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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6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8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駿榮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駿榮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