裕燕
該當之法律責任,強化其法治教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問題解決能力以預防日後再犯。另經本院審理時觀察其犯罪後之表現及對於未來之規劃,認其多次哭泣並表示悔悟,經此次論罪科刑後及如於監所矯治教育中加強其法治教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問題解決能力後,再加上家人表示願意原諒及支持,再犯之可能性亦不高。
3、本院綜合上情,並考量對於被告2 人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相應責任刑罰之犯罪應報,矯正被告2 人並使被告2 人復歸社會之特別預防,適切發揮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之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之一般預防功能,復參考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對本案建議之量刑區間與建議刑度,再特別考量鄭裕燕有輕度智能不足,上述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以及被告2 人均尚年輕,20歲以後的人生寶貴黃金時期需在監悔過,且被告2 人日後均仍需回歸社會等一切情狀後,就被告2 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性質,認均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併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四、沒收部分:扣案水果刀1 支及OPPO、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均含門號
SIM 卡,門號詳卷)各1 支,分別為被告韓沅彬、鄭裕燕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韓沅彬、鄭裕燕陳述甚明(矚重訴卷第193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物,檢察官未聲請沒收,且經本院審酌後亦認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偵查起訴,檢察官蔡婷潔、駱思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周佑倫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韓沅彬(簡稱韓)與鄭裕燕(簡稱鄭)於108年7 月12
日之LINE對話┌─────┬────────────────────┐│時 間│對話內容摘要(括號文字是錯字的真意) │├─────┼────────────────────┤│05:43-45 │鄭:老公成功嗎? ││ │ 誰可以幫我 ││ │ 我看我們不用是(試)婚紗了 │├─────┼────────────────────┤│05:58 │韓:殺手殺你爸爸媽媽,殺手再不行,我自己││ │ 請(親)自出馬 ││ │鄭:好 │├─────┼────────────────────┤│06:15-16 │鄭:要怎麼殺啊 ││ │韓: 老婆我會衝後面你媽沒注意的時候就殺你││ │ 媽媽 │├─────┼────────────────────┤│06:20-23 │鄭:你敢殺嗎? ││ │韓:老婆我敢 ││ │ 老婆我那麼狠(恨)你媽媽爸爸,我當然││ │ 敢殺 ││ │ 老婆我有很多方式可以殺你媽媽爸爸,用││ │ 酒加打火機給燒了或拿刀殺 │├─────┼────────────────────┤│06:31-39 │鄭:你要在哪裡殺啊 ││ │韓:老婆你等等有去全聯或路邊我一定殺 ││ │ 老婆我隨時隨地都能殺 ││ │鄭:如果有人看到呢 ││ │韓:老婆我一定會殺完帶你走人 ││ │鄭:但是要先打暈吧 ││ │韓:有人看我就說看三小,有人看我也會把那││ │ 個人打暈 ││ │鄭:打暈比較好處理 ││ │韓:老婆等等七點多八點多你媽媽一定先死亡││ │鄭:好的 ││ │韓:老婆我直接拿刀往你媽的心臟插下去 ││ │鄭:你要偷偷殺哦 ││ │韓:老婆我要偷偷殺或光芒(明)正大殺 ││ │ 老婆我都可以我已經看你媽媽爸爸不爽很││ │ 久了也超狠 ││ │鄭:偷偷殺 │├─────┼────────────────────┤│07:12-19 │鄭:記得不要被我媽發現你哦 ││ │韓:老婆遵命 ││ │鄭:等等一定要成功 ││ │韓:老婆等等能成功的話直接先回到你家行李││ │ 打包 ││ │鄭:你知道心臟在哪哦 ││ │韓:心臟都在左邊 ││ │鄭:你等一下一定要成功 ││ │韓:老婆遵命 │├─────┼────────────────────┤│07:23-28 │鄭:從背後殺可以到心臟嗎? ││ │韓:老婆可以 ││ │ 老婆我還會用你媽媽脖子 ││ │鄭:那從背後吧 ││ │韓:老婆最脆弱的地方頭脖子太陽穴跟心臟 ││ │鄭:好的 ││ │韓:老婆我會從這些脆弱的地方打砍殺 ││ │鄭:你手腳要快 ││ │ 記得不要讓我媽發現你 ││ │鄭:你殺完我們要去哪裡 ││ │韓:老婆遵命我等等直接買刀打火機快速把你││ │ 媽媽殺完 ││ │鄭:好 │├─────┼────────────────────┤│07:43 │韓:老婆我準備出門了要騎車買武器了 ││ │鄭:好 │├─────┼────────────────────┤│08:10-12 │韓:老婆我直(只)能光芒(明)正大殺人了││ │鄭:今天先不要 ││ │ 你別過來 ││ │ 先回去乖 ││ │韓:老婆我的刀好力(利) ││ │鄭:聽話 ││ │韓:老婆大人好的 │└─────┴────────────────────┘附表二:韓沅彬(簡稱韓)與鄭裕燕(簡稱鄭)於108年7 月13
日之LINE對話┌─────┬────────────────────┐│時 間│對話內容摘要(括號文字是錯字的真意) │├─────┼────────────────────┤│06:46-48 │鄭:我看我們不用是(試)婚紗了 ││ │ 我希望等等就能結束一切 │├─────┼────────────────────┤│07:22-29 │韓:老婆等等你能不能不要牽媽媽的手 ││ │鄭:到攤販嗎?還是哪裡 ││ │韓:老婆我等等有可能會用衝的直接多補幾刀││ │ 在你媽媽身上讓你媽媽死,牽車的時候或││ │ 停車的時候 ││ │鄭:車子別被發現 ││ │韓:老婆攤販也是可以不要有人給我報警之類││ │ 的 ││ │鄭:報警怎麼辦 ││ │韓:老婆我的車子我會先藏好 ││ │ 老婆我就一直躲警察不讓警察發現我 ││ │鄭:好,我媽騎車有辦法有辦法嗎? ││ │韓:老婆殺完你媽媽我們夫妻快跑 ││ │ 老婆有阿 ││ │鄭:我媽騎車怎麼弄啊 ││ │韓:老婆你媽停車時候我快速拿刀砍你媽媽的││ │ 右手在(再)來脖子 ││ │鄭:要砍哪裡 ││ │韓:老婆騎車一樣我一手拿刀一手騎車不然就││ │ 是你媽看到我就跟我講話我就忙(馬)上││ │ 殺光明正大在你媽面前殺你媽媽 │├─────┼────────────────────┤│07:30-39 │鄭:你就一手拿刀一手騎車吧注意安全 ││ │韓:老婆等等菜市場停車見殺你媽媽 ││ │鄭:好到 ││ │ 但是我會怕畫面 ││ │ 車子藏好 ││ │鄭:我走我媽後面你用衝的 ││ │韓:老婆好的 ││ │鄭:你大概多久能好啊 ││ │韓:老婆忙(馬)上就能好我只要殺脆弱的 ││ │ 地方 │├─────┼────────────────────┤│07:40-41 │韓:老婆你等等要讓我一條大斷(段)的路讓││ │ 我衝殺你媽媽 ││ │鄭:好的 │└─────┴────────────────────┘附表三:108 年7 月13日13時許,在韓沅彬位於高雄市○○區○
○路○○○ 巷○○弄○ ○○ 號住處查扣之物┌───┬─────────────┬────────┐│編 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OPPO黑色手機1 支 │含門號SIM 卡,門││ │ │號詳偵一卷第57頁│├───┼─────────────┼────────┤│ 2 │黑色短褲1 件 │犯案所穿 │├───┼─────────────┼────────┤│ 3 │黑色外套1 件 │犯案所穿 │├───┼─────────────┼────────┤│ 4 │黑色安全帽1 頂 │ │├───┼─────────────┼────────┤│ 5 │雨衣1 件 │犯案後所穿 │└───┴─────────────┴────────┘附表四:108 年7 月13日19時許查扣之物┌───┬─────────────┬────────┐│編 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SAMSUNG手機1 支 │含門號SIM 卡,門││ │ │號詳偵一卷第69頁│├───┼─────────────┼────────┤│ 2 │白色上衣1 件 │案發日所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