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涂俊宏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803號、108年度偵字第2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涂俊宏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15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肆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涂俊宏經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分別自民國99年8月5日至106年2月12日及自106年7月20日至106年12月31日,於此期間擔任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下稱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組長,並自106年2月13日至106年7月19日調任文書組長,於此期間亦實質掌管六龜高中出納事務,其負責綜整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發放學生獎助學金、教職員工薪資、差旅費或其他雜支款項等事宜,並為六龜高中保管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之零用金以供隨時支付,為依出納管理手冊、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規定,從事於教職員差旅費、講師鐘點費、學生獎助學金與相關公款發放及核實撥用與撥補零用金等公共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詎涂俊宏明知應依出納管理手冊、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規定核實辦理付款,竟利用其職掌出納事務,於六龜高中保管發放公款予相關受款人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侵占公有財物之行為:
(一)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3、4、6、7、8、10、13、15所示之侵占時間,在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六龜高中所有之六龜區農會保管金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化銀行帳戶),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公款項目、金額後,未依規定撥付匯入相關受款人帳戶或交付現金予相關受款學生,反將領得職務上所保管之上開公款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信用卡債務、信用貸款債務、供其與女友田怡君生活開銷及供日後回補公款以掩飾侵占犯行。涂俊宏為避免上開侵占公款犯行遭六龜高中會計人員發覺,明知上開提領之公款並未委託六龜郵局匯款予相關受款人,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編號1、2、3、4、6、7、8、10、13、15所示之偽造時間,在六龜高中總務處,將六龜郵局之「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下統稱六龜郵局匯款單)私文書上偽填附表一(即附表一之
(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後,利用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所配置電腦之掃瞄機產生彩色檔,再用繪圖軟體擷取「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之印文,並複製貼上於前開六龜郵局匯款單,再用學務處之列表機以彩色列印方式而偽造上開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之印文於其上,佯裝已委託六龜郵局將前開公款匯入指定受款人帳戶,復將前開不實之六龜郵局匯款單黏貼於「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下稱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上,在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上蓋印「付訖日期章」,並填寫不實之匯款日期以及附表一編號1、2、4、7、8、13所示獎助學金受款學生張頎彬、潘意婷、吳昇霈、吳基誌、潘民漢、邱文錦、朱民全、潘紫涵、陳羽婷等人(下稱張頎彬等人)不實之收受現金日期,嗣接續於偽造上開各六龜郵局匯款單後之一個月至二個月之間,持交不知情之會計室主任陳曉芬供其形式審核後留存而以為行使,使陳曉芬誤信上開款項業已核發予相關受款人,均足以生損害於六龜郵局對印信管理之正確性、六龜高中會計室控管帳目之正確性及相關受款人之權益。嗣涂俊宏為免上開犯行遭查覺,遂於附表一編號1、2、3、4、6、7、8、10、13所示之補匯日期,將其所侵占之款項補匯予相關受款人,並於附表一編號1、2、4、7、8、13所示之補發日期,分別要求受款學生張頎彬等人至六龜高中總務處向其受領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現金款項。涂俊宏再接續前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復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侵占時間,自六龜區農會教儲蓄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提領附表一編號
16、17所示之公款項目、金額後,未依規定撥付匯入相關受款人帳戶或交付現金予相關受款學生,反將領得職務上所保管之上開公款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供其與女友田怡君生活開銷及供日後回補公款以掩飾侵占犯行。嗣因涂俊宏遭校方發現公款短少而要求回補,遂於附表一編號15、16、17所示之補匯日期,將所侵占之款項補匯予相關受款人,並於106年10月17日左右之某日,要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受款學生郭又銘至六龜高中總務處向其受領現金款項5,000元。
(二)涂俊宏又接續前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5、9、11、12、14所示之侵占時間,於收取請款單位經辦人員所提出之零用金支出憑證,請求支付附表一編號5、9、11、12、14所示之公款項目、金額時,竟將其職務上所保管之六龜高中零用金(該零用金款項均由高雄市市庫撥款至六龜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六龜高中零用金專戶,現已銷戶並匯入上開六龜區農會保管金專戶)附表一編號5、9、11、12、14所示之金額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未依規定匯款支付相關受款人,反用以清償個人債務、供其與女友田怡君生活開銷及供日後回補公款以掩飾侵占犯行。涂俊宏為避免上開侵占公款犯行遭發覺,明知其並未在附表一編號5、9、11、12、14所示之公款項目如數支出零用金,亦未委託六龜郵局或六龜區農會匯款予相關受款人,且明知受理經辦人員所提出之零用金支出憑證併附核准支出文件後,應核實於支付憑證上加蓋付訖及日期章,並應據實製作零用金清單,竟基於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編號5、9、11、12、14所示之偽造時間,在六龜高中總務處,將六龜郵局匯款單、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下稱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等私文書上偽填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後,利用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所配置電腦之掃瞄機產生彩色檔,再用繪圖軟體擷取「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之印文,並複製貼上於前開六龜郵局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再用學務處之列表機以彩色列印方式而偽造上開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之印文於其上,佯裝已委託六龜郵局或六龜區農會將前開零用金匯入指定受款人帳戶,復將前開偽造之六龜郵局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黏貼在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上,在該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右上角蓋印「付訖日期章」,並於其上填寫不實之匯款日期,復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登載日期,利用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所配置之電腦,在其職務上所掌之零用金清單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零用金支出紀錄後列印,再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行使日期,接續持上開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及登載不實之零用金清單,供不知情之六龜高中總務主任謝又芬等人形式審查後備查,並供不知情之會計室主任陳曉芬形式審核後製作付款憑單及支出傳票,據以開立支票以申請撥還零用金,而以為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六龜郵局、六龜區農會對印信管理之正確性、六龜高中控管帳目之正確性及相關受款人之權益。嗣涂俊宏為免上開犯行遭查覺,遂於附表一編號5、9、11、12所示之補匯日期,將其所侵占之款項補匯予相關受款人。涂俊宏復因遭校方發現公款短少而要求回補,遂再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補匯日期,將所侵占之款項補匯予相關受款人。
