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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8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91號

108年度簡字第1392號108年度簡字第1886號108年度簡字第188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29、6230、8539、11679 、11681 號、108 年度偵字第154 、1815、1816、4816號)、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11703 號、108年度偵字第85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32 、243 、592 、614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李柏緯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柏緯明知其並無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物品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欺犯行。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兒童及少年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者,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所明定。查告訴人黃○○係民國00年00月生、李○○係00年00月生、張○○係00年0 月生、許○○係00年0 月生等情,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足佐,於本案發生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之少年,爰依上開規定不記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資訊(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至四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8罪);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雖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犯詐欺取財罪一語,固非無見,惟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詐術使告訴人劉○○代為繳納網路遊戲幣之款項,藉此獲取因他人代為清償而免除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網路遊戲幣之價金債務,乃取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非告訴人劉○○所付款項之具體財物,依上說明,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是公訴意旨所起訴之法條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逕予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就上開所犯18次詐欺取財罪及1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告訴人黃○○、李○○、張○○、許○○於本案發生時,皆

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一節,固如前述,然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所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雖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經查,依告訴人黃○○、李○○、張○○、許○○等人所證述遭詐騙之情節及被告供述之內容顯示,渠等均係透過臉書私訊聯繫,對話內容係有關購買球鞋或衣物及以匯款之方式給付價金等事項,並未敘及年籍資料,且非以面交之方式進行交易,又遍查全卷復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案發當時可知悉或預見上開告訴人等4 人為少年,則本案既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就上開告訴人等4 人之少年身分有所認識或預見,依上開說明,即不得適用前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並加重其刑。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

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4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105 年7 月6 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9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規定,復考量被告於出監後不到1 年即再為本案各犯行,足見其所展現出之法敵對意識非微,仍不無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節存在,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俾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應認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就本案被告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以資懲惕。

㈣辯護人固以被告少不更事,一時迷惘,事後已坦認犯行,態

度良好之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輕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經查,被告係因缺錢,多次以傳訊不同被害人佯稱有商品欲出售之方式,詐騙各被害人匯款而取得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認在卷,可見被告係因經濟困難而實施本件犯行,並非遭人脅迫或迫於無奈始而為之,其犯罪緣由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且案發當時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並無難以謀生之情形,不思循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利用上開「假網路交易、真詐財」之方式牟利,復衡諸被告於不到1 年間共為本案19次犯行,依其犯罪情節及手段,實難認有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未合。且辯護人所述被告上開情狀,均已在本院以下依刑法57條規定為刑罰裁量時予以審酌,核非屬刑法第59條酌減事由,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併予陳明。

㈤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明知自

己並無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物品可供出售,竟以上揭詐騙方式詐取被害人財物及獲得不法利益,不僅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甲○○、戊○○成立調解,而有調解筆錄2 份附卷可查,態度尚可;暨考量其教育程度、動機、目的、手段暨各次所詐取款項及利益之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 款明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本案分別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罪行,其犯罪時間俱在106 年5 月至12月間,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又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乃於有期徒刑4 月以上至5 年2 月以下範圍內,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至告訴人甲○○雖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然因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並於105 年7 月6 日執行完畢一事,業如前述,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等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未合,自尚無從予以宣告緩刑。

五、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 、

3 、4 、6 至10、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四所示犯行而分別詐得之現金,及為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而詐得相當於新臺幣13,000元之財產上利益,均係本案被告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主文項下(詳附表一編號1 、3 、4 、6 至10、附表二至四)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並依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㈡至被告已與告訴人甲○○、戊○○成立調解一事,業如前述

,依該調解內容,被告如能確實履行,已足以剝奪其該等部分之犯罪利得,若未能履行,告訴人甲○○、戊○○亦得持前揭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適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就此等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5 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謝肇晶、倪茂益、蔡宗聖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391號【107 年度偵字第6229

