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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佩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佩吟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游凱伃被訴詐欺得利等罪嫌部分,另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