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65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緯選任辯護人 張清凱律師被 告 呂怡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50、5668、6226、6561、8259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167 、168 、
169 、170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1676 、11677 、11678 、11680 、12919 號、108 年度偵字第459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10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柏緯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呂怡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㈠李柏緯明知其並無球鞋、衣服等商品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附表二編號1至29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方式訛詐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使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李柏緯之指示,將附表二編號1 至29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中,再自行提領或要求不知情之友人代為提領而花用殆盡;復於附表二編號30至49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30至49所示方式訛詐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使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二編號30至49所示款項匯入如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中,李柏緯再以「babyjing0323」、「babyjing880114」等帳號登入蝦皮網站,並以各該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購買遊戲點數,復將遊戲點數儲值在「老子有錢」、「星城online」等手機遊戲帳戶內,供己遊玩或轉換成現金花用。㈡又李柏緯為取得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乃要求呂怡婷幫其收購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呂怡婷雖預見率爾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能被用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犯行,卻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9 月間某日,在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之仁美國小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李柏緯,又旋於取得李宗庭、傅瑄尹如附表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接續於106 年10月間某日,在仁美國小將上開2 金融帳戶資料交予李柏緯,李柏緯隨即在誆騙如附表二編號11至15、27、50、51所示之被害人時,指示各該陷於錯誤之被害人將遭詐騙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帳戶。嗣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警方並分別於106 年11月17日、同年12月7 日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兒童及少年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者,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所明定。查被害人孔○㷍係00年0 月生、陳○杰係00年00月生、梁○為係00年00月生、王○方係00年0 月生、陳○綸係00年0 月生、陳○隆係00年
0 月生、魏○柏係00年00月生等情,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足佐,於本案發生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之少年,爰依上開規定不記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資訊(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緯、呂怡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二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被告李柏緯部分:
1.核被告李柏緯就附表二編號1 至4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9罪)。檢察官就被告李柏緯移送併辦之部分犯罪事實(即107 年度偵字第11676 、11677、11678 、11680 號併辦意旨書【下稱A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至9 、107 年度偵字第12919 號併辦意旨書【下稱
B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5 及108 年度偵字第4593號併辦意旨書),核與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即107 年度偵字第2250、5668、6226、6561、8259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
167 、168 、169 、170 號起訴書【下稱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至13、16至24、40)全然一致,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究。再被告李柏緯就附表二編號5 、24、46所示時、地,分別係以單一「佯稱有貨品欲出售」之施用詐術行為,致被害人沈奐穆陷於錯誤而先後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4,000 元、被害人詹智霖陷於錯誤而先後給付13,500元及16,500元、被害人杜星輯陷於錯誤而先後給付27,000元及7,000 元,其時間皆屬密接,且分係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俱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又被告李柏緯就上開所犯49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另被告李柏緯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
1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4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
3 案嗣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105 年7 月6 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9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規定,復考量被告李柏緯於出監後不到1 年半即再為本案各犯行,足見其所展現出之法敵對意識非微,仍不無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節存在,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俾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應認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就本案被告李柏緯所犯上開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以資懲惕。
㈡被告呂怡婷部分:
核被告呂怡婷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檢察官就被告呂怡婷移送併辦之部分犯罪事實(即B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5 ),核與其前揭遭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即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至13)完全一致,為同一案件;而如B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所示被害人(羅浚瑋、吳佳佳)匯款之附表一編號3 所示帳戶既同為被告呂怡婷所提供,該部分核與本案起訴被告呂怡婷幫助詐欺部分(即接續提供附表一編號1 至
3 所示帳戶)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範圍即本院審理範圍所及,本院依法自當併予審理,附此指明。被告呂怡婷於106 年9 月、10月間,分別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3 所示帳戶予被告李柏緯使用之行為,其時間上係屬密接,故被告呂怡婷上開行為,既均於密切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種類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自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另被告呂怡婷以一接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被告李柏緯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1至15、27、50、51所示之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呂怡婷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害人孔○㷍、陳○杰、梁○為、王○方、陳○綸、陳○隆
、魏○柏於本案發生時,皆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一節,固如前述,然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
1 項所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雖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經查,依被害人孔○㷍、陳○杰、梁○為、王○方、陳○綸、陳○隆、魏○柏等人所證述遭詐騙之情節及被告李柏緯供述之內容顯示,渠等均係透過臉書私訊聯繫,對話內容係有關購買球鞋等物及以匯款之方式給付價金等事項,並未敘及年籍資料,且非以面交之方式進行交易;又依現存卷證資料所示,僅得認定被告呂怡婷對於其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一情有所知悉,然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呂怡婷對被告李柏緯施用詐術之對象係未成年人乙節亦同有認識,遍查全卷復無證據足認被告2 人於案發當時可知悉或預見上開被害人等7 人為少年,則本案既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2 人主觀上就上開被害人等7 人之少年身分有所認識或預見,依上開說明,即不得適用前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並加重其刑。㈣辯護人固以被告李柏緯少不更事,處事失慮,事後已坦認犯