、6230、8539、11679 、11681 號、108 年度偵字第

154 號】)┌─┬────┬───┬───────────────┬─────┬──────────┬───────────┬──────────┐│編│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主文 ││號│ │ │ │時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5 │丁○○│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5 月│簡○○所有高雄○○郵│①告訴人丁○○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3日晚│(已提│李文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24日7 時46│局000-0000000000000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間某時許│告) │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丁○○│分許,匯款│號帳戶(簡○○所涉幫│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發送訊息,佯稱其有丁○○欲購買│7,060 元 │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ADIDAS牌球鞋及衣服可出售云云├─────┤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④簡○○所有高雄○○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106 年5 月│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沒││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25日15時12│確定) │ 戶交易歷史清單。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右列帳戶。嗣因丁○○僅收到仿冒│分許,匯款│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之鞋子2 雙後發現受騙,而報警處│7,200 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理。 │ │ │ │ │├─┼────┼───┼───────────────┼─────┼──────────┼───────────┼──────────┤│2 │106 年5 │甲○○│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5 月│同上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7日某│(已提│李柏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之│27日,匯款│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許 │告) │「高雄最便宜」社團,並以通訊軟│6,050 元 │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體Messenger 向甲○○發送訊息,├─────┤ │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其有甲○○欲購買之iPhone鋼│106 年6 月│ │④被告以Messenger 私訊│ ││ │ │ │化玻璃桌可出售云云,致甲○○陷│3 日,匯款│ │ 告訴人甲○○之資料。│ ││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9,000 元 │ │⑤簡○○所有高雄○○郵│ ││ │ │ │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 │ │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 ││ │ │ │因甲○○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戶交易歷史清單。 │ ││ │ │ │,而報警處理。 │ │ │ │ │├─┼────┼───┼───────────────┼─────┼──────────┼───────────┼──────────┤│3 │106 年6 │丙○○│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6 月│同上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15日17│(已提│李柏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15日17時49│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時35分許│告) │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丙○○│分許,匯款│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發送訊息,佯稱其有丙○○欲購買│15,240元 │ │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ADIDAS牌球鞋(型號:BY9952、│ │ │④被告以Messenger 私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WOMENS SIZE )可出售云云,致翁│ │ │ 告訴人丙○○之資料。│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沒││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 │ │⑤簡○○所有高雄○○郵│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 │ │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戶。嗣因丙○○遲未收到貨品始發│ │ │ 戶交易歷史清單。 │,追徵其價額。 ││ │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 │ │ │ │├─┼────┼───┼───────────────┼─────┼──────────┼───────────┼──────────┤│4 │106 年6 │庚○○│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6 月│同上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15日18│(已提│李柏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15日18時許│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許 │告) │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庚○○│,匯款 │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發送訊息,佯稱其有庚○○欲購買│10,160元 │ │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ADIDAS牌球鞋(型號:NMD_R1)│ │ │④被告以Messenger 私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2 雙可出售云云,致庚○○陷於錯│ │ │ 告訴人庚○○之資料。│壹萬零壹佰陸拾元沒收││ │ │ │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⑤簡○○所有高雄○○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黃│ │ │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裔涵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 │ │ 戶交易歷史清單。 │追徵其價額。 ││ │ │ │報警處理。 │ │ │ │ │├─┼────┼───┼───────────────┼─────┼──────────┼───────────┼──────────┤│5 │106 年6 │戊○○│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6 月│同上 │①被害人戊○○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15日18│ │李柏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15日20時46│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許 │ │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戊○○│分許,匯款│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發送訊息,佯稱其有戊○○欲購買│15,240元 │ │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ADIDAS牌球鞋(型號:NMD )可│ │ │④簡○○所有高雄○○郵│ ││ │ │ │出售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 │ │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 │ │ 戶交易歷史清單。 │ ││ │ │ │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戊○○遲│ │ │ │ ││ │ │ │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 │ │ │ ││ │ │ │理。 │ │ │ │ │├─┼────┼───┼───────────────┼─────┼──────────┼───────────┼──────────┤│6 │106 年6 │辛○○│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6 月│方○○所有○○○○郵│①告訴人辛○○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1日12│(已提│李柏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22日17時37│局00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21分許│告) │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辛○○│分許,匯款│號帳戶(方○○所涉幫│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發送訊息,佯稱其有辛○○欲購買│4,680 元 │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ADIDAS牌灰色球鞋(型號:NMD │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④方○○所有○○○○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可出售云云,致辛○○陷於錯誤│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肆仟陸佰捌拾元沒收,││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確定) │ 戶交易歷史清單。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楊○│ │ │⑤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照│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收到錯誤之貨品始發覺受騙,而│ │ │ 片。 │徵其價額。 ││ │ │ │報警處理。 │ │ │ │ │├─┼────┼───┼───────────────┼─────┼──────────┼───────────┼──────────┤│7 │106 年6 │己○○│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 │106 年6 月│同上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5日11│(已提│LINE向己○○發送訊息,佯稱其有│25日,匯款│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時許 │告) │己○○欲購買之球鞋可出售云云,│5,680 元 │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致己○○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 │③存摺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106 年6 月│ │④被告以LINE私訊告訴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列帳戶。嗣因己○○收到仿冒之球│26日,匯款│ │ 己○○之資料。 │參萬零壹拾元沒收,於││ │ │ │鞋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24,330元 │ │⑤方○○所有○○○○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戶交易歷史清單。 │其價額。 ││ │ │ │ │ │ │⑥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照│ ││ │ │ │ │ │ │ 片。 │ │├─┼────┼───┼───────────────┼─────┼──────────┼───────────┼──────────┤│8 │106 年9 │黃○○│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陳○○所有○○商銀○│①告訴人黃○○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8 日7 │(已提│文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8 日7 時11│○分行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許 │告) │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黃○○發送│分許,匯款│帳戶(陳○○所涉幫助│②證人陳○○於警詢及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訊息,佯稱其有黃○○欲購買之 │13,000元(│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 查中之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DIDAS牌(型號:V2 350)球鞋可│起訴書誤載│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③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出售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並│為13,160元│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④陳○○所有○○○○銀│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應予更正│定) │ 行○○分行帳戶之開戶│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黃○○遲│) │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 │ │ │價額。 ││ │ │ │理。 │ │ │ │ │├─┼────┼───┼───────────────┼─────┼──────────┼───────────┼──────────┤│9 │106 年9 │壬○○│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楊○○持用、楊○○所│①告訴人壬○○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15日4 │(已提│文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15日14時23│有之○○商業銀行000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47分許│告) │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壬○○發送│分許,匯款│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證人楊○○於警詢及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訊息,佯稱其有壬○○欲購買之 │6,000 元 │楊○○、楊○○所涉幫│ 查中之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DIDAS牌球鞋可出售云云,致謝○│ │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③存摺影本。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 │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④被告以Messenger 私訊│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右列金額至李柏緯透過楊○○所借│ │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告訴人壬○○之資料。│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得之右列帳戶。嗣因壬○○遲未收│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⑤楊○○所有○○銀行帳│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確定) │ 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 易明細。 │ │├─┼────┼───┼───────────────┼─────┼──────────┼───────────┼──────────┤│10│106 年12│李○○│李柏緯於左列時間登入「臉書」社│106 年12月│樂購蝦皮有限公司000-│①告訴人李○○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5 日13│(已提│群網站,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5 日13時29│0000000000000000號第│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29分 │告) │向李○○發送訊息,佯稱其有李○│分許,匯款│三方支付虛擬帳戶 │②證人陳○○、方○○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欲購買之MCQUEEN 牌球鞋可出售│12,120元 │ │ 警詢時之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云云,致李○○陷於錯誤,並於右│ │ │③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④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沒││ │ │ │。嗣因李○○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 │ │ 年3 月12日樂購蝦皮字│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受騙,而報警處理。 │ │ │ 第0000000000P 號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107 年4 月25日樂購蝦│,追徵其價額。 ││ │ │ │ │ │ │ 皮字第0000000000P 號│ ││ │ │ │ │ │ │ 函。 │ ││ │ │ │ │ │ │⑤門號00000000000 號通│ ││ │ │ │ │ │ │ 聯調閱查詢單。 │ │└─┴────┴───┴───────────────┴─────┴──────────┴───────────┴──────────┘附表二:(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392號【107 年度偵字第

