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文全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2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文全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洪文全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及名稱,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並均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且前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中旬某日,販入附表二所示仿冒附表一商標圖樣之商品後,於107 年5 月3 日上午將之陳列在其所承租、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 號
1 樓開放式店面,擬販賣與不特定人以牟利,嗣為警於同日上午10時42分許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衣物共400 件,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文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 頁至第4 頁;偵卷第31頁;智簡卷第50頁),並有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仿冒該公司商標圖樣商品所為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2頁)、彪馬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仿冒該公司商標圖樣商品所為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8頁)、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就附表二編號6 所示仿冒該公司商標圖樣商品所為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41頁)、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就附表二編號7 所示仿冒耐克創新公司商標圖樣商品所為之鑑定書及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見警卷第48頁至第49頁)、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就附表二編號8 至12所示仿冒該公司商標圖樣商品所為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見警卷第19頁、第26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至第18頁)、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見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查獲現場照片(見警卷第50頁)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扣案可佐,洵堪認定。另被告雖於警詢中稱其已賣出1 件商品,獲得400 元等語(見警卷第3 頁);然除被告所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茲佐證被告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原則,自難單憑被告所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就本案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侵害附表一所示5 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審酌其本案所經營之攤位係其所承租位在市場附近未經裝潢之開放式店面,有查獲現場照片及GOOGLE地圖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0頁;智簡卷第53頁至第54頁),規模非大,且甫陳列販賣即為警查獲,然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及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非少;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目前幫母親種菜,無收入,與父、母、弟弟及配偶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智簡卷第50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已如前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編│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號│ │ │ │ │ │├─┼─────┼───────┼─────┼───────┼──────┤│1 │「adidas」│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之字樣及圖│ ├─────┼───────┼──────┤│ │樣 │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見警卷第│ ├─────┼───────┼──────┤│ │29頁至第31│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衣服 ││ │頁) │ │ │ │ │├─┼─────┼───────┼─────┼───────┼──────┤│2 │「PUMA」之│彪馬公司 │00000000 │109 年11月15日│衣服等商品 ││ │字樣及圖樣│ ├─────┼───────┼──────┤│ │(見警卷第│ │00000000 │116 年1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36頁至第37│ │ │ │ ││ │頁) │ │ │ │ │├─┼─────┼───────┼─────┼───────┼──────┤│3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115 年3 月31日│襪子等商品 ││ │之字樣及圖│ ├─────┼───────┼──────┤│ │樣 │ │00000000 │116 年8 月31日│襪子等商品 ││ │(見警卷第│ │ │ │ ││ │42頁至第44│ │ │ │ ││ │頁) │ │ │ │ │├─┼─────┼───────┼─────┼───────┼──────┤│4 │「NIKE」之│耐克創新公司 │00000000 │108 年9 月30日│各種衣服 ││ │字樣及圖樣│ │ │ │ ││ │(見警卷第│ │ │ │ ││ │47頁) │ │ │ │ │├─┼─────┼───────┼─────┼───────┼──────┤│5 │「UNDER AR│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運動服、褲子││ │MOUR」、「│ │ │ │、夾克、襪子││ │HEATGEAR」│ │ │ │等商品 ││ │之字樣及圖│ ├─────┼───────┼──────┤│ │樣 │ │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運動服、褲子││ │ │ │ │ │、夾克、襪子││ │(見警卷第│ │ │ │等商品 ││ │19頁反面至│ ├─────┼───────┼──────┤│ │第23頁) │ │00000000 │114 年11月30日│衣服等商品 │└─┴─────┴───────┴─────┴───────┴──────┘【附表二】┌─┬──────────────────────┬───┐│編│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號│ │ │├─┼──────────────────────┼───┤│1 │仿冒附表一編號1 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 │218件 │├─┼──────────────────────┼───┤│2 │仿冒附表一編號1 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外套 │9件 │├─┼──────────────────────┼───┤│3 │仿冒附表一編號1 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長褲 │2件 │├─┼──────────────────────┼───┤│4 │仿冒附表一編號1 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短褲 │24件 │├─┼──────────────────────┼───┤│5 │仿冒附表一編號2 彪馬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 │4件 │├─┼──────────────────────┼───┤│6 │仿冒附表一編號3 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樣之襪子│19雙 │├─┼──────────────────────┼───┤│7 │仿冒附表一編號4 耐克創新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 │40件 │├─┼──────────────────────┼───┤│8 │仿冒附表一編號5 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 │46件 │├─┼──────────────────────┼───┤│9 │仿冒附表一編號5 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短褲 │28件 │├─┼──────────────────────┼───┤│10│仿冒附表一編號5 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長褲 │5件 │├─┼──────────────────────┼───┤│11│仿冒附表一編號5 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外套 │2件 │├─┼──────────────────────┼───┤│12│仿冒附表一編號5 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襪子 │3雙 │├─┴──────────────────────┼───┤│ 共計│40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