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8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純美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純美可預見倘將其舅媽阮氏賢(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掩飾或隱匿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使用阮氏賢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先於民國107 年7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 號之統一超商,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對價,將其在新光銀行松竹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急便寄送方式,交付及告知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業經檢察官另以107 年偵字第1085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再於翌日,在上開統一超商,將阮氏賢在兆豐銀行岡山分行申設之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急便寄送方式,交付及告知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阮氏賢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其中某成員於107 年7 月24日19時7 分撥打電話予林義堡,佯稱:係愛摩爾情趣網之客服人員,林義堡透過該網站購買商品時,因人員操作不當,將網購設成自動扣款,必須透過郵局之客服人員之協助來取消訂單等語云云。之後另一集團成員再度撥打電話予林義堡,佯稱:係郵局之客服人員,會協助取消訂單,惟必須前往提款機操作等語云云。致使林義堡陷於錯誤,遂於107 年7 月24日19時48分、19時59分及20時1 分○○○區○○路○○○ 號之統一超商內ATM 依指示操作,因而轉帳匯款2 萬9985元、2 萬5985元及3985元(總計5萬9955元)至上開阮氏賢帳戶內,且匯入之款項均旋遭人以提款卡提領殆盡。嗣經林義堡發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刑法第30條第2 項、同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純美前被訴可預見倘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使用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以每帳戶每月5 萬元之代價,於107 年7 月24日稍前某日,在高雄市○○區○○路○○○ 號之統一超商門市,先將其在新光銀行松竹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急便寄送及告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復於翌日,將其舅母阮氏賢(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兆豐銀行岡山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在彰化銀行岡山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同一方式交付及告知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該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盧盈瑄等被害人5 人,致使陷入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均經提領殆盡(詐欺被害人、時間、方式、匯款金額、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盧盈瑄等被害人5人發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經查獲之事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至檢察官認被告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嫌部分,則認構成要件不該當,經不另為無罪諭知),該案並於
108 年9 月2 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與前開108 年訴字第81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情節、被害人均相同(被告提供之帳戶相同,本案被害人為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4 之被害人),應屬同一案件。本件起訴犯罪事實,既經前案判決確定,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3993號案件,與本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聲請併案審理,惟本案既已諭知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 匯款帳戶 ││ │告訴人)│ │ │ │幣) │ │├──┼────┼──────┼───────────┼──────┼───────┼──────┤│ 1 │盧盈瑄 │107年7月25日│某成員撥打電話予盧盈瑄│107年7月25日│2 萬9,985元 │甲帳戶 ││ │ │某時 │,佯稱:係Q小舖網購之 │19時40分許 │ │ ││ │ │ │客服人員,盧盈瑄透過該│ │ │ ││ │ │ │網站向其購買商品時,因│ │ │ ││ │ │ │人員操作不當,將網購設│ │ │ ││ │ │ │成每月訂購,必須透過銀│ │ │ ││ │ │ │行之客服人員之協助來取│ │ │ ││ │ │ │消訂單....