11703 號、108 年度偵字第853 號】)┌─┬────┬───┬───────────────┬─────┬──────────┬───────────┬──────────┐│編│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主文 ││號│ │ │ │時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9 │劉○○│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Cot │106 年9 月│林○○持用、林○○所│①告訴人劉○○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得利罪,││ │月22日前│(已提│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22日19時10│有之○○銀行○○分行│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某時許 │告) │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劉○○發送│分許,匯款│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證人林○○於警詢及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訊息,佯稱其有劉○○欲購買之 │13,000元 │林○○所涉詐欺取財罪│ 查中之供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DIDAS牌球鞋可出售云云,致劉○│ │嫌部分,另經臺灣雲林│③○○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陷於錯誤,而願向其購買。李柏│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易明細。 │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 │ │ │緯見已取信劉○○,遂以暱稱「 │ │起訴處分確定) │④林○○所有○○銀行○│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ID5個字」向林○○表示欲購買等 │ │ │ ○分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值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網路│ │ │ 史明細批次查詢。 │價額。 ││ │ │ │遊戲幣,並索取繳費代碼,再告知│ │ │⑤告訴人劉○○與被告(│ ││ │ │ │上揭代碼供劉○○繳款,劉○○遂│ │ │ 暱稱「Cot As M」)私│ ││ │ │ │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訊對話資料。 │ ││ │ │ │額至右列帳戶後,林○○遂將等值│ │ │⑥網路遊戲幣交易明細及│ ││ │ │ │之網路遊戲幣撥入李柏緯之帳戶內│ │ │ 林○○與被告(暱稱「│ ││ │ │ │,李柏緯因而取得免予支付網路遊│ │ │ ID5 個字」)之交易資│ ││ │ │ │戲幣之價金共13,000元之財產上不│ │ │ 料。 │ ││ │ │ │法利益。嗣因劉○○發現被告使用│ │ │ │ ││ │ │ │之上開臉書帳號突然刪除始發覺受│ │ │ │ ││ │ │ │騙,而報警處理。 │ │ │ │ │├─┼────┼───┼───────────────┼─────┼──────────┼───────────┼──────────┤│2 │106 年11│張○○│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吉祥│106 年11月│樂購蝦皮有限公司000-│①告訴人張○○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7日前│(已提│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之「│27日21時49│0000000000000000號第│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某時許 │告) │球鞋交易中」社團,並以通訊軟體│分許,匯款│三方支付虛擬帳戶 │②網路匯款交易明細。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Messenger 向張○○發送訊息,佯│14,060元 │ │③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其有張○○欲購買之ADIDAS牌(│ │ │ 年3 月13日函附之左列│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型號:yeezy boost 350 V2灰橘色│ │ │ 虛擬帳戶交易紀錄。 │壹萬肆仟零陸拾元沒收││ │ │ │2.0 )球鞋可出售云云,致張○○│ │ │④告訴人張○○與被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暱稱「吉如意」)私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張○○遲│ │ │ 對話資料。 │追徵其價額。 ││ │ │ │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 │ │ │ ││ │ │ │理。 │ │ │ │ │└─┴────┴───┴───────────────┴─────┴──────────┴───────────┴──────────┘附表三:(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886號【108 年度偵字第4816

