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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6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7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福財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福財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福財係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實際使用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加以管制,竟於民國96年間,向地主陳昭銘借用上開土地,開設ok砂石場並於其上堆置砂石,未依法作農業使用,進而遭高雄市政府以107年9月5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2457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命應於107年12月14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陳福財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仍未將上開土地恢復農業使用。嗣經高雄市大社區公所派員於108年4月18日前往上開土地會勘,發現陳福財仍未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或拆除之,始悉全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變異點資訊、照片4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7年3月15日會勘紀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7年4月18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731098400號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7月30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738861500號函、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6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22184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107年9月5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2457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8年3月7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30610200號函、108年4月18日拍攝之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高雄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科予罰鍰,並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屆期仍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之行為,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土地經主管機關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仍租用上開土地在其上堆置砂石經營砂石場以營利,而未作農業使用,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恢復原狀,對於環境影響甚鉅,完全喪失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實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違反之目的(在供經營砂石場使用)、違規使用土地範圍及期間(面積約0.2公頃,期間長達十餘年),可徵其違規使用強度較高,對環境影響程度亦非輕;兼衡被告前未受有徒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