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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毒聲字第 6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字第65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仁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0 年度毒偵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仁傑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2 行原記載「回溯96小時」更正為「回溯72小時」等語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正施行後所定之多元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並不限於「附命緩起訴」,且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亦應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與修正前所定之「依法追訴」不同,則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已無法等同視之。又「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之執行,係以社區醫療(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尚非集中於勒戒處所,受監所矯正、管理,仍難脫其「收容」或「處罰」外觀者,所可比擬,於機構外之戒癮治療難達其成效時,再施以機構內之強制處遇,亦屬循序漸進之合理矯正方式,因此「附命緩起訴」之被告縱使完成「戒癮治療」,難認得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等同視之,遑論被告並未完成該緩起訴處分所附之戒癮治療。換言之,被告縱曾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均不能認係屬於或類同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

三、經查:㈠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

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再者,毒品施用後可檢出之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2018年美國FDA 網站公布尿液中施用海洛因後可檢出之時限為1 至3 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 年1 月31日FDA 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文參照。查被告陳仁傑於110 年8 月25日15時1 分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承辦人員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且檢出濃度為632ng/mL等情,有該公司110 年9 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橋檢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000000000 號)在卷可憑。準此,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既如前述且呈鴉片類陽性反應,顯見其於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聲請人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橋檢檢察官以109 年

度毒偵字第1798號案件為附命緩起訴處分後,現仍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犯行,顯然緩起訴處分對被告已無警惕之效,機構外處遇之方式亦無法達成戒癮之目的,故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此外,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情形,係於91年間,因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後,於93年1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且為刑之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本次犯行係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而依首揭說明,不因其間被告是否另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且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或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