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06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家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家昇雖預見率爾將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資料,任意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即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7、8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鳥松區「麥當勞」內,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價格,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取得土地銀行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蕭玉女、吳惠鵬等2 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土地銀行帳戶內。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蕭玉女、告訴人吳惠鵬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告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蕭玉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吳惠鵬提出之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及LINE通訊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將其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使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及告訴人等2 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及告訴人等2 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土地銀行帳戶,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其成年同夥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向被害人及告訴人等2 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罪。被告以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2 人之財物,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交付土地銀行帳戶予來路不明、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將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猶為貪圖20,000元之對價,即將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售予他人使用,不僅造成被害人及告訴人等2 人蒙受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便,另方面致令國家查緝犯罪困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本案被害人及告訴人等2 人雖因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土地銀行帳戶,惟該等款項已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有如前述,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此部分款項,或獲取其他犯罪所得之情形,本院自無從為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
(二)又被告係以20,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等情,據其於偵查中自陳在卷甚明,本院認定前述20,000元代價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詐騙金額(││ │告訴人 │ │ │新臺幣) │├──┼────┼──────────┼────┼─────┤│1 │蕭玉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2│109年2月│175,000元 ││ │ │月10日15時53分許,冒│11日13時│ ││ │ │充係蕭玉女之朋友陳建│37分 │ ││ │ │宏,撥打電話予蕭玉女│ │ ││ │ │,佯稱欲借錢週轉云云│ │ ││ │ │,致蕭玉女陷於錯誤,│ │ ││ │ │匯款至許家昇土地銀行│ │ ││ │ │帳戶內。 │ │ │├──┼────┼──────────┼────┼─────┤│2 │吳惠鵬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9 │109年2月│30,000元 ││ │ │年2月10日10時30分許 │12日12時│ ││ │ │冒稱為吳惠鵬之房東,│26分許 │ ││ │ │撥打電話予吳惠鵬,要│ │ ││ │ │求將其加入通訊軟體 │ │ ││ │ │LINE的好友,復於同年│ │ ││ │ │月12日11時許以通訊軟│ │ ││ │ │體LINE撥打電話及傳送│ │ ││ │ │訊息予吳惠鵬,佯稱因│ │ ││ │ │要買法拍屋要借30,000│ │ ││ │ │元付代書費云云,致吳│ │ ││ │ │惠鵬陷於錯誤,匯款至│ │ ││ │ │許家昇土地銀行帳戶內│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