(三)涂俊宏侵占上開公款共計107萬4450元,法務部廉政署接獲六龜高中舉報進行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涂俊宏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傳聞證據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21頁至第22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涂俊宏為授權公務員:
(一)被告對其經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分別自民國99年8月5日至106年2月12日及自106年7月20日至106年12月31日,於此期間係擔任六龜高中總務處出納組組長,並自106年2月13日至106年7月19日調任文書組長,於此期間亦實質掌管六龜高中出納事務,負責綜整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發放學生獎助學金、教職員工薪資、差旅費或其他雜支款項等事宜,並為六龜高中保管15萬元以下之零用金以供隨時支付,為依出納管理手冊、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規定,從事於教職員差旅費、講師鐘點費、學生獎助學金與相關公款發放及核實撥用與撥補零用金等公共事務等情,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頁反面、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7頁、第163頁、第223頁至第225頁),核與證人陳淑卿(六龜高中前文書組長、現出納組長)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84頁至第185頁、107年偵字第8803號卷第334頁);復有被告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六龜高中106年2月3日、106年7月12日及106年11月2日輪調簽呈、出納管理手冊及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各1份(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2-1第241頁及反面、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2-2第465頁至第467頁、第514頁至第531頁)附卷可稽。
(二)按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定有明文。其中所謂「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而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再者,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雖本質上屬私經濟行為而兼與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之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65號、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為公立學校六龜高中出納組長,依行政院頒「出納管理手冊」之規定,出納之法定職掌為:「三、(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十、出納管理單位主要工作如下:…(十)透過網路傳送或書面遞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或領取支票憑證通知受款人領取。」,則被告所負責如附表編號1、2、3、4、6、7、
8、10、13、15、16、17所示上開六龜區農會保管金專戶、彰化銀行帳戶、六龜區農會教育儲蓄專戶等帳戶轉帳撥付公款予相關受款人等工作,係上開出納相關法令所定之法定職務範圍;又按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市庫經管本市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並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同條例第15條規定:「各機關放行之支付資料,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並經出納人員完成數位簽章。」可見學校支用零用金須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而附表編號5、9、11、12、14所示之飲水機維修費、影印機維修費、講師鐘點費、參訪車資、教育部補助之教材費用及差旅費、高雄市政府補助之獎學金等款項,均係來自高雄市市庫(市庫代理銀行為高雄銀行),且有關零用金之核撥給予,依一般常態作業程序,係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公文核定各機關學校額定零用金(六龜高中額定零用金為15萬元),再由六龜高中出納填寫零用金預借單,經該校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等人核章(下稱相關單位核定),再由該校會計主任開立付款憑單據以申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審核放行(即自高雄市市庫將額定零用金15萬元放款至六龜高中零用金專戶),經該校會計主任開立支出傳票後,再由出納開立支票,持至六龜區農會(六龜高中零用金專戶)兌現後保管之。嗣出納所保管之15萬元零用金經部份撥用後,再由出納填寫零用金清單,併同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出納在右上角加蓋零用金付訖章並將匯款證明,例如六龜郵局匯款單或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附於黏貼憑證用紙),經相關單位核定後,由會計主任製作付款憑單,送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審核放行,會計主任再開立收入傳票及支出傳票,出納依據支出傳票開立支票,經相關單位核定後持該支票前往六龜高中零用金專戶兌現以撥補零用金。換言之,該等零用金款項均係由高雄市政府審核,待高雄市政府審核確認後,將零用金委託六龜區農會(六龜高中零用金專戶)代發,則被告所負責如附表編號5、9、11、12、14所示存於上開六龜高中零用金專戶之零用金款項發放、撥補等工作,應係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出納管理手冊等相關法令所定之法定職務範圍甚明。
(四)綜上,被告既具有上開法定職務權限,則其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乙節首堪認定。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2頁至第6反面、第102頁反面至第106頁、107年度偵字第8803號卷第221頁至第222頁、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9頁、第163頁至第169頁、第223頁至第229頁);核與證人陳曉芬(六龜高中會計主任)及陳淑卿(六龜高中前文書組長、現出納組長)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陳曉芬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7頁至第119頁、107年偵字第8803號卷第310頁;陳淑卿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84頁反面至第185頁、107年偵字第8803號卷第334頁);亦與證人謝又芬(六龜高中總務主任)、劉依松(六龜郵局經理)、盧正川(六龜高中校長)、邱惠明(六龜區農會職員)、田怡君分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所證述之情節尚屬相合(謝又芬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25頁至第126頁;劉依松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27頁至第129頁反面、第151頁至第153頁;盧正川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82頁至第183頁;邱惠明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193頁及反面、第208頁及反面;田怡君部分: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209頁至第210頁);並有零用金作業流程說明表、零用金作業流程圖、106年9月18日「106學年度總務處內部會議」紀錄影本、106年10月17日「106年處室會議」紀錄影本、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高雄市公庫支票(支票號碼KPK0000000號)影本、活期存款收入傳票、六龜高中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六龜高中零用金清單、六龜高中事務零用金支付清單、六龜高中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報紀錄、六龜高中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報紀錄、涂俊宏所有之六龜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六龜區農會107年5月18日六區農信字第1070000132號函及其附件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7年2月26日金徵(業)字第1070001142號函及其附件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3月1日高營字第1071800441號函及帳號0000000-0號存款記錄、六龜高中106年11月1日獎懲令、涂俊宏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4月11日國世左營字第1070000027號函及涂俊宏申請貸款資料、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6日三信銀消字第10700977號函及涂俊宏放款帳卡明細單、客戶基本資料、綜合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7年3月20日國世高雄字第1070000049號函及涂俊宏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