行,態度良好之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輕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經查,被告李柏緯係因缺錢,多次以傳訊不同被害人佯稱有商品欲出售之方式,詐騙各被害人匯款而取得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李柏緯於警、偵訊時供認在卷,可見被告李柏緯係因經濟困難而實施本件犯行,並非遭人脅迫或迫於無奈始而為之,其犯罪緣由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且案發當時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並無難以謀生之情形,不思循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利用上開「假網路交易、真詐財」之方式牟利,復衡諸被告李柏緯於不到10月間共為本案49次犯行,依其犯罪情節及手段,實難認有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未合。且辯護人所述被告李柏緯上開情狀,均已在本院以下依刑法57條規定為刑罰裁量時予以審酌,核非屬刑法第59條酌減事由,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附此陳明。
㈤本院審酌被告李柏緯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明知自己並無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詐騙方式」欄所示之物品可供出售,竟以上揭詐騙方式詐取被害人財物及獲得不法利益,不僅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呂怡婷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且可得預見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為他人取得,可能用以遂行詐欺犯罪或不法用途使用,竟輕信被告李柏緯,率爾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被告李柏緯使用,而使被告李柏緯得以掩蓋自己身分而詐取他人財物得逞,除造成本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因而分別受有財產上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並危害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互信關係,增加遭受詐騙之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擾亂社會正常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均非足取;惟念及被告李柏緯、呂怡婷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並各與部分被害人焦遠志、梁○為、王○方、郭俊賢、羅婉榛、黃子瑋及黃柏勳成立調解,被告呂怡婷更已實際賠付25,000元予黃柏勳等節,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等件附卷可證,可徵渠等態度非差;暨考量其等參與本案犯罪之角色及程度,教育程度、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李柏緯各次所詐取款項及獲利之金額高低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李柏緯所犯,各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呂怡婷所犯,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 款明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本院分別審酌被告李柏緯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所示罪行,其犯罪時間俱在106 年4 月至107 年1月間,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又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被告李柏緯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㈥至辯護人、被害人羅婉榛、黃柏勳雖均具狀請求給予被告2
人緩刑之機會等語。然因被告李柏緯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並於105 年7 月6 日執行完畢,而被告呂怡婷亦曾於106年6 月28日經高雄地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82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並宣告緩刑3 年,復於106 年11月2 日經同院以106 年簡上字222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緩刑期間自106 年11月2 日起至109 年11月1 日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考,核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等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未合,自均尚無從予以宣告緩刑。
五、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李柏緯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10、12、14至17、19至
36、38至48所示犯行而分別詐得之現金,均係本案被告李柏緯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李柏緯所犯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詳附表二編號1 至8 、10、12、14至17、19至36、38至48)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並依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㈡又被告李柏緯已與被害人焦遠志、梁○為、王○方、郭俊賢
、羅婉榛、黃子瑋成立調解一事,業如前述,依該等調解內容,被告李柏緯如能確實履行,已足以剝奪其該部分之犯罪利得,若未能履行,被害人焦遠志、梁○為、王○方、郭俊賢、羅婉榛、黃子瑋亦得持前揭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李柏緯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適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李柏緯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就此等部分(即被告李柏緯如附表二編號9 、11、13、18、37、49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呂怡婷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本件並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歷歷,此外,經核全案卷證,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呂怡婷因交付前揭銀行帳戶而實際取得利益,爰不就被告呂怡婷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併此陳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表四編號3 、5 至8 、11所
示之物,均係被告李柏緯所有或無正當理由所取得以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俱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㈣末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及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物均非被
告2 人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至7 及附表四編號1 、2 、4 、10、12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均尚難認與本案有何關連,亦不予宣告沒收。
六、退併辦部分: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A 併辦意
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起訴被告李柏緯部分係同一犯罪事實,而移送本院併辦審理等語。惟查,如A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被害人(趙泊涵、林庭佑)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832 、94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8 年1 月8 日確定),均未經本案起訴,且與本案起訴被告李柏緯部分核屬數罪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該部分(即
A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11)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㈡又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B 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
罪事實,亦認與本案起訴被告李柏緯部分屬法律上一罪,而移送本院併予審理等語。然如B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所示之被害人(羅浚瑋、吳佳佳)部分,除皆未經本案起訴外,且與本案起訴被告李柏緯部分復核屬數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該部分(即B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特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提起公訴;檢察官謝肇晶、李廷輝、黃聖淵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告李柏緯使用之帳戶│帳戶來源 │備註 │├──┼──────────┼─────────┼─────────┤│1 │中國信託銀行 │被告李柏緯向被告呂│ ││ │000000000000號帳戶(│怡婷所取得。 │ ││ │戶名:呂怡婷) │ │ │├──┼──────────┼─────────┼─────────┤│2 │台北富邦銀行 │被告李柏緯透過被告│李宗庭業經臺灣臺南││ │000000000000號帳戶(│呂怡婷,以新臺幣 │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 │戶名:李宗庭) │4,000 元之價格向李│易字第1756號判決處││ │ │宗庭所收購取得。 │有期徒刑3 月,並經││ │ │ │上訴駁回而告確定。│├──┼──────────┼─────────┼─────────┤│3 │台北富邦銀行 │被告李柏緯透過被告│傅瑄尹業經臺灣臺南││ │000000000000號帳戶(│呂怡婷向傅瑄尹所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戶名:傅瑄尹) │得。 │107 年度偵字第 ││ │ │ │10074 號為不起訴處││ │ │ │分確定。 │├──┼──────────┼─────────┼─────────┤│4 │台灣中小企銀 │被告李柏緯在微信群│蔡松延業經高雄地院││ │00000000000 號帳戶(│組向身分不詳之人所│以107 年度簡字第 ││ │戶名:蔡松延) │購得。 │2192號判決處拘役50││ │ │ │日確定。