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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4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惠齡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唐惠齡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高雄市阿蓮區公所109 年11月23日高市阿區民字第109314280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市阿蓮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各1 份及現況照片2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有如附件所示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之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期令其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後,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或變更土地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在農牧用地上鋪設水泥地並興建鐵皮建物使用,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不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除影響環境甚鉅,復使農牧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國土之規劃發展,且被告犯後就上開所設置建物迄未拆除,為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益見其忽視國土利用,守法意識顯有不足,所為誠應非難譴責;惟念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約2,365 平方公尺(約0.2365公頃),有上開高雄市阿蓮區公所109 年11月23日高市阿區民字第109314280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市阿蓮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各1 份及現況照片2張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346號被 告 唐惠齡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惠齡自民國109 年4 月1 日起租用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使用,其明知上開土地業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而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地並興建鐵皮屋建物,而未依法做農業使用。嗣高雄市政府分別於109 年12月22日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0934402500 號函文通知其陳述意見,並再以110 年1 月18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0302011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被告罰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應於110 年4 月26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仍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並分別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委託高雄市阿蓮區公所於110 年4 月30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進行勘察,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109 年12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934402500 號函文、11

0 年1 月18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030201100 號函文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高雄市阿蓮區公所11

0 年5 月4 日函文暨4 月30日現場勘查照片等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鍾 葦 怡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