號】)┌─┬────┬───┬───────────────┬─────┬──────────┬───────────┬──────────┐│編│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主文 ││號│ │ │ │時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11│許○○│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吉祥│106 年11月│樂購蝦皮有限公司000-│①告訴人許○○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7日10│(已提│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27日16時4 │0000000000000000號第│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1 分許│告)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許○○發│分許,匯款│三方支付虛擬帳戶 │②證人林○○於警詢時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送訊息,佯稱其有許○○欲購買之│9,860 元 │ │ 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OW玫瑰外套可出售云云,致許○○│ │ │③證人方○○於警詢時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證述。 │玖仟捌佰陸拾元沒收,││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李柏緯再以「│ │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babyjing880114」帳號登入「蝦皮│ │ │ 機交易明細。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拍賣」網站,以許○○所匯入之款│ │ │⑤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徵其價額。 ││ │ │ │項向該網站暱稱「000000」、「 │ │ │ 年1 月30日樂購蝦皮字│ ││ │ │ │000000000 」帳號之林○○購買遊│ │ │ 第0000000000號、107 │ ││ │ │ │戲點數。嗣因許○○遲未收到貨品│ │ │ 年1 月30日樂購蝦皮字│ ││ │ │ │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 │ │ 第0000000000號、107 │ ││ │ │ │ │ │ │ 年3 月27日樂購蝦皮字│ ││ │ │ │ │ │ │ 第0000000000P 號函。│ │├─┼────┼───┼───────────────┼─────┼──────────┼───────────┼──────────┤│2 │106 年11│陳○○│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吉祥│106 年11月│樂購蝦皮有限公司000-│①告訴人陳○○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8日某│(已提│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29日7 時17│0000000000000000號第│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許 │告) │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陳○○發送│分許,匯款│三方支付虛擬帳戶 │②證人林○○於警詢時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訊息,佯稱其有陳○○欲購買之 │13,150元 │ │ 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DIDAS牌(型號:yeezy boost │ │ │③證人方○○於警詢時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350 V2 beluga )球鞋可出售云云│ │ │ 證述。 │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沒││ │ │ │,致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 │④存款帳戶查詢及存摺交│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李│ │ │ 易明細。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柏緯再以「babyjing880114」帳號│ │ │⑤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追徵其價額。 ││ │ │ │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陳○○│ │ │ 年1 月30日樂購蝦皮字│ ││ │ │ │所匯入之款項,向該網站暱稱「 │ │ │ 第0000000000號、107 │ ││ │ │ │000000」、「000000000 」帳號之│ │ │ 年1 月30日樂購蝦皮字│ ││ │ │ │林○○購買遊戲點數。嗣因陳○○│ │ │ 第0000000000號、107 │ ││ │ │ │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 │ │ 年3 月27日樂購蝦皮字│ ││ │ │ │處理。 │ │ │ 第0000000000P 號函。│ │├─┼────┼───┼───────────────┼─────┼──────────┼───────────┼──────────┤│3 │106 年12│陳○○│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吉祥│106 年12月│樂購蝦皮有限公司000-│①告訴人陳○○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3 日10│(已提│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之「│3 日17時許│0000000000000000號第│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8 分許│告) │球鞋交易中」社團,並以通訊軟體│,匯款 │三方支付虛擬帳戶 │②證人林○○於警詢時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Messenger 向陳○○發送訊息,佯│8,500 元 │ │ 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其有陳○○欲購買之NIKE牌(型│ │ │③證人方○○於警詢時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號:AIRFORCE)球鞋可出售云云,│ │ │ 證述。 │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致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④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李柏│ │ │ 易明細。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緯再以「babyjing880114」帳號登│ │ │⑤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價額。 ││ │ │ │入「蝦皮拍賣」網站,以陳○○所│ │ │ 年1 月30日樂購蝦皮字│ ││ │ │ │匯入之款項,向該網站暱稱「 │ │ │ 第0000000000號、107 │ ││ │ │ │chris8」、「chrispaa2 」帳號之│ │ │ 年1 月30日樂購蝦皮字│ ││ │ │ │林○○購買遊戲點數。嗣因陳○○│ │ │ 第0000000000號、107 │ ││ │ │ │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 │ │ 年3 月27日樂購蝦皮字│ ││ │ │ │處理。 │ │ │ 第0000000000P 號函。│ ││ │ │ │ │ │ │⑥告訴人陳○○與被告(│ ││ │ │ │ │ │ │ 暱稱「吉如意」)私訊│ ││ │ │ │ │ │ │ 對話資料。 │ ││ │ │ │ │ │ │⑦臉書網頁列印資料。 │ │└─┴────┴───┴───────────────┴─────┴──────────┴───────────┴──────────┘附表四:(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887號【108 年度偵字第1815