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柏緯向友人翁│翁紗紗業經橋頭地檢││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紗紗借用帳戶,翁紗│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戶名:翁紗紗) │紗遂提供帳戶號碼供│偵字第2250、8259號││ │ │被告李柏緯匯款。 │、107 年度偵緝字第││ │ │ │167 號為不起訴處分││ │ │ │確定。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柏緯向友人莊│莊堯仲業經橋頭地檢││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堯仲借用帳戶,莊堯│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戶名:莊堯仲) │仲遂提供帳戶號碼供│偵字第2250、8259號││ │ │被告李柏緯匯款。 │、107 年度偵緝字第││ │ │ │167 號為不起訴處分││ │ │ │確定。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柏緯向友人林│林宛儒業經臺灣高雄││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宛儒借用帳戶提款卡│地方檢察署(下稱高││ │(戶名:林宛儒) │。 │雄地檢署)檢察官以││ │ │ │107 年度偵字第5236││ │ │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 │。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柏緯向友人莊│莊東霖業經高雄地檢││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東霖借用帳戶,莊東│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 │(戶名:莊東霖) │霖遂提供帳戶號碼供│偵字第21460 號為不││ │ │被告李柏緯匯款。 │起訴處分確定。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柏緯向友人吳│吳宜靜業經高雄地檢││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宜靜借用帳戶,吳宜│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戶名:吳宜靜) │靜遂提供帳戶號碼供│偵字第143 號為不起││ │ │被告李柏緯匯款。 │訴處分確定。 │├──┼──────────┼─────────┼─────────┤│10 │合作金庫銀行 │被告李柏緯向友人吳│吳若語業經橋頭地檢││ │0000000000000 號帳戶│若語借用帳戶,吳若│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戶名:吳若語) │語遂提供帳戶號碼供│偵字第2250、8259號││ │ │被告李柏緯匯款。 │、107 年度偵緝字第││ │ │ │167 號為不起訴處分││ │ │ │確定。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柏緯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戶名:李柏緯) │ │ │├──┼──────────┼─────────┼─────────┤│12 │合作金庫銀行 │被告李柏緯向友人李│李威成業經橋頭地檢││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威成借用帳戶,李威│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戶名:李紫瑄) │成遂將不知情之胞妹│偵字第805 號為不起││ │ │李紫瑄之帳戶交予被│訴處分確定。 ││ │ │告李柏緯使用。 │ │└──┴──────────┴─────────┴─────────┘附表二:
┌─┬────┬───┬───────────────┬─────┬────┬─────────┬─────────────┐│編│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匯入帳戶│相關證據 │主文 ││號│ │ │ │時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9 │胡允崴│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胡允崴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5日某│(已提│Cot 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5日11時54│號5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胡允崴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向胡允崴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8,20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使胡允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列帳戶。 │ │ │ │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2 │106 年9 │孔○㷍│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同上 │1.告訴人孔○㷍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0日某│(90年│Cot 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3日13時46│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0 月生│孔○㷍刊登欲購買ADIDAS牌 │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真實│ULTRABOOST奧運金色US11球鞋之訊│5,50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息,即以私訊向孔○㷍佯稱其有貨│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籍詳卷│品可出售云云,使孔○㷍陷於錯誤│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已提│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告) │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3 │106 年9 │陳麗慧│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同上 │1.告訴人陳麗慧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2日22│(已提│Cot 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5日23時59│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陳麗慧刊登欲購買ADIDAS牌YEEZY │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BOOST 350 球鞋之訊息,即以私訊│20,06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向陳麗慧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陳麗慧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使陳麗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 之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列帳戶。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4 │106 年9 │劉國榮│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同上 │1.告訴人劉國榮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2日8 │(已提│Cot 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5日22時48│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15分許│告) │劉國榮刊登欲購買YEEZY 350V2 球│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鞋之訊息,即以私訊向劉國榮佯稱│16,5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劉國榮陷│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5 │106 年10│沈奐穆│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0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沈奐穆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2日15│(已提│Tang Eason」登入臉書社群網站「│12日17時58│號4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ADIDAS NMD Yeezy boost交流區」│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社團,見沈奐穆刊登欲購買球鞋之│10,0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訊息,即以私訊向沈奐穆佯稱其有│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11所示之物││ │ │ │貨品可出售云云,使沈奐穆陷於錯├─────┤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誤而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106 年10月│ │ │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12日18時2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分許,匯款│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4,000 元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6 │106 年10│林佳穎│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0月│同上 │1.告訴人林佳穎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1日某│(已提│Tang Eason」登入臉書社群網站「│12日12時54│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國內外設計師牌買賣交流區」社團│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見林佳穎刊登欲購買特定款式球│19,00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鞋之訊息,即以私訊向林佳穎佯稱│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林佳穎之│表四編號3 、5 、11所示之物││ │ │ │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林佳穎陷│ │ │ 之資料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7 │106 年10│魏佑任│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0月│同上 │1.告訴人魏佑任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0日6 │(已提│文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魏佑│11日23時32│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46分許│告) │任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以私│分許,匯款│ │2.