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星輝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29號、108年度偵字第6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星輝頂替等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