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5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原
施宇誠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原所涉公共危險、被告施宇誠所涉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