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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6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3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博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博任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未經許可過失進入要塞管制區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博任本應注意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海軍基地係屬國防部依要塞堡壘地帶法公告之要塞管制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且依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未經要塞司令許可,於民國108年5月9日8時許,由高雄市○○區○○街○○巷附近,穿越大水溝誤入左營區海軍基地之管制區,步行深入約1公里後,嗣經執行要塞管制區巡查之海軍陸戰隊作戰官廖仲凱發現,通報高雄憲兵隊處理,因而查獲。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林博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廖仲凱於警詢之證述

(三)國防部公告左營軍港、壽山要塞管制區範圍圖1張、現場及蒐證照片23張。

三、核被告所為,已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第6條第1款之規定,係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過失進入要塞管制區罪。爰審酌被告在未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下,誤闖左營海軍基地,即擅自進入已經國防部公告列為要塞管制區內,其所為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究非故闖要塞堡壘地帶,且其誤闖入之時間尚短,所生危害堪稱非鉅;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附錄論罪之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6條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0條犯第6 條第1 款或第7 條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10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