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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智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林銀德共 同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