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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永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108 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1犯罪日期欄有關「107 年9 月

8 日」之記載,更正為「106 年9 月8 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1犯罪日期欄內,將被告涉犯該罪之時間記載為「107 年9 月

8 日」,惟應為「106 年9 月8 日」,此有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365號判決可資為憑,原裁定此部分顯係誤寫,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