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9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霖於民國109年3月24日,經由綽號「阿程」之人介紹,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領取人頭帳戶及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一線車手工作,並於同年月25日凌晨0時42分許,依集團成員「張偉仁」(另案偵辦)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遼寧店,領取高靖傑(另案偵辦)寄送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後,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張偉仁」,經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後,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被害人林禾芊、告訴人鄭順元,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高靖傑申請之所示帳戶,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林禾芊所匯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且本件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前以109年度偵字第3788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6號審理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條之規定,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前以109年度偵字第3788、4810號案件,
對被告陳柏霖、蔡宗穎、吳明峯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6號案件受理,其中就被告陳柏霖、吳明峯部分,已於109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0日宣判,僅餘被告蔡宗穎部分尚未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起訴書、109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同年12月10日宣判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
㈡而檢察官是於上開案件中,被告陳柏霖、吳明峯部分言詞辯
論終結後之109年12月3日,始對被告陳柏霖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有橋頭地檢署橋檢信律109偵9405字第1099045376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是檢察官對被告陳柏霖提起之追加起訴,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6號案件尚未辯論終結之被告蔡宗穎部分,已不具「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亦不具同法第7條其他各款所列之相牽連關係,違背起訴之程序規定,且追加之訴已無前案之訴可資附麗,其為利用前案之審理程序以達到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之目的亦無法達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附表:
┌──┬────┬────────┬─────┬──────┬──────┬────┐│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帳戶 │金額(新 ││ │告訴人 │ │ │ │ │臺幣) ││ │ │ │ │ │ │ │├──┼────┼────────┼─────┼──────┼──────┼────┤│1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①109年3月│臺北市中正區│高靖傑之台新│①5萬元 ││ │林禾芊 │9年3月25日撥打電│27日上午10│重慶南路1段 │國際商業銀行│②5萬元 ││ │ │話予被害人林禾芊│時30分許 │30號之第一銀│帳號812-211 │③5萬元 ││ │ │佯為其同事要求加│②109年3月│行 │00000000號帳│④3萬元 ││ │ │Line傳訊息,後撥│27日上午10│ │戶 │ ││ │ │打語音電話表示有│時32分許 │ │ │ ││ │ │困難急須欠款,致│③109年3月│ │ │4 ││ │ │被害人林禾芊陷於│27日上午10│ │ │ ││ │ │錯誤匯款。 │時37分許 │ │ │ ││ │ │ │④109年3月│ │ │ ││ │ │ │27日上午10│ │ │ ││ │ │ │時39分許 │ │ │ │├──┼────┼────────┼─────┼──────┼──────┼────┤│2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①109年3月│操作網路銀行│高靖傑之國泰│①4萬998││ │鄭順元 │某公務機關人員,│27日20時18│轉帳 │世華商業銀行│6元 ││ │ │詐稱因其於拍賣網│分許 │ │帳號013-222 │②4萬998││ │ │站以轉帳方式給付│②109年3月│ │00000000號帳│6元 ││ │ │商品款項可能涉案│27日20時22│ │戶 │ ││ │ │,再佯為銀行人員│分許 │ │ │ ││ │ │要求操作轉帳,致│ │ │ ││ ││ │ │告訴人鄭順元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