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 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被 告 蔡紹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紹榮先前係因對於配偶呂○○具有深厚感情,不希望30餘年之婚姻關係破裂,而有不智之行為,然目前呂○○已提起離婚訴訟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中,被告對於婚姻破裂之事實已能釋懷,日後不會再將追蹤、蒐證、提告等做為處理婚姻破裂之方法,被告自偵查中羈押起算已逾4 個月,現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而無再予羈押之必要,倘被告獲准具保停止羈押,如再有類似行為,檢察官仍可再聲請羈押被告,被告已清楚知悉違反保護令之效果,並非無其餘有效嚇阻被告之作法,被告期待早日返家侍奉年邁雙親並重建事業,故請求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槍砲案件偵查中係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具保,本件亦希望以3 萬元具保,被告並願定期報到以預防再犯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

倘被告猶具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

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予以羈押者,於該法未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相關規範之情形下,自應有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2 款違反保護令罪部分,被告於本案起訴前另於108 年9 月15日、16日已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本案又涉嫌違反保護令達6 次,被告之違反保護令態樣更自傳送訊息騷擾、辱罵,進而為肢體拉扯、恐嚇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難以杜絕被告再犯之風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民國109 年8 月6 日予以羈押在案。

四、聲請人雖以前詞提出本件聲請,惟經審酌卷內證據資料,並經被告於109 年9 月14日準備程序就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六)(七)所載之違反保護令罪均坦承不諱,認被告上開於109 年1 至4 月間涉嫌違反保護令罪達6 次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業於108 年9 月15日、16日對本案被害人呂○○以傳送訊息方式進行騷擾,而違反保護令之犯行2 次,經檢察官於109 年2 月2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於109 年

5 月15日以109 年度簡字第720 號判處違反保護令罪2 罪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可資參照,可見被告在已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並進入司法程序之情形下,仍恣意違反保護令6 次,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罪之虞,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自

108 年9 月間以訊息方式騷擾被害人呂○○而違反保護令,至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對於被害人呂○○違反保護令之手段,自傳送訊息騷擾、跟蹤、攔阻拉扯、進而言語恐嚇,同時並有在被害人呂○○之機車裝設GPS 定位器之行為達5 次,可見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漸趨激烈,有危險性提升之跡象,且被告自承涉犯本案係因情緒上無法忍受家庭破碎,依其行為可知其情緒控管能力有所欠缺,則被告現既與被害人呂○○正在進行離婚程序,嗣後除經法院判決離婚之作法外,無論係進行調解、和解等方式進行離婚程序,被告仍有再接觸被害人呂○○之機會,甚而再引發情緒衝突反應之可能,是本院認上開羈押之必要性亦仍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方式替代,或命被告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各款所示約制條款以有效約束被告。復查,被告本案所涉違反保護令罪部分雖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其中部分犯行與傷害罪想像競合後係論以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本院既係以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行為作為羈押原因,且依其犯罪行為態樣與施暴頻率,堪認係有犯罪之習慣,故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黄筠雅法 官 林 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