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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發典

邱光鍔黃朝啓上列被告因侵占漂流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782號、第9658號、108 年度偵字第159 號、第1366號、第5783號、第6931號、第7727號、第8436號、第8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林發典、邱光鍔、黃朝啓關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五)、(六)、(七)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發典、邱光鍔、黃朝啓因侵占漂流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前揭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就上開3 名被告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五)、(六)、(七)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狄建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