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慶章
張淑菁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892、5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一百零九年度智訴字第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鄭慶章及張淑菁所犯係違反營業秘密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
9 年10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