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慶章
張淑菁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892、5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慶章、張淑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