云云;另一成│ │ │ ││ │ │ │員再度撥打電話予盧盈瑄│ │ │ ││ │ │ │,佯稱:係銀行之客服人│ │ │ ││ │ │ │員,會協助取消訂單,惟│ │ │ ││ │ │ │必須前往提款機操作....│ │ │ ││ │ │ │云云,致使盧盈瑄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為右述之匯款│ │ │ │├──┼────┼──────┼───────────┼──────┼───────┼──────┤│ 2 │王文宗 │107年7月25日│某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 │107年7月25日│2 萬5,123元 │甲帳戶 ││ │ │18時30分許 │王文宗,佯稱:係御宿商│19時32分(檢│ │ ││ │ │ │旅總公司之專員,因內部│察官誤載為21│ │ ││ │ │ │資料作業疏失,升等為 │分) │ │ ││ │ │ │VIP客戶,每月要繳3, │ │ │ ││ │ │ │600元,必須透過銀行之 │ │ │ ││ │ │ │客服人員之協助來解除 │ │ │ ││ │ │ │VIP客戶....云云。之後 │ │ │ ││ │ │ │另一集團成員再度撥打電│ │ │ ││ │ │ │話予王文宗,佯稱:係第│ │ │ ││ │ │ │一銀行之客服人員,會協│ │ │ ││ │ │ │助解除VIP客戶,惟必須 │ │ │ ││ │ │ │前往提款機操作....云云│ │ │ ││ │ │ │,致使王文宗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為右述之匯款 │ │ │ │├──┼────┼──────┼───────────┼──────┼───────┼──────┤│ 3 │李玟賢 │107年7月25日│某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107年7月25日│2萬9,912元、3 │甲帳戶 ││ │ │18時43分許 │玟賢,佯稱:係網路拍賣│19時40分、20│萬元(總計5萬 │ ││ │ │ │HITO本舖之人員,李玟賢│時42分 │9,912元) │ ││ │ │ │透過該網站向其購買商品│ │ │ ││ │ │ │時,有多12筆訂單,必須│ │ │ ││ │ │ │透過銀行之客服人員之協│ │ │ ││ │ │ │助來取消訂單....云云。│ │ │ ││ │ │ │之後另一集團成員再度撥│ │ │ ││ │ │ │打電話予李玟賢,佯稱:│ │ │ ││ │ │ │係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 │ │ ││ │ │ │會協助取消訂單,惟必須│ │ │ ││ │ │ │前往提款機操作....云云│ │ │ ││ │ │ │。致使李玟賢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為右述之匯款 │ │ │ │├──┼────┼──────┼───────────┼──────┼───────┼──────┤│ 4 │林義堡 │107年7月24日│某成員撥打電話予林義堡│107年7月24日│2萬9,985元、2 │乙帳戶 ││ │ │19時7分 │,佯稱:係愛摩爾情趣網│19時48分、19│萬5,985元、3, │ ││ │ │ │之客服人員,林義堡透過│時59分、20時│985元 │ ││ │ │ │該網站購買商品時,因人│1分 │(總計5萬9,955│ ││ │ │ │員操作不當,將網購設成│ │元) │ ││ │ │ │自動扣款,必須透過郵局│ │ │ ││ │ │ │之客服人員之協助來取消│ │ │ ││ │ │ │訂單等語云云。之後另一│ │ │ ││ │ │ │集團成員再度撥打電話予│ │ │ ││ │ │ │林義堡,佯稱:係郵局之│ │ │ ││ │ │ │客服人員,會協助取消訂│ │ │ ││ │ │ │單,惟必須前往提款機操│ │ │ ││ │ │ │作等語云云,致使林義堡│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述│ │ │ ││ │ │ │之匯款 │ │ │ │├──┼────┼──────┼───────────┼──────┼───────┼──────┤│ 5 │許志遠 │於107年7月24│推由其中某成員於107年7│107年7月24日│2萬9,985元、3 │丙帳戶 ││ │ │日19時30分 │月24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20時8 分、17│萬元、3萬元 │ ││ │ │ │話予許志遠,佯稱:係 │分、37分 │(總計8萬9,985│ ││ │ │ │HITO本舖之賣家,許志遠│ │元) │ ││ │ │ │透過該網站向其購買商品│ │ │ ││ │ │ │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 │ │ ││ │ │ │設成分期約定轉帳,將連│ │ │ ││ │ │ │續扣款12個月,會有郵局│ │ │ ││ │ │ │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 │ │ ││ │ │ │云云。之後另一集團成員│ │ │ ││ │ │ │再度撥打電話予許志遠,│ │ │ ││ │ │ │佯稱:係郵局之客服人員│ │ │ ││ │ │ │,會協助解除分期付款之│ │ │ ││ │ │ │設定,惟必須前往提款機│ │ │ ││ │ │ │操作....云云。致使許志│ │ │ ││ │ │ │遠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 │ │ ││ │ │ │述之匯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