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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巫珮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珮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巫珮郡因犯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

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巫珮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等2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 即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57 號、108 年度簡字第2519號) 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上開所犯2 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則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部分,並無併科罰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無從就該併科罰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之規定,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 違反就業服務法 │ 違反就業服務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併│有期徒刑3 月 ││ │科罰金新臺幣15萬│ ││ │元 │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26日 │107 年9 月10日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最後│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15│108 年度簡字第25││事實│ │7 號 │19號 ││審 ├──┼────────┼────────┤│ │判決│108 年7 月11日 │109 年1 月20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15│108 年度簡字第25││確定│ │7 號 │19號 ││判決├──┼────────┼────────┤│ │判決│108 年8 月6 日 │109 年3 月3 日 ││ │確定│ │ ││ │日期│ │ │├──┴──┼────────┼────────┤│備 註│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