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訊向魏佑任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18,500元至│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云,使魏佑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11所示之物││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右列帳戶。 │ │ │ │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6 年10│陳○杰│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某帳號登入│106 年10月│同上 │1.告訴人陳○杰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3日某│(88年│臉書社群網站「國內外設計師牌買│13日20時14│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00月生│賣交流區」社團,見陳○杰刊登欲│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真實│購買特定款式球鞋之訊息,即以私│7,079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訊向陳○杰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11所示之物││ │ │籍詳卷│云,使陳○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已提│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 │ │ │幣柒仟零柒拾玖元沒收,於全││ │ │告) │右列帳戶。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6 年9 │焦遠志│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焦遠志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9日某│(已提│Cot 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19日15時4 │號6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焦遠志刊登欲購買2雙ADIDAS牌球 │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鞋之訊息,即以私訊向焦遠志佯稱│8,90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焦遠志陷│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收。 ││ │ │ │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10│106 年9 │徐榮良│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9 月│同上 │1.告訴人徐榮良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2日11│(已提│Cot As M」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3日15時54│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43分許│告) │徐榮良之子徐以諾欲購買ADIDAS牌│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球鞋之訊息,即以私訊向徐以諾佯│18,5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徐以諾│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徐榮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 │ │ │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帳戶。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11│106 年11│梁○為│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梁○為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 日7 │(88年│Tang Eason」登入臉書社群網站,│2 日19時5 │號3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00月生│見梁○為刊登欲購買巴黎世家鞋之│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真實│訊息,即以私訊向梁○為誆稱其有│19,00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貨品可出售,並傳送傅瑄尹之身分│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梁○為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籍詳卷│證、駕照照片予梁○為,佯稱自己│ │ │ 資料 │收。 ││ │ │,已提│即為傅瑄尹本人云云,梁○為因而│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告)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 │ │ │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12│106 年11│陳信呈│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同上 │1.告訴人陳信呈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 日20│(已提│Tang Eason」登入臉書社群網站「│3 日15時45│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國內外設計師牌買賣交流區」社團│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見陳信呈刊登欲購買鞋子之訊息│19,00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即以私訊向陳信呈誆稱其有貨品│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陳信呈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可出售,並傳送傅瑄尹之身分證、│ │ │ 之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駕照照片予陳信呈,佯稱自己即為│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傅瑄尹本人云云,使陳信呈陷於錯│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母親劉貞秀│ │ │ │追徵其價額。 ││ │ │ │之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 │ │ │ ││ │ │ │之右列帳戶。 │ │ │ │ │├─┼────┼───┼───────────────┼─────┼────┼─────────┼─────────────┤│13│106 年11│王○方│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同上 │1.告訴人王○方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3 日18│(91年│Tang Eason」登入臉書社群網站,│3 日19時1 │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48分許│0 月生│見王妤方刊登欲購買ADIDAS牌球鞋│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真實│之訊息,即以私訊向王○方佯稱其│17,56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並傳送被告傅│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王○方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籍詳卷│瑄尹之駕照照片以取信王○方,王│ │ │ 資料 │收。 ││ │ │,已提│○方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告) │,以其母親陳珮綺之帳戶匯款右列│ │ │ │ ││ │ │ │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14│106 年10│郭同佑│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0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郭同佑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6日20│(已提│吉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Bape│27日17時17│號2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台灣買賣專區」社團,見郭同佑刊│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登欲購買連帽襯衫之訊息,即以通│6,56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訊軟體向郭同佑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8 所示之物││ │ │ │售云云,使郭同佑陷於錯誤而於右│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 │ │ │幣陸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定之右列帳戶。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06 年10│黃柏勳│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0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黃柏勳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4日6 │(已提│吉祥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4日18時12│號1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黃柏勳刊登欲購買ADIDAS球鞋之訊│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息,即向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11,88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使黃柏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6 所示之物││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列帳戶。 │ │ │ │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06 年8 │羅浩原│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8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羅浩原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6日某│(已提│文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羅浩│16日11時21│號7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原刊登欲購買ADIDAS YEEZY BOOST│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0 球鞋之訊息,即向羅浩原佯稱│18,0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羅浩原陷│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17│106 年8 │鍾賢緯│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8 月│同上 │1.告訴人鍾賢緯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5日10│(已提│文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鍾賢│15日13時8 │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緯刊登欲購買喬丹籃球鞋之訊息,│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即向鍾賢緯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6,50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云,使鍾賢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右列帳戶。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18│106 年8 │郭俊賢│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8 月│同上 │1.告訴人郭俊賢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5日9 │(已提│文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郭俊│15日13時22│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17分許│告) │賢刊登欲購買ADIDAS 350款式球鞋│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之訊息,即向郭俊賢佯稱其有貨品│18,5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可出售云云,使郭俊賢陷於錯誤而│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 │ │ │收。 ││ │ │ │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19│106 年8 │闕君翰│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登入臉│106 年8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闕君翰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3 日0 │(已提│書社群網站「Yeezy 買賣交易區(│3 日0 時27│號8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27分前│告) │台灣)」社團,見闕君翰刊登欲購│分許,匯款│帳戶 │2.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某時許│ │買YEEZY BOOST 350V2 球鞋之訊息│13,000元至│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即向闕君翰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云云,使闕君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 │ │ │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之右列帳戶。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20│106 年8 │王承惟│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登入臉│106 年8 月│同上 │1.告訴人王承惟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6 日19│(已提│書社群網站「Yeezy 買賣交易區(│7 日14時16│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43分許│告) │台灣)」社團,見王承惟刊登欲購│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買350V2 球鞋之訊息,即向王承惟│11,0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王承│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21│106 年8 │劉上瑋│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登入臉│106 年8 月│同上 │1.告訴人劉上瑋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5 日某│(已提│書社群網站「Yeezy 買賣交易區(│5 日17時4 │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台灣)」社團,見劉上瑋刊登欲購│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買ADIDAS球鞋之訊息,即向劉上瑋│13,50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劉上│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劉上瑋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22│106 年8 │張理筌│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嗣變│106 年8 月│同上 │1.告訴人張理筌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0日某│(已提│更帳號名稱為「文東」)登入臉書│10日19時26│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社群網站,見張理筌刊登欲購買 │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ADIDAS球鞋之訊息,即向張理筌佯│19,1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張理筌│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萬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23│106 年8 │鄭君浩│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嗣變│106 年8 月│同上 │1.告訴人鄭君浩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6 日11│(已提│更帳號名稱為「文東」)登入臉書│7 日16時55│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43分許│告) │社群網站「Yeezy 買賣交易區(台│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灣)」社團,見鄭君浩刊登欲購買│15,00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球鞋之訊息,即向鄭君浩佯稱其有│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鄭君浩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貨品可出售云云,使鄭君浩陷於錯│ │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誤而委託友人黃兆偉於右列時間,│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帳戶。 │ │ │ │追徵其價額。 │├─┼────┼───┼───────────────┼─────┼────┼─────────┼─────────────┤│24│106 年7 │詹智麟│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7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詹智麟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3日某│(已提│Bowei Li」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3日19時47│號9 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詹智麟刊登欲購買鑰匙圈吊飾及行│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李吊牌之訊息,即向詹智麟佯稱其│13,5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詹智麟陷於│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106 年7 月│ │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23日22時11│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分許,匯款│ │ │其價額。 ││ │ │ │ │16,500元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25│106 年7 │蔡士傑│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登入臉│106 年7 月│附表一編│1.被害人蔡士傑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31日9 │ │書社群網站,見蔡士傑刊登欲購買│31日9 時23│號10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23分許│ │限量款球鞋之訊息,即向蔡士傑佯│分後之某時│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蔡士傑│許,匯款 │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14,080元至│ │ 訊被害人蔡士傑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右列帳戶 │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肆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26│106 年8 │林珈名│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登入臉│106 年8 月│同上 │1.