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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交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王林梅

王承孺王妙芬

王妙系王昭丹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被 告 黃志誠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不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奕帆法 官 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