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文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7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胡文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胡文綺明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各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汀公司)、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下稱HBI 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四章公司)、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西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商標圖樣及名稱、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專用商品範圍,均詳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品,並均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且前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間某日起至109 年1 月17日15時22分許為警搜索查獲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9 樓之1 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以「yabee1010 」帳號登入「蝦皮購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帽子、襪子、包包、手錶等各類商品(詳細陳列之商品種類亦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照片及拍賣訊息而陳列之,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嗣為蒐證目的而無購買真意之員警於108 年3 月29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前揭拍賣訊息,乃佯裝顧客,以新臺幣(下同)
200 元(不含運費6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附表二編號26所示侵害附表一編號9 所示商標圖樣之帽子1 頂,並以銀行轉帳,再於同日以超商取貨之方式取得上開商品後,送請鑑定確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乃於109 年1 月17日15時2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胡文綺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1-25、27-28 所示其透過網路以陳列販售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克麗絲汀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詳警卷第3-9 頁;偵卷第17-18 頁;智簡卷第270 頁】,並有被告前揭「蝦皮購物」拍賣網頁畫面(詳警卷第13-2 1、25-33 頁)、員警上開為蒐證而下標購買之網頁畫面(詳警卷第35-37 頁)、被告之蝦皮購物拍賣網站帳號註冊資料(詳警卷第39頁)、員警前揭蒐證而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帽子1 頂之照片及超商取貨單據照片(詳警卷第41頁)、本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33號搜索票(詳警卷第171 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筆錄各1 份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詳警卷第173-197 頁)、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詳警卷第201-217 頁),以及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8「證據名稱及出處」欄位所示證據(出處亦詳附表二所示)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二編號1 至28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就本案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3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員警雖透過前揭拍賣網站向被告購得附表二編號26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然員警係為進行蒐證,始佯裝顧客向被告購買,實際上並無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被告該次販賣行為僅屬未遂,然商標法並未處罰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按刑法上「一行為」包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一行為,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基於行為基本評價之合理原則,自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決意作為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之標準,亦即行為人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即為刑法上之一行為,不因行為時間前後不一致而有不同。換言之,行為人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只要在時間縱向或橫向關係上具有行為統一性,應即符合一行為之概念。至在單一決意下,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且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若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查被告107 年某日起至109 年1 月17日15時22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其前揭住處,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販賣以營利之單一決意,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刑法上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在網路上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且本件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非短,所陳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種類均非少,並已侵害複數商標權人之權益,更值非難;惟念及被告行為時年歲尚輕,復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與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克莉絲汀公司均各以4 