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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昌龍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昌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昌龍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其中7 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114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