、1816號】)┌─┬────┬───┬───────────────┬─────┬──────────┬───────────┬──────────┐│編│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主文 ││號│ │ │ │時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8 │朱○○│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文東│106 年8 月│吳○○之高雄○○郵局│①告訴人朱○○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5日12│(已提│」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以通│25日15時12│000 -00000000000000 │ 及偵查中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時1 分許│告) │訊軟體Messenger 向朱○○發送訊│分許,匯款│號帳戶(吳○○所涉共│②ATM交易明細。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息,佯稱其有朱○○欲購買之 │18,060元 │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③吳○○所有高雄○○郵│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DIDAS牌球鞋(型號:350 V2)可│ │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出售云云,致朱○○陷於錯誤,而│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④告訴人朱○○與被告(│壹萬捌仟零陸拾元沒收││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 │確定) │ 暱稱「文東」)私訊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朱○○僅│ │ │ 話頁面列印資料。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收到與原約定買賣款式之球鞋價差│ │ │⑤「臉書」社群軟體帳號│追徵其價額。 ││ │ │ │約新臺幣10,000元之球鞋1 雙後發│ │ │ 暱稱「文東」之網頁列│ ││ │ │ │現受騙,而報警處理。 │ │ │ 印資料。 │ │├─┼────┼───┼───────────────┼─────┼──────────┼───────────┼──────────┤│2 │106 年8 │廖○○│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文東│106 年9 月│陳○○之○○商銀○○│①告訴人廖○○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29日22│(已提│」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以通│5 日20時2 │分行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時14分許│告) │訊軟體Messenger 向廖○○發送訊│分許,匯款│帳戶(陳○○所涉共同│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息,佯稱其有廖○○欲購買之球鞋│7,200 元 │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③陳○○所有○○商銀○│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可出售云云,致廖○○陷於錯誤,│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料。 │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 │ │ │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廖○○│ │定) │④告訴人廖○○與被告(│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 │ │ 暱稱「文東」)私訊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處理。 │ │ │ 話頁面列印資料。 │價額。 ││ │ │ │ │ │ │⑤「臉書」社群軟體帳號│ ││ │ │ │ │ │ │ 暱稱「文東」之網頁列│ ││ │ │ │ │ │ │ 印資料。 │ │├─┼────┼───┼───────────────┼─────┼──────────┼───────────┼──────────┤│3 │106 年9 │宋○○│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文東│106 年9 月│同上 │①告訴人宋○○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6 日20│(已提│」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以通│6 日20時59│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時59分許│告) │訊軟體Messenger 向宋○○發送訊│分許,匯款│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息,佯稱其有宋○○欲購買之球鞋│18,500元 │ │③陳○○所有○○商銀○│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可出售云云,致宋○○陷於錯誤,│ │ │ ○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 │ │ 料。 │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 │ │ │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宋○○│ │ │④「臉書」社群軟體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警│ │ │ 暱稱「文東」之網頁列│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處理。 │ │ │ 印資料。 │徵其價額。 │├─┼────┼───┼───────────────┼─────┼──────────┼───────────┼──────────┤│4 │106 年9 │沈○○│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暱稱「文東│106 年9 月│同上 │①告訴人沈○○於警詢時│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 │月7 日21│(已提│」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並以通│7 日21時44│ │ 之證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時44分許│告) │訊軟體Messenger 向沈○○發送訊│分許,匯款│ │②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息,佯稱其有沈○○欲購買之 │16,920元 │ │③陳○○所有○○商銀○│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ADIDAS牌(型號:yeezy 350 )布│ │ │ ○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鞋可出售云云,致沈○○陷於錯誤│ │ │ 料。 │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沒││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 │④「臉書」社群軟體帳號│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沈佳│ │ │ 暱稱「文東」之網頁列│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勳遲未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而報│ │ │ 印資料。 │,追徵其價額。 ││ │ │ │警處理。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