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51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政綸上列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政綸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