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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2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瑞麟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瑞麟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在上開土地搭建鐵皮建物、設置圍牆,及鋪設水泥地面」補充為「於民國101年間某日,擅自在上開土地搭建鐵皮建物、設置圍牆,及鋪設水泥地面,作為製造鷹架工廠使用」;證據部分另補充「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8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22295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瑞麟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 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高雄市政府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而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21 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擅自在上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鋪設水泥地面及興建鐵皮建物,充作製造鷹架工廠以牟利,而未作農業使用,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恢復原狀,使之完全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顯其對於國土利用之忽視,附酌量被告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約0.14公頃)、期間(約8年)、違規使用目的經營工廠,其使用強度對環境具體影響程度甚鉅;惟念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068號被 告 張瑞麟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

3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瑞麟係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在上開土地搭建鐵皮建物、設置圍牆,及鋪設水泥地面,未依法做農業使用。高雄市政府以民國107年9月26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26422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應於107年12月28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張瑞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仍未將上開土地恢復農業使用。嗣經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派員於108年1月8日前往上開土地會勘,發現張瑞麟仍未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或拆除之,始悉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張瑞麟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岡山區公所107年7月27日高市岡區民字第10731072700號函,及所附之非都市土地現況使用查報表。

㈢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7年8月3日高市農務字第10732202800號函。

㈣高雄市政府107年9月26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732642200號函

,及所附之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㈤高雄市岡山區公所108年1月8日高市岡區民字第10830048000號函,及所附現況照片。

二、查被告張瑞麟有前揭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期命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後,仍未依限恢復。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請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濬程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