申請貸款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7年3月16日合金旗字第107009026號函及涂俊宏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存放款基本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12045號函及涂俊宏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1日儲字第1070000378號函及涂俊宏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銀行旗山分行107年3月23日彰旗字第10700059號函及六龜高中存摺存款帳號、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六龜區農會107年3月27日六區農信字第1070000089號函及六龜高中保管金專戶、教育儲蓄專戶公庫交易明細表、調取票、通聯紀錄分析、涂俊宏與田怡君電話申登資料、田怡君戶籍資料、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遠傳電信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基本資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7年4月20日國世卡部字第1070000284號函及涂俊宏信用卡申請人基本資料、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歷史消費、繳款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07年4月25日聯銀信卡字第1070005692號函及其涂俊宏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5月25日合金總卡字第1077301373號函及涂俊宏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涂俊宏住處電腦列印資料(民間借款還款情形表、各金融機構欠費情形表)、相關獎助學金、研究經費等款項之來源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7年8月15日現勘紀錄、高雄市公庫支票、高雄市公庫支票存根、支出傳票、零用金清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會計科目清單、106年3月3日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之印文、邱惠明章之印文、涂俊宏與田怡君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涂俊宏之行動電話紀錄「固定支出」翻拍照片附卷足憑(見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2-1第1頁至第2頁反面、第4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第21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35頁反面、第37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96頁、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03頁、第172頁至第196頁、第201頁、第203頁至第204頁、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20頁、第221頁至第224頁、第229頁至第230頁、第232頁至第235頁、第238頁至第239頁、第252頁至第464頁;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2-2第468頁至第513頁、第532頁至第603頁;107年度廉查南字第2號卷1第81頁、第207頁、第228頁至第236頁、第242頁);復有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扣案可證;是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信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俱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編號1至15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附表一編號5、9、11、12、14部分)。又被告於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15所示六龜郵局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回條等私文書上,偽造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等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9、11、12、14(即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不實登載其職務上掌管之零用金清單,復持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各次侵占公有財物、上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雖分別係數個舉動,惟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一行為決意所為,又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分別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再被告上開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有部分合致,且主觀上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想像競合犯,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3罪名,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
(二)刑之減輕事由:
(1)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上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在偵查中自白,業詳如前述,且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107萬4450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業均已繳回發還被害人等情(見本院卷第139頁),亦據證人陳曉芬(六龜高中會計主任)於偵訊時結證在卷(見107年偵字第8803號卷第310頁),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至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伊有向校長承認犯行,也有請校長向政風單位轉達自首願意接受制裁的意思,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得免除其刑云云;惟證人黃通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6年10月23日六龜高中人事兼政風業務有關本校出納組長涂俊宏涉嫌偽造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及侵占公款之簽呈及106年10月25日六龜高中將上開情事發函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函文(見本院卷一第352、354頁)均是我製作,當時是校長跟會計主任、總務主任一起在我的辦公室,有拿郵局匯款的戳章及匯款資料來,該戳章及繳款證明明顯與原來六龜郵局的戳章不一樣,校長說他和會計主任也有到六龜郵局查證過有問題的匯款單,六龜郵局那邊並沒有已經匯款的紀錄,所以知道有一些繳費憑證的確是有問題,經過討論之後,校長表示本案報給教育局政風室,由該局政風室派政風人員來查處,所以我才製作上開簽呈及函文。在製作上開簽呈及函文當時,我並不知道被告有承認侵占本案款項。被告並沒有跟我表示他想要去跟檢調機關承認本案犯行,我也未曾聽被告提起或透過任何訊息得知或經過他人轉知被告曾經有想要跟檢調機關自首本案犯行之事情;我有聽到校長說他有找被告來問,但被告只是在推諉這件事情而說只是錢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21頁至第424頁)。另證人林永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案是我承辦,是從高雄市政府政風室移送過來的案件,剛承辦本案時並沒有聽到市府政風室或從他處聽到其他人轉達被告想要自首的意思等情(見本院卷第425頁)。是尚難認被告有何自首之情事,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委無可採,自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3)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最低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甚重,本院審酌被告於廉政署廉政官及檢察官開始偵查前,即已將其侵占之公款全數繳回發還被害人,及時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堪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然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仍須量處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予以宣告上述經依法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不知廉潔自持,奉公守法,竟為清償其個人債務及供其與女友花用,率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公有財物,復以行使偽造六龜郵局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回條及行使不實登載其職務上掌管之零用金清單以掩飾犯行,非但危害公務員誠實清廉之形象,亦損害他人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雖其最終坦承犯行,惟犯後仍屢屢推諉卸責,未見其真誠悔改勇於承擔;然念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1頁),且犯罪所得均已繳還被害人之犯後態度,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占款項之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4年。
