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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 告 郭金柳被 告 池絲語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自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為限,間接或附帶受有損害之人,既非刑事判決認定之因犯罪事實而直接受有損害,非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適格原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54 、655 號、104 年度台抗字第54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1014號、99年度台上字第869號裁判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被告池絲語係因未得胡尹寧、胡馨尹、胡人豪、蔡美日之同意,偽簽渠等之姓名於發票人欄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並無對原告有犯罪行為而遭提起公訴之情形;衡以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保護者雖兼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然因被告偽簽本票行為而直接受有損害者,應係被偽簽者即胡尹寧、胡馨尹、胡人豪、蔡美日之社會交易信用及票據交易往來流通之正確性。至原告持偽簽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行為,因被告仍屬共同發票人之一,原告仍可對被告請求清償本票所載之全部金額,是原告對胡尹寧、胡馨尹、胡人豪強制執行未果,反須賠償渠等因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至多僅能認為係因被告之犯行所受之間接損害,難認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個人私權,從而,原告自非因犯罪而受直接損害之人甚明,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如原告欲對被告請求償還票據款項,應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黄筠雅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