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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志慶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志慶(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修正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鈞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前開評估標準既已修正,請求鈞院為適宜之裁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聲明異議人雖係提出「刑事聲明疑義狀」,然經本院探求其真意係聲明異議,有民國110年4月21日查詢表可佐,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就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固堪認定。惟於聲明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後,檢察官主動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21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現聲明異議人身分已轉為一般受刑人,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