四、沒收:
(一)被告因本案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107萬4450元,業均繳回發還相關被害人,詳於前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復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偽造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15所示之六龜郵局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業均已持交六龜高中會計室而以為行使,因而皆已交由六龜高中持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則依前開說明,自俱無庸為沒收之宣告。至被告於附表一(即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15所示之六龜高中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上,偽造扣案之「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之印文共32枚及偽造「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之印文共8枚,共計40枚印文,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4、16所示之物,除附表一(即一之
(一))編號1至15所示之六龜高中匯款單、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上,偽造「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章」之印文共32枚及偽造「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之印文共8枚(共計40枚印文)以外,均為六龜高中所有,而非被告所有,復僅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證據資料,亦非違禁物,自均無庸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三編號15、17至30所示之物,雖俱為被告所有,惟上開物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均與本案犯行無關等情(見本院卷第173頁),亦查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犯罪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是依法亦俱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10條、第213條、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侵占時間(民國│提領帳戶 │公款項目(金額、│提領金額(新│偽造時間(民國)、│款項流向(清償個人信用卡、貸款│補發或匯款日期││號│) │ │新臺幣) │臺幣) │匯款單種類、匯款金│等債務)(民國、新臺幣) │(民國) ││ │ │ │ │ │額(新臺幣) │ │ │├─┼───────┼─────┼────────┼──────┼─────────┼───────────────┼───────┤│1 │105年10月28日 │六龜區農會│105學年第1學期 │36,000元 │105年10月28日六龜 │⒈105年10月28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105年12月15日 ││ │ │保管金帳戶│3Q助學金9-10月 │ │郵局匯款單(匯款金│ 櫃繳納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債 │匯款 ││ │ │ │ │ │額36,000元) │ 7,100元 │ ││ │ │ │ │ │ │⒉105年11月4日存入六龜區農會 │ ││ │ │ ├────────┼──────┼─────────┤ 15,000元,該帳戶並於105年11 ├───────┤│ │ │ │105學年第1學期 │125,000元 │105年10月28日六龜 │ 月7日轉帳繳交三信商銀貸款 │105年12月16日 ││ │ │ │3Q獎學金 │ │郵局匯款單(匯款金│ 14,964元 │匯款,並於105 ││ │ │ │ │ │額119,000元) │⒊105年11月10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年12月16日左右││ │ │ │ │ │ │ 櫃繳納聯邦銀行卡債1,300元 │之某日各發現金││ │ │ │ │ │ │⒋105年11月18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3,000元予學生 ││ │ │ │ │ │ │ 櫃繳納合庫卡債5,000元 │張頎彬、潘益婷││ │ │ │ │ │ │⒌105年11月28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 ││ │ │ │ │ │ │ 櫃繳納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債 │ ││ │ │ │ │ │ │ 7,500元 │ │├─┼───────┼─────┼────────┼──────┼─────────┼───────────────┼───────┤│2 │105年11月29日 │六龜區農會│104年度第二學期 │48,000元 │105年11月28日六龜 │⒈105年12月6日存入六龜區農會 │106年1月13日匯││ │ │保管金帳戶│產學專班獎學金 │ │郵局匯款單(匯款金│ 15,000元,該帳戶並於105年12 │款,並106年1月││ │ │ │ │ │額42,000元) │ 月7日轉帳繳交三信商銀貸款 │13日左右之某日││ │ │ │ │ │ │ 14,964元 │各發現金3,000 ││ │ │ │ │ │ │⒉105年12月9日至六龜區農會臨櫃│元予學生吳昇霈││ │ │ │ │ │ │ 繳納聯邦銀行卡債2,000元 │及吳基誌 ││ │ │ │ │ │ │⒊105年12月15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 ││ │ │ │ │ │ │ 櫃繳納合庫卡債5,000元 │ ││ │ │ │ │ │ │⒋105年12月30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 ││ │ │ │ │ │ │ 櫃繳納國泰世華卡債8,100元 │ ││ │ │ │ │ │ │⒌106年1月5日存入六龜區農會 │ ││ │ │ │ │ │ │ 15,000元,該帳戶並於105年1月│ ││ │ │ │ │ │ │ 9日轉帳繳交三信商銀貸款 │ ││ │ │ │ │ │ │ 14,964元 │ ││ │ │ │ │ │ │⒍106年1月5日至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 │ │ │ │ 繳納聯邦銀行卡債2,000元 │ ││ │ │ │ │ │ │⒎106年1月13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 │ │ │ 繳納合庫卡債5,500元 │ │├─┼───────┼─────┼────────┼──────┼─────────┼───────────────┼───────┤│3 │106年1月18日 │六龜區農會│105年第一學期國 │90,000元 │106年1月18日六龜郵│106年2月7日存入六龜區農會 │106年3月30日 ││ │ │保管金帳戶│教署發優秀畢業生│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15,000元,該帳戶並於106年2月9 │ ││ │ │ │升讀當地高中等學│ │90,000元) │日轉帳繳交三信商銀貸款14,964元│ ││ │ │ │校獎學金 │ │ │ │ │├─┼───────┼─────┼────────┼──────┼─────────┼───────────────┼───────┤│4 │106年1月24日 │六龜區農會│105年第一學期教 │132,000元 │106年1月25日六龜郵│⒈106年1月2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106年3月8日匯 ││ │ │保管金帳戶│育部學產基金助學│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繳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10,000元│款,並於106年3││ │ │ │金 │ │130,000元) │⒉106年2月2日至六龜區農會臨櫃 │月8日左右之某 ││ │ │ │ │ │(起訴書誤載為106 │ 繳納聯邦銀行卡債2,000元 │日發現金2,000 ││ │ │ │ │ │年1月24日) │⒊106年2月15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元予學生潘民漢││ │ │ │ │ │ │ 繳納合庫卡債6,000元 │ ││ │ │ │ │ │ │⒋106年2月2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 │ │ │ 繳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8,000元 │ │├─┼───────┼─────┼────────┼──────┼─────────┼───────────────┼───────┤│5 │106年3月3日 │零用金(來│飲水機維修1800元│29,995元 │106年3月3日六龜郵 │⒈106年3月7日存入六龜區農會 │106年4月27日 ││ │ │自六龜高中│ │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15,000元,該帳戶並於106年3月│ ││ │ │零用金專戶│環境教育講習講座│ │29,995元) │ 9日轉帳繳交三信商銀貸款 │ ││ │ │之年度一次│鐘點費4309元 │ │ │ 14,964元 │ ││ │ │性提領15萬│ │ │ │⒉106年3月9日至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元) │高中學習扶助行政│ │ │ 繳交聯邦銀行卡債7,000元 │ ││ │ │ │費資料儲存2350元│ │ │⒊106年3月15日在六龜區農會繳納│ ││ │ │ │ │ │ │ 合庫卡債5,500元 │ ││ │ │ │00000000音樂會參│ │ │ │ ││ │ │ │訪車資9000元 │ │ │ │ ││ │ │ │ │ │ │ │ ││ │ │ │影印機維修1200元│ │ │ │ ││ │ │ │、6300元 │ │ │ │ ││ │ │ │ │ │ │ │ ││ │ │ │105學年生涯發展 │ │ │ │ ││ │ │ │教育計劃外聘講師│ │ │ │ ││ │ │ │鐘點費1600元 │ │ │ │ ││ │ │ │ │ │ │ │ ││ │ │ │0000000性別平等 │ │ │ │ ││ │ │ │講師鐘點費3676元│ │ │ │ │├─┼───────┼─────┼────────┼──────┼─────────┼───────────────┼───────┤│6 │106年3月22日 │六龜區農會│普仁大手拉小手助│11,500元 │106年3月30日六龜郵│⒈106年3月28日在六龜區農會繳 │106年4月27日 ││ │ │保管金帳戶│學計畫- 助學金領│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交國泰世華銀行卡債8,500元 │ ││ │ │ │用 │ │11,500元) │⒉106年4月5日至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 │ │ │ │ 繳交聯邦銀行卡債6,000元 │ │├─┼───────┼─────┼────────┼──────┼─────────┼───────────────┼───────┤│7 │106年4月6日 │六龜區農會│105學年度第2學期│15,000元 │106年4月14日六龜郵│106年4月6日將15,000元轉帳存入 │106年6月6日匯 ││ │ │保管金帳戶│3Q進步獎助學金 │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涂俊宏六龜區農會帳戶後,該帳戶│款13,000元共13││ │ │ │ │ │13,000元) │於106年4月7日轉帳扣款14,964元 │位,並於106年6││ │ │ │ │ │ │以繳納三信商銀貸款 │月6日左右之某 ││ │ │ │ │ │ │ │日各發放現金 ││ │ │ │ │ │ │ │1,000元予學生 ││ │ │ │ │ │ │ │邱文錦、朱民全│├─┼───────┼─────┼────────┼──────┼─────────┼───────────────┼───────┤│8 │106年4月14日 │六龜區農會│105年第2學期學生│140,000元 │106年4月14日六龜郵│⒈106年4月17日在六龜區農會繳交│106年6月6日匯 ││ │ │保管金帳戶│3Q獎助學金款 │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合庫商銀卡債50,000元 │款134,000元共 ││ │ │ │ │ │134,000元) │⒉106年4月25日在六龜郵局以現金│28位,並於106 ││ │ │ │ │ │ │ 60,000元繳納國泰世華卡債 │年6月6日左右之││ │ │ │ │ │ │ │某日各發現金 ││ │ │ │ │ │ │ │3,000元予學生 ││ │ │ │ │ │ │ │潘紫涵、張頎彬││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張碩彬) │├─┼───────┼─────┼────────┼──────┼─────────┤ ├───────┤│9 │106年4月14日 │零用金(來│教育部高中優質化│23,462元 │106年4月14日六龜郵│ │106年7月14日 ││ │ │自六龜高中│計畫--羅尹蔚墊付│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 ││ │ │零用金專戶│款(分為9180元、│ │23,462元) │ │ ││ │ │之年度一次│8732元及5550元等│ │ │ │ ││ │ │性提領15萬│3筆款項) │ │ │ │ ││ │ │元) │ │ │ │ │ │├─┼───────┼─────┼────────┼──────┼─────────┼───────────────┼───────┤│10│106年5月4日 │六龜區農會│105學年第2學期 │54,000元 │106年5月19日六龜郵│⒈106年5月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106年6月6日 ││ │ │保管金帳戶│3Q助學金4-6月 │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繳納聯邦銀行卡債14,856元 │ ││ │ │ │ │ │54,000元) │⒉106年5月5日存入六龜區農會 │ ││ │ │ │ │ │ │ 15,000元,該帳戶並於106年5月│ ││ │ │ │ │ │ │ 8日轉帳繳交三信商銀貸款 │ ││ │ │ │ │ │ │ 14,964元 │ │├─┼───────┼─────┼────────┼──────┼─────────┼───────────────┼───────┤│11│106年5月18日 │零用金(來│教育部中高優質畫│4,349元 │106年5月19日六龜郵│106年5月18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繳│106年9月15日 ││ │ │自六龜高中│計畫--葉淑燕墊付│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納合庫卡債39,808元 │ ││ │ │零用金專戶│款( 分為2350元、│ │4,349元) │ │ ││ │ │之年度一次│1999元等2筆款項 │ │ │ │ ││ │ │性提領15萬│) │ │ │ │ ││ │ │元) │ │ │ │ │ │├─┼───────┼─────┼────────┼──────┼─────────┤ ├───────┤│12│106年5月18日 │零用金(來│教育部高中優質化│13,330元 │106年5月19日六龜郵│ │106年9月15日 ││ │ │自六龜高中│計畫顏嘉儀差旅費│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 ││ │ │零用金專戶│1256元 │ │13,330元) │ │ ││ │ │之年度一次│ │ │ │ │ ││ │ │性提領15萬│葉淑燕差旅費5848│ │ │ │ ││ │ │元) │元、3038元、1211│ │ │ │ ││ │ │ │元、260元 │ │ │ │ ││ │ │ │ │ │ │ │ ││ │ │ │葉淑燕學生保險 │ │ │ │ ││ │ │ │1717元 │ │ │ │ │├─┼───────┼─────┼────────┼──────┼─────────┼───────────────┼───────┤│13│106年5月19日 │六龜區農會│105學年第一學期 │30,000元 │106年5月19日六龜郵│106年5月2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繳│106年9月8日匯 ││ │ │保管金帳戶│台虹獎學金 │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70,000元 │款,並於106年9││ │ │ │ │ │24,000元) │ │月8日左右之某 ││ │ │ │ │ │ │ │日各發現金 ││ │ │ │ │ │ │ │3,000元予學生 ││ │ │ │ │ │ │ │吳昇霈、陳羽婷│├─┼───────┼─────┼────────┼──────┼─────────┼───────────────┼───────┤│14│106年6月20日 │零用金(來│105第二學期高雄 │5,000元 │106年6月20日六龜郵│106年6月20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繳│106年10月24日 ││ │ │自六龜高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10,000元 │ ││ │ │零用金專戶│寒優秀獎學金 │ │5,000元) │ │ ││ │ │之年度一次│ │ │ │ │ ││ │ │性提領15萬│ │ │ │ │ ││ │ │元) │ │ │ │ │ │├─┼───────┼─────┼────────┼──────┼─────────┼───────────────┼───────┤│15│106年6月28日 │彰化銀行旗│科技部高瞻計畫 │68,000元 │106年6月20日六龜郵│106年7月1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繳│106年10月24日 ││ │ │山分行帳戶│106年5-6月教師課│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納合庫卡債10,000元 │ ││ │ │ │程研發費用 │ │68,000元) │ │ ││ │ │ ├────────┼──────┼─────────┤ ├───────┤│ │ │ │科技部高瞻計畫 │20,154元 │106年6月20日六龜郵│ │106年10月24日 ││ │ │ │106年1-5月代墊 │ │局匯款單(匯款金額│ │ ││ │ │ │款、差旅費等費用│ │20,154元) │ │ ││ │ │ │(葉淑燕1,222元 │ │ │ │ ││ │ │ │、張郁晨3,380元 │ │ │ │ ││ │ │ │、羅盛虹12,172元│ │ │ │ ││ │ │ │、李任軒3,380元 │ │ │ │ ││ │ │ │) │ │ │ │ │├─┼───────┼─────┼────────┼──────┼─────────┼───────────────┼───────┤│16│106年7月26日 │六龜區農會│國際同儕會捐助 │120,000元 │無偽造 │⒈106年7月26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106年10月17日 ││ │ │教儲專戶 │105學年度經濟弱 │ │ │ 繳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10,500元│,並於106年10 ││ │ │ │勢優秀學生安心就│ │ │(起訴書誤載為105,000元) │月17日左右之某││ │ │ │學獎助金(其中學│ │ │⒉106年8月2日至六龜區農會臨櫃 │日發現金5,000 ││ │ │ │生林偉、林志維各│ │ │ 繳納聯邦銀行卡債1,000元 │元予學生郭又銘││ │ │ │捐款5000元予財團│ │ │⒊106年8月1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法人高雄市私立基│ │ │ 繳納合庫卡債6,000元 │ ││ │ │ │督教山地育幼院、│ │ │⒋106年8月2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學生郭又銘領現 │ │ │ 繳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9,000元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7│106年8月30日 │彰化銀行旗│科技部高瞻計畫 │68,000元 │無偽造 │⒈106年9月6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106年10月24日 ││ │ │山分行帳戶│106年7-8月教師 │ │ │ 繳納聯邦銀行卡債3,000元 │ ││ │ │ │課程研發費用 │ │ │⒉106年9月1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 ││ │ │ ├────────┼──────┼─────────┤ 繳納合庫卡債6,500元 ├───────┤│ │ │ │科技部高瞻計畫 │40,660元 │無偽造 │⒊106年9月22日在六龜區農會臨櫃│106年10月24日 ││ │ │ │106年6-7月代墊款│ │ │ 繳納國泰世華銀行卡債8,000元 │ ││ │ │ │、差旅費等費用(│ │ │⒋106年10月12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 ││ │ │ │盧正川4,248元、 │ │ │ 櫃繳納聯邦銀行卡債1,500元 │ ││ │ │ │葉淑燕15,406元、│ │ │(起訴書誤載為國泰世華銀行) │ ││ │ │ │張郁晨6,950元、 │ │ │⒌106年10月14日在六龜區農會臨 │ ││ │ │ │羅盛虹11,342元、│ │ │ 櫃繳納合庫卡債6,000元 │ ││ │ │ │蔡明廷2,714元) │ │ │ │ │├─┼───────┼─────┼────────┼──────┼─────────┼───────────────┼───────┤│ │ │ │總計 │1,074,450元 │ │ │ │└─┴───────┴─────┴────────┴──────┴─────────┴───────────────┴───────┘
附表一之(一)┌─┬────┬───┬───────────┬───────────┬──────────────┐│編│偽造時間│匯款 │偽造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所在卷頁 ││號│ │金額 │ │ │ │├─┼────┼───┼───────────┼───────────┼──────────────┤│1 │105 年10│36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11頁 ││ │月28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4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12頁 ││ │ │ │ │ │偵一卷第2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1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12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4頁反面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13頁 ││ │ │ │ │ │偵一卷第2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3頁 ││ │ ├───┼───────────┼───────────┼──────────────┤│ │ │119000│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15頁 ││ │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6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16頁 ││ │ │ │ │ │偵一卷第3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9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16至17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6 頁反 ││ │ │ │ │ │面至137 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17至18頁││ │ │ │ │ │偵一卷第35至3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11至13頁 │├─┼────┼───┼───────────┼───────────┼──────────────┤│2 │105 年11│42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20頁 ││ │月28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9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21頁 ││ │ │ │ │ │偵一卷第4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19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21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9 頁反面││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22頁 ││ │ │ │ │ │偵一卷第4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21頁 │├─┼────┼───┼───────────┼───────────┼──────────────┤│3 │106 年1 │90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25頁 ││ │月18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1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26頁 ││ │ │ │ │ │偵一卷第5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29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24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1頁反面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25頁 ││ │ │ │ │ │偵一卷第5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27頁 │├─┼────┼───┼───────────┼───────────┼──────────────┤│4 │106 年1 │130000│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28頁 ││ │月25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3頁 ││ │(起訴書│ │ │ │廉查南卷(卷2-1 )第29頁 ││ │誤載為 │ │ │ │偵一卷第59頁 ││ │106 年1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35頁 ││ │月24日)│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29至32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2-1 )第30至33頁││ │ │ │ │ │偵一卷第61至6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37至43頁 │├─┼────┼───┼───────────┼───────────┼──────────────┤│5 │106 年3 │1770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66頁 ││ │月3日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1頁反面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2頁 ││ │ │ │ │ │偵一卷第13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1頁 ││ │ ├───┼───────────┼───────────┼──────────────┤│ │ │4279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67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0頁反面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3頁 ││ │ │ │ │ │偵一卷第13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3頁 ││ │ ├───┼───────────┼───────────┼──────────────┤│ │ │2320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68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2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4頁 ││ │ │ │ │ │偵一卷第13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5頁 ││ │ ├───┼───────────┼───────────┼──────────────┤│ │ │8970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69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3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5頁 ││ │ │ │ │ │偵一卷第14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7頁 ││ │ ├───┼───────────┼───────────┼──────────────┤│ │ │7470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70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4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6頁 ││ │ │ │ │ │偵一卷第14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9頁 ││ │ ├───┼───────────┼───────────┼──────────────┤│ │ │3646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71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6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7頁 ││ │ │ │ │ │偵一卷第14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11頁 ││ │ ├───┼───────────┼───────────┼──────────────┤│ │ │770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72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5頁反面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8頁 ││ │ │ │ │ │偵一卷第14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13頁 ││ │ ├───┼───────────┼───────────┼──────────────┤│ │ │770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匯款回│「六龜區農會收付訖章」│廉查南卷(卷1 )第73頁 ││ │ │ │條 │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205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89頁 ││ │ │ │ │ │偵一卷第14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3第15頁 │├─┼────┼───┼───────────┼───────────┼──────────────┤│6 │106 年3 │115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36頁 ││ │月30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4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37頁 ││ │ │ │ │ │偵一卷第7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51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37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4 頁反面││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38頁 ││ │ │ │ │ │偵一卷第7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53頁 │├─┼────┼───┼───────────┼───────────┼──────────────┤│7 │106 年4 │13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40頁 ││ │月14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55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41頁 ││ │ │ │ │ │偵一卷第83頁 ││ │ │ │ │ │偵一卷第23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59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41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56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42頁 ││ │ │ │ │ │偵一卷第85頁 ││ │ │ │ │ │偵一卷第24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61頁 │├─┼────┼───┼───────────┼───────────┼──────────────┤│8 │106 年4 │134000│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44頁 ││ │月14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59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45頁 ││ │ │ │ │ │偵一卷第91頁 ││ │ │ │ │ │偵一卷第24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67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45至46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60至161頁││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46至47頁││ │ │ │ │ │偵一卷第93至95頁 ││ │ │ │ │ │偵一卷第249至25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69至71頁 │├─┼────┼───┼───────────┼───────────┼──────────────┤│9 │106 年4 │23462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76頁 ││ │月14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66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66頁 ││ │ │ │ │ │偵一卷第155頁 ││ │ │ │ │ │偵一卷第26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1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77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67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67頁 ││ │ │ │ │ │偵一卷第157頁 ││ │ │ │ │ │偵一卷第26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3頁 │├─┼────┼───┼───────────┼───────────┼──────────────┤│10│106 年5 │54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50頁 ││ │月19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9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51頁 ││ │ │ │ │ │偵一卷第10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79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第51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第149頁反面偵││ │ │ │ │ │一卷第10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81頁 │├─┼────┼───┼───────────┼───────────┼──────────────┤│11│106 年5 │4349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80頁 ││ │月19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70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70頁 ││ │ │ │ │ │偵一卷第163頁 ││ │ │ │ │ │偵一卷第26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9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81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71頁 ││ │ │ │ │ │偵一卷第165頁 ││ │ │ │ │ │偵一卷第27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11頁 │├─┼────┼───┼───────────┼───────────┼──────────────┤│12│106 年5 │1333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84頁 ││ │月19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74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73頁 ││ │ │ │ │ │偵一卷第171頁 ││ │ │ │ │ │偵一卷第27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17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85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75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74頁 ││ │ │ │ │ │偵一卷第173頁 ││ │ │ │ │ │偵一卷第27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19頁 │├─┼────┼───┼───────────┼───────────┼──────────────┤│13│106 年5 │24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54頁 ││ │月19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7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54頁 ││ │ │ │ │ │偵一卷第11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87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第55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47 頁反面││ │ │ │ │ │偵一卷第113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89頁 │├─┼────┼───┼───────────┼───────────┼──────────────┤│14│106 年6 │5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88頁 ││ │月20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78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77頁 ││ │ │ │ │ │偵一卷第179頁 ││ │ │ │ │ │偵一卷第285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25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89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79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78頁 ││ │ │ │ │ │偵一卷第181頁 ││ │ │ │ │ │偵一卷第28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2第27頁 │├─┼────┼───┼───────────┼───────────┼──────────────┤│15│106 年6 │68000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58頁 ││ │月20日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0 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57頁 ││ │ │ │ │ │偵一卷第11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95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用章│廉查南卷(卷1 )第59頁 ││ │ │ │體戶存款單 │ 」印文1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0 頁反面││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58頁 ││ │ │ │ │ │偵一卷第121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97頁 ││ │ ├───┼───────────┼───────────┼──────────────┤│ │ │20154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62頁 ││ │ │ │表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2 頁 ││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61頁 ││ │ │ │ │ │偵一卷第127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103頁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六龜郵局儲匯壽險專用│廉查南卷(卷1 )第63頁 ││ │ │ │體戶存款單 │章」印文1 枚 │廉查南卷(卷1 )第132 頁反面││ │ │ │ │ │廉查南卷(卷2-1 )第62頁 ││ │ │ │ │ │偵一卷第129頁 ││ │ │ │ │ │扣案附表三編號1第105頁 │└─┴────┴───┴───────────┴───────────┴──────────────┘
附表二(零用金清單公文書登載不實)┌───────┬───────┬─────────┬─────────┐│編號 │登載日期(民國│行使日期(民國) │所在卷頁 ││ │) │ │ │├───────┼───────┼─────────┼─────────┤│1 │106年3月2日 │106年3月2日至106年│廉查南卷(卷2-2) ││(附表一編號5 │ │3月7日間之某日 │第576頁 ││之犯行) │ │ │ │├───────┼───────┼─────────┼─────────┤│2 │106年4月14日 │106年4月14日至106 │廉查南卷(卷2-2) ││(附表一編號9 │ │年4月17日間之某日 │第581頁 ││之犯行) │ │ │ │├───────┼───────┼─────────┼─────────┤│3 │106年5月3日 │106年5月3日至106年│廉查南卷(卷2-2) ││(附表一編號 │ │5月8日間之某日 │第587至588頁 ││11之犯行) │ │ │ │├───────┼───────┼─────────┼─────────┤│4 │106年5月18日 │106年5月18日至106 │廉查南卷(卷2-2) ││(附表一編號 │ │年5月23日間之某日 │第594頁 ││12之犯行) │ │ │ │├───────┼───────┼─────────┼─────────┤│5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至106 │廉查南卷(卷2-2) ││(附表一編號 │ │年6月30日間之某日 │第602至603頁 ││14之犯行) │ │ │ │└───────┴───────┴─────────┴─────────┘附表三:
┌─┬───────────┬────┐│編│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號│ │ │├─┼───────────┼────┤│1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1冊 ││ │表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 ││ │款團體戶存款單(非零用│ ││ │金部分) │ │├─┼───────────┼────┤│2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1冊 ││ │表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 ││ │款團體戶存款單(零用金│ ││ │部分) │ │├─┼───────────┼────┤│3 │高雄市六龜農會匯款回條│1冊 ││ │(零用金部分) │ │├─┼───────────┼────┤│4 │六龜高中請購單暨黏貼憑│1冊 ││ │證用紙(非零用金部分)│ │├─┼───────────┼────┤│5 │六龜高中零用金清單( │1冊 ││ │106年3月2日、4月14日、│ ││ │5月3日、5月18日、6月29│ ││ │日)及相關請購單暨黏貼│ ││ │憑證用紙 │ │├─┼───────────┼────┤│6 │六龜高中105年度現金結 │1冊 ││ │存日報表(至105年9月)│ │├─┼───────────┼────┤│7 │六龜高中105年度事務零 │1冊 ││ │用金備查簿 │ │├─┼───────────┼────┤│8 │六龜高中106年度事務零 │1冊 ││ │用金備查簿 │ │├─┼───────────┼────┤│9 │六龜高中106年度銀行存 │1冊 ││ │款差額解釋表 │ │├─┼───────────┼────┤│10│六龜區農會公庫交易明細│1冊 ││ │表 │ │├─┼───────────┼────┤│11│六龜高中出納組長電腦列│8頁 ││ │印資料 │ │├─┼───────────┼────┤│12│六龜高中106學年度第1學│1本 ││ │期第2次行政會報紀錄 │ │├─┼───────────┼────┤│13│六龜高中106學年度第1學│1本 ││ │期第4次行政會報紀錄 │ │├─┼───────────┼────┤│14│六龜高中105、106年零用│1冊 ││ │金清單 │ │├─┼───────────┼────┤│15│六龜高中出納組長公用電│1片 ││ │腦涂俊宏留存電子檔 │ │├─┼───────────┼────┤│16│ASUS電腦主機(財產編號│1台 ││ │000000000-0000000) │ │├─┼───────────┼────┤│17│Transcend隨身碟(含帶 │1個 ││ │子) │ │├─┼───────────┼────┤│18│SONY手機(IMEI: │1支 ││ │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 │ │├─┼───────────┼────┤│19│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 │1冊 │├─┼───────────┼────┤│20│六龜郵局存款人收執聯 │2頁 │├─┼───────────┼────┤│21│六龜區農會匯款回條 │3頁 │├─┼───────────┼────┤│22│涂俊宏家中電腦資料 │1片 │├─┼───────────┼────┤│23│合作金庫信用卡帳單 │1頁 │├─┼───────────┼────┤│24│出納各項支出計算表 │1冊 │├─┼───────────┼────┤│25│三商美邦保險送金單 │7頁 │├─┼───────────┼────┤│26│臺銀人壽繳納通知單 │3頁 │├─┼───────────┼────┤│27│富邦產險單據 │1頁 │├─┼───────────┼────┤│28│臺銀人壽存款單 │1頁 │├─┼───────────┼────┤│29│安麗及監理單據 │2頁 │├─┼───────────┼────┤│30○○○區○○○路銀行資料│1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