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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解詠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解詠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570元,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6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570元乃被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確為被告所得之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