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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凱伃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凱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