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1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威宗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440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369 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威宗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李威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余長德(下稱告訴人)於偵查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查封日及拍賣日拍攝之冷氣機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90 號民事判決、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3448 號執行卷影本(含債權憑證、執行命令、查封筆錄、查封物品清單、拍賣動產筆錄)、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 日橋院秋106 司執恭43448 字第1079006601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39 條原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39 條第1 項則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
139 條第1 項所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與罰金刑之刑度均已提高,是行為後之新法顯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39 條之規定處斷。
㈡按刑法第139 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乃在查封之後,執行法
院拍定並已交付動產或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又刑法第139 條之「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指不侵及封印之印文及記章,而實施保全中不應為之一切行為而言。再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固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要件,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亦即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而隨時可以聲請執行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9 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及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損害債權罪處斷。
㈢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對其有債權,且已取得執行名義,
並就如附表所示之物予以查封,竟然擅自除去法院封條,並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冷氣以對調之方式予以隱匿,非僅欠缺法紀觀念,更有損害告訴人之債權,且迄未賠償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行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其前復無任何犯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查封冷氣之價值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39 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查封標的物之名稱 │數量│備註 │├──┼──────────────┼──┼──────┤│ 1 │RANSO牌液晶電視 │1 台│被告保管 │├──┼──────────────┼──┼──────┤│ 2 │三洋牌窗型冷氣 │1 台│同上 │├──┼──────────────┼──┼──────┤│ 3 │台熱牌萬里晴乾衣機 │1 台│同上 │├──┼──────────────┼──┼──────┤│ 4 │三陽牌機車(車號:000-000 )│1 輛│告訴人保管 │├──┼──────────────┼──┼──────┤│ 5 │福特牌汽車(車號:000-0000)│1 輛│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