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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亭鄅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亭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亭鄅前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及3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 年3 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84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