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林銀德共 同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