萬元達成和解且已給付完畢,有此上開3 間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3 份在卷可參(詳智簡卷第101 頁至第106 頁);暨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行為時年僅約20歲,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均已坦承犯行,且業與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克麗絲汀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已如數給付和解金,已如前述:至於其雖未與附表一所示其餘商標權人達成和解,然此係因其中耐克公司不對被告求償(詳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 年2 月25日函文,見警卷第87頁),以及其他商標權人未出席調解期日之故(詳智簡卷第123 頁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並非被告無賠償之誠意,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宣告緩刑2 年。
又緩刑期內,為使被告知法守法,謹言慎行,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其應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暨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其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其於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
透過網路陳列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已如前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現金260 元,起初係員警為蒐證購買附表二編號26所
示之帽子1 頂,(售價200 元+ 超商取貨運費60元=260 元)而以轉帳方式給付與被告,嗣於被告遭查獲時主動交與警方查扣乙節,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詳警卷第7 頁),並有員警購買之網頁畫面(詳警卷第35-37 頁)、該帽子1頂之照片及超商取貨單據照片(詳警卷第41頁)、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詳警卷第189-197 頁)在卷可佐。雖因員警無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既經被告收取,且係被告為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仍屬其犯本案之罪之犯罪所得(被告雖已與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克麗絲汀公司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然上開260 元並非來自前揭公司所為之給付,而係員警所交付,自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犯罪所得已發還被害人而不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其成本、利潤,均宣告沒收(司法院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多數說參照)。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NY」商標圖樣包包1
件及「CHAMPION」商標圖樣衣服1 件,其中上開包包部分,因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該包包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是檢察官就此部分業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而該衣服1 件部分則確屬正品,並非侵害商標權之物,此亦有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立公司)鑑定報告及回覆意見暨HBI 公司授權寶立公司進行鑑定之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詳警卷第137-143 頁)。準此,上開包包與衣服各1 件既均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復無證據足認該些物品係被告犯罪所用或預備用於犯罪之物,抑或係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爰不對被告沒收上開物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淑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編│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號│ │ │ │ │ │├─┼─────┼───────┼─────┼───────┼──────┤│1 │「FILA」之│斐樂公司 │00000000 │117年10月15日 │襪子、褲襪等││ │圖樣(見警│ │ │ │商品 ││ │卷第55頁至│ ├─────┼───────┼──────┤│ │第59頁) │ │00000000 │119 年4 月30日│包袋等商品 ││ │ │ ├─────┼───────┼──────┤│ │ │ │00000000 │119 年8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2 │「G-Shock │卡西歐公司 │00000000 │118 年3 月15日│鐘錶及其組件││ │」之圖樣(│ │ │ │等商品 ││ │見警卷第69│ │ │ │ ││ │至70頁、智│ │ │ │ ││ │簡卷189 至│ │ │ │ ││ │190 頁) │ │ │ │ ││ │ │ │ │ │ │├─┼─────┼───────┼─────┼───────┼──────┤│3 │「Burberry│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衣服、帽子等││ │」之圖樣(│ │ │ │商品 ││ │見警卷第83│ │ │ │ ││ │頁) │ │ │ │ │├─┼─────┼───────┼─────┼───────┼──────┤│4 │「NIKE」及│耐克公司 │00000000 │115年4月15日 │衣服、冠帽等││ │「Swoosh │ │ │ │商品 ││ │Design」之│ ├─────┼───────┼──────┤│ │圖樣(見警│ │00000000 │118年10月31日 │衣服、鞋類等││ │卷第89頁至│ │ │ │商品,以及類││ │第91頁、智│ │ │ │似組群之書包││ │簡卷23至30│ │ │ │、手提包等商││ │頁) │ │ │ │品(即類似組││ │ │ │ │ │群代碼1802號││ │ │ │ │ │) │├─┼─────┼───────┼─────┼───────┼──────┤│5 │「Jordan」│耐克公司 │00000000 │120年4 月15日 │靴鞋等商品 ││ │及「Basket│ │ │ │ ││ │ball Play│ ├─────┼───────┼──────┤│ │er Design│ │00000000 │119 年7 月31日│書包、手提箱││ │」之圖樣(│ │ │ │袋、旅行袋、││ │見警卷第10│ │ │ │皮夾等商品 ││ │1 頁、智簡│ │ │ │ ││ │卷第145 頁│ │ │ │ ││ │) │ │ │ │ ││ │ │ │ │ │ │├─┼─────┼───────┼─────┼───────┼──────┤│6 │「Jumping │彪馬公司 │00000000 │116 年4 月30日│手提袋、手提││ │Puma」及「│ │ │ │包、背袋等商││ │Puma」之圖│ │ │ │品 ││ │樣(見警卷│ ├─────┼───────┼──────┤│ │第225 頁至│ │00000000 │116 年4 月30日│同上 ││ │第227 頁)│ │ │ │ ││ │ │ │ │ │ │├─┼─────┼───────┼─────┼───────┼──────┤│7 │「Dior」之│克麗絲汀公司 │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鐘錶及其組件││ │圖樣(見警│ │ │ │等商品 ││ │卷第239 頁│ │ │ │ ││ │) │ │ │ │ │├─┼─────┼───────┼─────┼───────┼──────┤│8 │「Champion│HBI 公司 │00000000 │114 年3 月31日│衣服等類以及││ │」之圖樣(│ │ │ │類似組群之圍││ │見警卷第12│ │ │ │巾、頭巾等商││ │9 頁至第13│ │ │ │品(即類似組││ │5 頁、智簡│ │ │ │群代碼2504號││ │卷第219 至│ │ │ │) ││ │225 頁) │ ├─────┼───────┼──────┤│ │ │ │00000000 │114 年1 月31日│手提袋、旅行││ │ │ │ │ │袋;背袋等商││ │ │ │ │ │品 ││ │ │ ├─────┼───────┼──────┤│ │ │ │00000000 │119 年5 月31日│各種襪子等商││ │ │ │ │ │品 ││ │ │ ├─────┼───────┼──────┤│ │ │ │00000000 │110 年9 月12日│各種靴鞋等商││ │ │ │ │ │品 │├─┼─────┼───────┼─────┼───────┼──────┤│9 │「Supreme │第四章公司 │00000000 │115 年4 月30日│手機外殼等商││ │」之圖樣(│ │ │ │品,以及類似││ │見警卷第16│ │ │ │組群中之電腦││ │3 頁至第16│ │ │ │應用產品(即││ │7 頁、智簡│ │ │ │類似組群代碼││ │卷第227 至│ │ │ │0917號) ││ │232 頁) │ │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7 月31日│手機外殼或旅││ │ │ │ │ │行袋、背包、││ │ │ │ │ │手提包等商品││ │ │ ├─────┼───────┼──────┤│ │ │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電子錶等商品││ │ │ ├─────┼───────┼──────┤│ │ │ │00000000 │120 年7 月31日│帽子、襪子、││ │ │ │ │ │服飾用禦寒手││ │ │ │ │ │套 ││ │ │ ├─────┼───────┼──────┤│ │ │ │00000000 │112 年1 月15日│衣服、鞋子等││ │ │ │ │ │商品 ││ │ │ ├─────┼───────┼──────┤│ │ │ │00000000 │115年12月15日 │音樂、影像檔││ │ │ │ │ │案、相片等商││ │ │ │ │ │品商品,以及││ │ │ │ │ │類似組群中之││ │ │ │ │ │電腦應用產品││ │ │ │ │ │(即類似組群││ │ │ │ │ │代碼0917號)│├─┼─────┼───────┼─────┼───────┼──────┤│10│「adidas」│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袋子及運動用││ │及「Trefoi│ │ │ │袋、衣服、鞋││ │l Version │ │ │ │、襪子、冠帽││ │5 (Device│ │ │ │等商品 ││ │ mark)」 │ │ │ │ ││ │之圖樣(見│ ├─────┼───────┼──────┤│ │警卷第109 │ │00000000 │111年10 月31日│旅行袋等商品││ │頁至第113 │ ├─────┼───────┼──────┤│ │頁) │ │00000000 │117年01月31日 │衣服、鞋子、││ │ │ │ │ │襪子、冠帽等││ │ │ │ │ │商品 │└─┴─────┴───────┴─────┴───────┴──────┘【附表二】┌─┬───────┬─────┬──────────────────────┐│編│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證據名稱及出處 ││號│ │ │ │├─┼───────┼─────┼──────────────────────┤│1 │仿冒附表一編號│4件 │①斐樂公司109 年2 月12日斐管字第10902012號函││ │1 斐樂公司商標│ │ 及所附鑑定能力聲明書(警卷第49至51頁) ││ │圖樣之襪子 │ │②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55至59頁) │├─┼───────┼─────┤③斐樂公司110 年1 月14日斐管字第1100107 號函││2 │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及所附檢視報告書(智簡卷第165-167 頁) ││ │1 斐樂公司商標│ │ ││ │圖樣之手提袋 │ │ ││ │ │ │ │├─┼───────┼─────┤ ││3 │仿冒附表一編號│13件 │ ││ │1 斐樂公司商標│ │ ││ │圖樣之包包 │ │ ││ │ │ │ │├─┼───────┼─────┤ ││4 │仿冒附表一編號│1 件 │ ││ │1 斐樂公司商標│ │ ││ │圖樣之衣服 │ │ ││ │ │ │ │├─┼───────┼─────┼──────────────────────┤│5 │仿冒附表一編號│15件 │①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 年4 月9 日(109 ││ │2 卡西歐公司商│ │ )林法字第58號函暨所附鑑定書、智慧財產局商││ │標圖樣之手錶 │ │ 標註冊簿(警卷第61至70頁) ││ │ │ │②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0 年2 月1 日(110 ││ │ │ │ )林法字第0013號函暨所附鑑定書、智慧財產局││ │ │ │ 商標註冊簿(智簡卷第173 至190 頁) │├─┼───────┼─────┼──────────────────────┤│6 │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①布拜里公司陳報狀及所附授權委任狀1 份(警卷││ │3 布拜里公司商│ │ 第71至81頁) ││ │標圖樣之帽子 │ │②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83頁) ││ │ │ │③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警卷第85頁││ │ │ │ ) │├─┼───────┼─────┼──────────────────────┤│7 │仿冒附表一編號│2件 │①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 年2 月25日函文暨所││ │4 耐克公司商標│ │ 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 │圖樣之包包 │ │ (警卷第87至91頁) │├─┼───────┼─────┤②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 份(警卷第93頁) ││8 │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③產品鑑定書2份(警卷第97-99頁) ││ │4 耐克公司商標│ │④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簡卷第23頁) ││ │圖樣之帽子 │ │⑤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 │ │ │ 資料(詳智簡卷第27-28頁) │├─┼───────┼─────┼──────────────────────┤│9 │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①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份(警卷第93頁) ││ │5 耐克公司商標│ │②產品鑑定書1份(警卷第95頁) ││ │圖樣之包包 │ │③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101頁) ││ │ │ │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智簡卷第││ │ │ │ 145頁) │├─┼───────┼─────┼──────────────────────┤│10│仿冒附表一編號│2件 │①彪馬公司告訴狀(警卷第221-223頁) ││ │6 彪馬公司商標│ │②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225-227 頁) ││ │圖樣之包包 │ │③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2 月25日鑑定報告書(警││ │ │ │ 卷第229 頁) │├─┼───────┼─────┼──────────────────────┤│11│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①克麗絲汀公司刑事告訴狀(警卷第235-237頁) ││ │7 克麗絲汀公司│ │②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239頁) ││ │商標圖樣之手錶│ │③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5 月14日鑑定報告書(警││ │ │ │ 卷第241 頁) │├─┼───────┼─────┼──────────────────────┤│12│仿冒附表一編號│2件 │①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立公司)鑑定報││ │8 HBI 公司商標│ │ 告及聲明書、回覆意見暨HBI 公司授權寶立公司││ │圖樣之帽子 │ │ 進行鑑定之電子郵件(詳警卷第119-127頁) │├─┼───────┼─────┤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警卷第12││13│仿冒附表一編號│4件 │ 9-135 頁、智簡卷第219-225 頁) ││ │8 HBI 公司商標│ │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 │圖樣之圍巾 │ │ 110 年3 月9 日保二(刑三)字第1100462613號│├─┼───────┼─────┤ 函及所附聲明書、回覆意見暨HBI 公司授權寶立││14│仿冒附表一編號│2 件(白色│ 公司進行鑑定之電子郵件(智簡卷第205 至217 ││ │8 HBI 公司商標│、灰色各1 │ 頁) ││ │圖樣之衣服 │件) │④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 資料(詳智簡卷第25-26頁) ││15│仿冒附表一編號│7件 │⑤本院當庭勘驗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衣服、包包││ │8 HBI 公司商標│ │ 之勘驗筆錄及照片(詳智簡卷第270-271 、273 ││ │圖樣之包包 │ │ -275頁) │├─┼───────┼─────┼──────────────────────┤│16│仿冒附表一編號│3件 │①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08 年8 月21日及││ │9 第四章公司商│ │ 109 年4 月1 日鑑定意見書各1 份及委任書1 份││ │標圖樣之後背包│ │ (警卷第43-47 、153-161 頁) │├─┼───────┼─────┤②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163 至169 頁、智簡││17│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卷第227 至232 頁) ││ │9 第四章公司商│ │③第四章公司109 年12月18日刑事陳報二狀(智簡││ │標圖樣之手提袋│ │ 卷第99頁) │├─┼───────┼─────┤④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18│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資料(詳智簡卷第233-235頁)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束口袋│ │ │├─┼───────┼─────┤ ││19│仿冒附表一編號│6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帽子 │ │ │├─┼───────┼─────┤ ││20│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 │9 美商第四章股│ │ ││ │份有限公司商標│ │ ││ │圖樣之毛巾 │ │ │├─┼───────┼─────┤ ││21│仿冒附表一編號│2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錢包 │ │ │├─┼───────┼─────┤ ││22│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行動電│ │ ││ │源 │ │ │├─┼───────┼─────┤ ││23│仿冒附表一編號│19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包包 │ │ │├─┼───────┼─────┤ ││24│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吊帶 │ │ │├─┼───────┼─────┤ ││25│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衣服 │ │ │├─┼───────┼─────┤ ││26│仿冒附表一編號│1件 │ ││ │9 第四章公司商│ │ ││ │標圖樣之帽子(│ │ ││ │警方為蒐證而購│ │ ││ │得) │ │ ││ │ │ │ │├─┼───────┼─────┼──────────────────────┤│27│仿冒附表一編號│6件 │①阿迪達斯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警卷第103 至││ │10阿迪達斯公司│ │105頁 ) ││ │商標圖樣之包包│ │②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109至113頁) │├─┼───────┼─────┤③貞觀法律事務所109 年2 月11日鑑定報告書(警││28│仿冒附表一編號│2件 │卷第115 頁) ││ │10阿迪達斯公司│ │ ││ │商標圖樣之襪子│ │ │└─┴───────┴─────┴──────────────────────┘【附表三】┌─┬───────┬─────┬──────────────────────┐│1 │「NY」商標包包│1件 │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2 │附表一編號8 所│1 件(黑色│係正品,而非侵害商標權之物 ││ │示HBI 公司商標│) │ ││ │圖樣之衣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