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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文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C板(主機板)壹片、現金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文仕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7年度偵字第126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IC板(主機板)1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29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月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於同年2月14日確定乙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IC板(主機板)1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5,29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2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