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嘉祐上列受刑人因湮滅證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祐前因湮滅證據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及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入監執行另案拘役30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96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