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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 告 陳倍紅相對人即被 告 尤彥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陳倍紅與相對人即被告尤彥明因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在本院成立和解,經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審判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