被害人林珈名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4 日10│ │書社群網站,見林珈名刊登欲購買│6 日7 時19│ │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 │捲尺之訊息,即向林珈名佯稱其有│分許,匯款│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貨品可出售云云,使林珈名陷於錯│2,600 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訊被害人林珈名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27│106 年10│羅秦 │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0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羅秦於警詢│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7日4 │(已提│吉祥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 │27日15時24│號2 所示│ 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25分許│告) │Bape台灣買賣專區」社團,見羅秦│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刊登欲購買衣服之訊息,即以通訊│7,20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軟體向羅秦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右列帳戶 │ │ │表四編號3 、5 、8 所示之物││ │ │ │云,使羅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 │ │ │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列帳戶。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28│106 年4 │陳依孺│陳依孺之子王冠文在網路得知李柏│106 年4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陳依孺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0日某│(已提│緯販售潮T 之訊息,遂透過LINE通│20日14時1 │號11所示│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訊軟體與李柏緯聯絡,李柏緯即告│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以每件1,680 元云云,王冠文乃轉│1,680 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告陳依孺,使陳依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陳依孺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 │ │ 子王冠文之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指定之右列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29│106 年8 │莊顥 │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8 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莊顥於警詢│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6日12│(已提│文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莊顥│26日12時45│號12所示│ 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45分前│告) │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莊顥│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某時許│ │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莊顥│16,000元至│ │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右列帳戶 │ │ 訊告訴人莊顥之資│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30│106 年7 │陳○綸│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本名登入臉│106 年7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陳○綸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8日21│(89年│書社群網站,見陳○綸刊登欲購買│28日23時49│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36分許│0 月生│球鞋之訊息,即向陳○綸佯稱其有│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真實│貨品可出售云云,使陳○綸陷於錯│4,16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8942號帳│ 訊告訴人陳○綸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籍詳卷│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已提│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告)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31│106 年11│葉承弦│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被害人葉承弦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1日13│ │歐立夫」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葉│11日13時26│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 │承弦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葉承弦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5,30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使葉承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8471號帳│ 訊被害人葉承弦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32│106 年11│陳志睿│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陳志睿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2日14│(已提│歐立夫」登入臉書社群網站「 │13日18時47│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ADIDAS NMD Yeezy boost交流區」│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社團,見陳志睿刊登欲購買球鞋之│13,550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訊息,即向陳志睿佯稱其有貨品可│右列帳戶 │7920號帳│ 訊告訴人陳志睿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出售云云,使陳志睿陷於錯誤而於│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參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106 年11│許家瑋│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許家瑋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2日14│(已提│歐立夫」登入臉書社群網站「球鞋│12日14時55│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55分前│告) │交易中!!!」社團,見許家瑋刊│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某時許│ │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許家瑋│5,550 元至│00000000│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許家│右列帳戶 │0384號帳│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戶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34│106 年11│高宜敬│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高宜敬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3日10│(已提│歐立夫」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高│13日10時後│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宜敬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之某時許,│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高宜敬詢問有無購買特定款式球鞋│匯款7,200 │00000000│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之意願,使高宜敬陷於錯誤而同意│元至右列帳│5953號帳│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戶 │戶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35│106 年11│陳○隆│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陳○隆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5日7 │(89年│吉祥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5日8 時1 │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30分許│0 月生│陳○隆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真實│向陳○隆詢問有無購買特定款式球│7,21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鞋之意願,使陳○隆陷於錯誤而同│右列帳戶 │3175號帳│ 訊告訴人陳○隆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籍詳卷│意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已提│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告)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36│106 年11│楊子奇│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楊子奇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4日1 │(已提│吉祥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新│24日2 時42│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9 分許│告) │. 球鞋交易中! ! !!!」社團,│分許,匯款│000-0000│2.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見楊子奇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7,030 元至│00000000│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即向楊子奇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右列帳戶 │8493號帳│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云,使楊子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戶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 │ │ │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右列帳戶。