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0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峻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6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