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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高智勇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68號),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家中獨子,被告之父母親均患有疾病,仰賴被告照料,且被告未能籌措現金交保,本件業已判決,被告無規避審理程序之可能,請求准以責付、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其受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其反覆實行),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本件被告涉犯搶奪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予以執行羈押,又被告所犯搶奪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並於108年8月29日,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5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責付,然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等,且該原因並非責付處分所得代替,認對被告為羈押屬適當、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尚無法定責付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事由,至被告之家庭因素,本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以上開情詞聲請責付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