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37│106 年11│羅婉榛│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羅婉榛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4日8 │(已提│吉祥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24日14時25│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羅婉榛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向羅婉榛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13,330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使羅婉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3582號帳│ 訊告訴人羅婉榛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 │戶 │ 資料 │收。 ││ │ │ │列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38│106 年11│李允文│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樂購蝦皮│1.被害人李允文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5日某│ │吉如意」登入臉書社群網站「US12│25日8 時6 │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 │球鞋交流買賣」社團,見李允文登│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李允文佯│9,11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李允文│右列帳戶 │9437號帳│ 訊被害人李允文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39│106 年12│黃俊淵│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2月│樂購蝦皮│1.被害人黃俊淵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30日12│ │李晨」登入臉書社群網站「潮舍- │30日12時12│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12分前│ │買賣交易區(球鞋、潮流單品)」│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某時許│ │社團,見黃俊淵刊登欲購買球鞋之│8,00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訊息,即向黃俊淵佯稱其有貨品可│右列帳戶 │3006號帳│ 訊被害人黃俊淵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出售云云,使黃俊淵陷於錯誤而於│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40│106 年12│劉吉朋│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2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劉吉朋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4日3 │(已提│鄭吉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劉│24日18時26│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7 分許│告) │吉朋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劉│分許,匯款│000-0000│2.被告以通訊軟體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吉朋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13,130元至│00000000│ 訊告訴人劉吉朋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劉吉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右列帳戶 │3942號帳│ 資料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 │戶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戶。 │ │ │ │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107 年1 │施舜文│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施舜文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9 日15│(已提│鄭吉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Bape│9 日21時49│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30分許│告) │台灣買賣專區」社團,見施舜文刊│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登欲購買外套之訊息,即向施舜文│8,50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施舜│右列帳戶 │3646號帳│ 訊告訴人施舜文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42│107 年1 │劉書興│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劉書興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9 日11│(已提│鄭吉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劉│9 日21時36│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30分 │告) │書興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劉書興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17,000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使劉書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5519號帳│ 訊告訴人劉書興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43│107 年1 │楊志偉│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楊志偉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6 日某│(已提│鄭吉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Bape│6 日11時52│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台灣買賣專區」社團,見楊志偉刊│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登欲購買外套之訊息,即向楊志偉│18,800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楊志│右列帳戶 │3651號帳│ 訊告訴人楊志偉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戶。│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44│107 年1 │林宜貞│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林宜貞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19日17│(已提│李晨」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林宜│19日17時31│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31分許│告) │貞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林│分後之某時│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宜貞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許,匯款 │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林宜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10,160元至│6259號帳│ 訊告訴人林宜貞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右列帳戶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零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45│107 年1 │魏○柏│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魏○柏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3日17│(89年│鄭吉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魏│23日17時18│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18分前│00月生│○柏刊登欲購買外套之訊息,即向│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某時許│,真實│魏○柏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10,500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姓名年│使魏○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0077號帳│ 訊告訴人魏○柏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籍詳卷│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已提│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告)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46│107 年1 │杜星輯│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杜星輯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3日1 │(已提│鄭吉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杜│23日18時3 │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18分許│告) │星輯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杜星輯詢問有無購買特定鞋款之意│27,000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願,使杜星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右列帳戶 │3279號帳│ 訊告訴人杜星輯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之右列帳戶。