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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審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穎富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566 、5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穎富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薛博仁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罪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