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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被 告 林玉玲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玉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辯論終結,被告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爰聲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足認其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復裁定自同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復考量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已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