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107 年1 月│樂購蝦皮│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23日18時5 │有限公司│ │追徵其價額。 ││ │ │ │ │分許,匯款│000-0000│ │ ││ │ │ │ │7,000 元至│00000000│ │ ││ │ │ │ │右列帳戶 │0224號帳│ │ ││ │ │ │ │ │戶 │ │ │├─┼────┼───┼───────────────┼─────┼────┼─────────┼─────────────┤│47│107 年1 │張登豪│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張登豪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8日21│(已提│李晨」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張登│28日21時49│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40分許│告) │豪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張│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登豪詢問有無購買特定鞋款之意願│9,00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使張登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右列帳戶 │8608號帳│ 訊告訴人張登豪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 │戶 │ 資料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列帳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48│107 年1 │鄭惟仁│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鄭惟仁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25日13│(已提│李晨」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鄭惟│26日14時42│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時25分許│告) │仁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鄭│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惟仁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24,000元至│00000000│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鄭惟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右列帳戶 │0462號帳│ │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 │戶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戶。 │ │ │ │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49│107 年1 │黃子瑋│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7 年1 月│樂購蝦皮│1.告訴人黃子瑋於警│李柏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月30日某│(已提│李晨」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見黃子│30日11時5 │有限公司│ 詢時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時許 │告) │瑋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即向黃│分許,匯款│000-0000│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子瑋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云,使│8,060 元至│00000000│3.被告以通訊軟體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附││ │ │ │黃子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右列帳戶 │2199號帳│ 訊告訴人黃子瑋之│表四編號3 、5 所示之物均沒││ │ │ │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右列帳│ │戶 │ 資料 │收。 ││ │ │ │戶。 │ │ │4.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50│106 年11│羅浚瑋│李柏緯於左列時間,以帳號名稱「│106 年11月│附表一編│1.告訴人羅浚瑋於警│ ││ │月2 日某│(已提│Tang Eason」登入臉書社群網站,│4 日22時2 │號3 所示│ 詢時之證述 │ ││ │時許 │告) │見羅浚瑋刊登欲購買球鞋之訊息,│分許,匯款│帳戶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即向羅浚瑋佯稱其有貨品可出售云│5,400 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 │云,使羅浚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右列帳戶 │ │ │ ││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定之│ │ │ │ ││ │ │ │右列帳戶。 │ │ │ │ │├─┼────┼───┼───────────────┼─────┼────┼─────────┼─────────────┤│51│106 年11│吳佳佳│吳佳佳在網路得知李柏緯販售球鞋│106 年11月│同上 │1.告訴人吳佳佳於警│ ││ │月3 日某│(已提│之訊息,遂透過通訊軟體與李柏緯│3 日21時許│ │ 詢時之證述 │ ││ │時許 │告) │聯絡,李柏緯即告以每雙13,000元│,匯款 │ │2.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云云,吳佳佳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13,000元至│ │3.左列帳戶交易明細│ ││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緯指│右列帳戶 │ │ │ ││ │ │ │定之右列帳戶。 │ │ │ │ │└─┴────┴───┴───────────────┴─────┴────┴─────────┴─────────────┘附表三:於被告李柏緯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住處內及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所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1 │SAMSUNG 牌手機(含門號 │1 支│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2 │iPhone手機(含門號 │1 支│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3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戶名:│1 張│非被告所有,不予沒收。 ││ │傅瑄尹,帳號:000000000000│ │ ││ │號) │ │ │├──┼─────────────┼──┼─────────────┤│4 │愷他命(含包裝袋1 只,毛重│1 包│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1.24公克) │ │ │├──┼─────────────┼──┼─────────────┤│5 │香菸 │1 支│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6 │鐵製香菸盒 │1 個│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7 │吸食器 │1 組│與本案無關【業經本院以107 ││ │ │ │年度簡字第359 號判決宣告沒││ │ │ │收】。 │└──┴─────────────┴──┴─────────────┘附表四:於被告李柏緯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住處內及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所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合計│6 包│與本案無關【業經本院以107 ││ │18.283公克、驗後淨重合計 │ │年度簡字第284 號判決宣告沒││ │18.234公克) │ │收銷燬】。 │├──┼─────────────┼──┼─────────────┤│2 │吸食器 │3 組│與本案無關【業經本院以107 ││ │ │ │年度簡字第284 號判決宣告沒││ │ │ │收】。 │├──┼─────────────┼──┼─────────────┤│3 │iPhone手機(含SIM 卡1 張,│1 支│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4 │iPhone手機(不含SIM 卡,無│1 支│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法解鎖) │ │ │├──┼─────────────┼──┼─────────────┤│5 │SAMSUNG 牌手機(不含SIM 卡│1 支│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IMEI:000000 000000000號│ │ ││ │) │ │ │├──┼─────────────┼──┼─────────────┤│6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呂│1 本│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8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戶名:李│1 本│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宗庭,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9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戶名:傅│1 本│非被告所有,不予沒收。 ││ │瑄尹,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10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1 張│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0000000000000000) │ │ │├──┼─────────────┼──┼─────────────┤│11 │台灣中小企銀金融卡(戶名:│1 張│本案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 │蔡松延,帳號:00000000000 │ │ ││ │號) │ │ │├──┼─────────────┼──┼─────────────┤│12 │SIM 卡(台哥大【0000000 】│7 張│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遠傳電信【00000000、 │ │ ││ │00000000】、遠傳4G【 │ │ ││ │00000000 、00000000、 │ │ ││ │00000000】、台灣之星【 │ │ ││ │0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