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8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駿榮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駿榮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