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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92號聲明異議人 許修泰即受處分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許修泰(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修正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前開評估標準既已修正,請求重新評價等語。

二、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3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又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0 號指揮於110年2月26日起算,並於同年3月10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然聲明異議人已因免除處分之執行於110年5月20日自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釋放,亦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上開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查,則本案核無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檢察官未依職權停止執行聲明異議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之情事,聲明異議人首開聲明異議意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04